全面从严治党语境下的法治型党组织建设探索
2016-05-30熊晏萱
熊晏萱
摘 要: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发展布局中的核心组成成分,是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建设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重要途径,本文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语境下的法治型党组织建设探索展开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法治型党组织;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在我国“四个全面”总体化战略布局体系治占据着核心性和关键性地位。而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目标,必须充分依靠法治元素的制度性和惩戒性力量。从政治属性角度分析,法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开展治党理政工作的主要实现方式,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目标实现过程中的保障性支持力量,为切实做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党的各项建设事业和具体工作,必须切实加快法治型党组织的建设速度和力度,有鉴于此,本文将会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语境下的法治型党组织的建设工作展开简要论述。
1 法治型党组织的界定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语境下,开展法治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就是要以法治精神作为基本的指导理念,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开展一切政务活动行为的过程中,切实遵守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和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核心的党内法律规范的行为约制,积极主动维护和保障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权威和尊严,并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共同约束下,开展一切政务性工作。在法治型党组织的建设背景下,各级党员干部群众应当牢固树立强烈充分的法治意识和思维,并逐步建立形成系统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在全面从严治党基本理念的指导下。严格管理党员干部群众的一切政务行为,并切实保障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在法治型国家、法治型政府、法治型社会一体化建设事业的推进过程中,不断提升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的依法办事能力。
2 法治型党组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法律的认知存在偏差
第一,人治思想依然严重,部分基层领导干部依然秉持强烈的权力意识,在开展政务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注重彰显自身在管理层次和决策层次的绝对性和权威性,不能充分认知和实现法治型党组织建设事业的基本指导思想,未能建设形成依法执政的思想观念。
第二,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源于主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部分党员干部在处理具体的社会矛盾事件,尤其是干群矛盾事件的过程中,往往会经常性地出现以言代法以及以权压法现象,在不能充分践行依法治国和依法依纪严格治党的理念背景下,将会难以避免地导致社会矛盾日趋激化以及干群矛盾日渐恶化。
第三,存在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误区。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将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片面认知为统治阶级为实现统治目标而创立和应用的工具,将法律视作自身开展日常政务活动过程中统驭人民群众实现社会管理工作目标的基本工具,并且倾向性地认为法律规范的主要作用对象“被管理者”,而不是所有人,甚至有部分领导干部将法律视作维持和获取自身利益的工具。
2.2 依法执政自觉性有待加强
随着我国改革事业逐渐进入攻坚阶段和深水区域,各级基层党组织实际承载的责任和义务的日渐沉重,各级党员干部在实施社会治理工作过程中实际面对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在地方领导干部片面追求地方GDP发展目标的实践背景下,依法治国基本理念的实际落实,遭遇了一系列的现实困难。部分基层领导干部由于未能实现对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历史紧迫性和必要性的充分认识,在实际的政务活动开展过程中,往往就未能形成基本的法治性思维模式,直接导致其实际开展的政务活动实践行为缺乏法治思想的指导和约制。
部分基层领导干部未能实现应用法治思想和法律途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因而在遭遇具体政务问题的情形下,往往以解放思想以及改革创新的名义,以加强地方经济建设事业开展水平为动机,突破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法律规范的行为约制,通过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形式实现地方性经济社会建设事业的目标,这种做法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基本的公共社会建设发展规则,也严重践踏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权威。
3 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法治型党组织建设的实现策略
3.1 借助学习培训提升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
想要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顺利过渡,领导干部是最关键的影响制约因素。如果中国共产党不能学法懂法,不能带头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规范,甚或是故意违反和践踏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那么其实际引致的社会危害要比普通民众严重得多。实践揭示,只有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做好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知行为,并将法律法规切实加入到思想观念认知的构成体系之中,才能将法律法规切实转化成内在的行为规范,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规范的约制和惩戒作用,才能在实际开展基本政务活动的过程中,切实做到依法决策、行政以及管理目标。对于我国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而言,想树立形成基本的法律思维,必须切实学习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建构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要立足自身实际担任的领导岗位,认真学习践行与自身政务活动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并以此促进自身法治意识建设水平的有效提升,为法治型黨组织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3.2 以制度改良建构法治环境
制度是干预或者是影响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建设发展状态的根本要素,法治环境的建构表现特征本身与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建构状态存在着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领导干部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必然会引致法治环境的深刻改善,而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对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建设状态必然也会发挥深刻的促进作用,这种影响机制共同构成了法治型党组织建设事业开展过程中的良性循环结构。有鉴于此,想要尽快实现法治型党组织的建设法治目标,必须切实加强外部法治环境建设工作的开展力度,要不断促进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在管理模式以及基本职能层次的改良和转变,不断提升行政监督与问责制度的应用水平,在解决政务运行矛盾纠纷事件的过程中,要逐步提升对基本法律条文的引入遵循以及应用事件实践力度,要借助法治型党组织建设和法治环境建设事业的有序开展,不断提升社会和谐稳定状态建设事业的实现水平,并逐步建构形成系统完善的单党内法规体系。并在法治型党组织建设事业的实际推进过程中,充分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原则者指导思想。
3.3 以人事制度改良强化法治意识
想要切实培养和提升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应当优先建构形成具备鲜明法治思维导向特征的党内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积极而全面地运用法治型政党的基本制度和指导思想,规范和约制党内领导干部的执政实践行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这一会议指示清晰揭示了法治素养在党员领导干部基本思想道德素养,以及自身综合素质水平建设和提升过程中的重要影响意义,在实际推进法治型党组织建设事业基本进程的过程中,必须像考核领导干部经济建设事业开展情况一样,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身法治素养建设水平展开系统全面的考核,要尽快建构形成针对基层党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建设状况的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基层党员干部在推进法治建设事业过程汇总取得的成效和实际,将依法执政、行政,以及决策等行为的贯彻状态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实效以及工作表现的考量评价体系,切实促进我国基層党员领导干部在法治型党组织建设事业的实施过程中能够积极作为和勇于担当。并以此在全面从严治党基本指导思想的影响和约制条件下,不断提升我国法治型党组织建设事业的实现水平。
4 结语
针对全面从严治党语境下的法治型党组织建设探索问题,本文从三个具体角度展开了论述分析,做好法治型党组织的建设工作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的实践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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