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出台文件规范窗口单位建设
2016-05-30
近日,公安部出台《关于加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提升窗口单位管理服务水平,着力实现场所设置合理化、内部管理制度化、办事流程规范化、管理服务精细化、工作方法多样化。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的报警服务台、接待室、信访办、办证大厅和派出所、交警队、车管所等直接面向社会、接待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改进不足,努力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注重制度规范、服务质量、能力素质等软件建设,不断提升窗口单位的作风形象。坚持优良传承、锐意改革创新,把“面对面”与“键对键”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窗口单位的服务效能。
《意见》要求,要加强窗口单位服务设施建设,统一外观标志标识,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基本服务设施,保持环境整洁有序。昼夜为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灯箱或警示红灯。设立警民联系箱、意见簿,并尽可能安装服务评价器、录音录像电子监控设备等,方便群众评价和监督。要加强窗口单位作风形象建设,强化教育管理,规范服务用语、行为举止和警容风貌,确保告知准确,避免办理差错。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法治意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自觉做到依法办事、热情服务,努力营造立足本职、无私奉献、创先争优、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意见》强调,要加强窗口单位制度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接负责制、警务公开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在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等工作中的首接责任,依法公开窗口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加大问责追责力度,严肃追究违法违规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建立健全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对群众办理的事项,提供办事指南提示单,明确告知、指导群众完备所有手续;对群众仍有疑问或手续不全的,应当予以一次性明确告知;对群众办理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向群众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渠道。建立健全预约办理和上门服务制度、弹性工作制,尽可能开通微信、微博等载体,方便群众提出预约申请;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到窗口单位办理,且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办理的,尽最大可能提供上门服务;除24小时服务窗口外,其他窗口单位应当视当日办证、办事群众多寡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时间。
《意见》强调,要深化窗口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整合内外资源,推进信息互联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搭建网上服务平台,开设网上派出所、车管所、警务室和博客、微博、微信等,大力推行网上受理、审批和办公,努力让群众足不出户就可理解办理流程,打开电脑就能办理事项,鼠标一点就能查询办理结果。建立网上监督系统,逐步在窗口单位设立“现场评警系统”,在互联网开通“在线评警系统”,在公安网上加快建设“网上督察系统”,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和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