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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保险互助社的发展问题研究

2016-05-30严梅兰王杨杨张陆梦徐仲建

中国集体经济 2016年30期

严梅兰 王杨杨 张陆梦 徐仲建

摘要:龙山联社是国内首家镇级农村保险互助社。在地方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村经济合作社提供营运资金的基础上,村民通过自主投保成为联社社员,以实现村民互助共济、共同抵御风险的目的。龙山联社目前提供三种涉农保险产品,其运营状态平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与商业保险相比,农村保险互助社具有许多自身优势,其发展意义重大。作为新生事物,农村保险互助社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保险覆盖率有待提高、承保能力弱等问题,政府和保险互助社应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关键词:农村保险互助社;财政扶持;承保能力

农民生活安定是农村社会稳定及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险作为一种化解风险重要的手段,理应在保障农民生活安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商业保险目前在农村地区覆盖率仍然较低。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在此政策背景下,保险互助社在我国农村悄然出现,龙山农村保险互助联社于2013年7月在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成立,是为国内首家镇级农村保险互助社。从改革开放后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也曾进行过保险合作社以及民政部的农村救灾保险组等多种组织形式的探索,但由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农户自身经济能力弱,再加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改制而失去了相应的再保险分散机制等原因,最后这些试点均以失败而告知。在新的历史时期,探讨农村保险互助社的发展问题,避免重蹈历史覆辙,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三农”,意义重大。

一、龙山联社的成立背景和运营概况

(一)成立背景

慈溪市地处东海之滨、杭州湾南岸,是长三角地区大上海经济圈南翼的重要工商名城,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县域经济与县域基本竞争力百强县”前列。龙山镇位于慈溪市东南部,全镇辖区总面积140.86平方公里,建城区10.7平方公里,下辖28个行政村、3个居委会和1个农垦场,常住人口约6.4万人,2015年完成财政总收入12.31亿元。

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推动下,经过两年多的筹备,龙山镇西门外村于2011年9月成立了全国首家农村保险互助社——伏龙农村保险互助社,西门外村的村民投保后可成为其社员。为巩固深化试点成果,在伏龙社试点运行近两年后,农村保险互助社在龙山镇扩容升级,龙山联社于2013年7月正式成立,下辖龙山镇8个行政村的保险互助社。龙山联社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独立于伏龙社,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但龙山联社以伏龙社试点经验为基础而设立,与伏龙社相比,它覆盖的村民人数更多,组织结构更加科学,运营成本相对更低。龙山联社可以更好地体现保险“大数法则”原理,使农村保险互助社的运营状态更加稳定,因而更适合作为农村保险互助社的典型进行研究。

(二)运营概况

合作互助性质保险组织是利用保险的形式,把面临相同风险的个体联合起来共同抵御灾害、减少损失的一种组织形式。龙山联社是由村经济合作社投入形成营运资金,地方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农民通过自主投保成为社员,以农民互助共济、共同抵御风险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农村保险组织。

首先,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入是联社运营的重要基础。慈溪市政府在龙山联社成立时确定两年提供200万元的财政支持,作为联社的部分营运资金和日后的保费补贴。这为龙山联社的设立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减轻了村民的保费负担,增强了龙山联社对村民的吸引力。此外,龙山联社20万元注册资金是由8个村的经济合作社各出资2.5万元筹集的。

其次,龙山联社确立了完整的治理结构和具体的管理结构。各互助社选举产生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联社的权力机构,决定联社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理事会是联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对联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联社的经营管理事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社长)负责,联社设有承保部、理赔部和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同时下辖8个村级互助社。在联社与8个村级互助社的关系上,实行“分别设置、集中运营、独立核算、统保统赔”的模式。

再次,龙山联社提供意外伤害险、家庭财产险和补充医疗险等三个涉农保险产品。涉农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稳定农民生活水平,防止因意外事故等风险造成农民经济水平的下降,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龙山镇设有互助社的8个村的村民可向龙山联社投保,具体以户籍为标准。由于外来人员流动性较大,且村里保费补贴资金为村经济合作社所有,为避免产生矛盾,互助保险暂不对外来务工人员开放。

最后,龙山联社的运行状态基本平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龙山联社成立后,村民有着较高的投保热情,其间也不曾发生巨额赔付,龙山联社的运行较为平稳。龙山联社所辖8个互助社的村民共15386人,计6733户。自2013年龙山联社成立以来,参加互助保险的农村居民户数和人数均有所增长,截止到2015年6月,处于承保状态的人数为联社所辖互助社村庄人数的31.24%,户数则为46.31%。自2013年7月成立至2015年6月,龙山联社的保费收入共计94.7万元,其间累计赔付24.3万元,共提供风险保额4.6亿元。龙山联社所收取的保费总和远高于保险赔款,即使在扣除工作人员工资、场地费用等办公成本后,仍有不少可作为保险准备金,从而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此外,村民对保险互助社的成立普遍满意,防灾减损意识明显增强,民主和合作意识增加,社会效益明显。

二、农村保险互助社的发展优势及发展意义

(一)发展优势

农村保险互助社是由村民自愿组织设立的,村民在互助社投保后不仅可以获得相关风险的承保,而且还是互助社的社员,可参与互助社的经营管理。与商业保险公司相比,互助社是一种较为适合农村地区的保险组织形式,具有更高的组织效率。

首先,农村保险互助社的保险费相对较低。商业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投资者旨在获取最大的利润,确定保险费率时需将合理的利润包括在内。农村保险互助社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经济上是一体的,没有利润要求,受专业人员缺乏的限制,通常不依据保险精算原理确定保险费率,而是比照商业保险公司同类保险产品的费率,适当降低后收取保费。

其次,农村保险互助社能有效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拥有信息较多的一方通常会通过两种途径在与对方的交易中充分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给对方带来风险和不确定,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农村保险互助社由面临同样风险、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村民组建,社员同处一个村镇,相互之间的信息掌握程度远高于商业保险公司,逆向选择的可能性明显小于商业保险公司。同时,村民作为农村保险互助社的社员,有参与互助社民主管理的权利,有权按照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分享盈余,社员之间具有相互监督的动力,就农村地区而言,由于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以及受根基深厚的传统文化影响,村民之间彼此相识,非常熟悉,声誉的重要性将使得村民强化自我约束、诚实守信,保险的道德风险相对较低。

最后,农村保险互助社便于农民投保、理赔以及组织防灾救灾。商业保险公司大多分布在城区,农民如想办理投保、理赔等业务,需特地赶赴城区,花费时间长,付出成本大。农村保险互助社一般设在农民所在村,例如龙山联社所辖8个互助社就设在各村,村民办理投保和理赔手续都可以通过村级互助社办理,对村民而言极为方便。此外,农村保险互助社的保险业务仅限于村民,规模有限,采取防灾防损措施相对容易,监督成本较低,同时也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政府组织救灾救济的状况。

(二)发展意义

第一,农村保险互助社的发展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稳定农村社会秩序、服务农村经济的能力。农村保险互助社的保费相对低廉,保险产品灵活多样、简单实用,可有效提高广大农村地区的保险覆盖面。通过投保家庭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补充医疗险等险种,个体村民可以将相关风险转由全体社员分摊,从而有助于其生活安定,稳定农村社会秩序,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第二,农村保险互助社有利于创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农村社会的管理效率。农村保险互助社通过分摊村民风险的方式,给广大村民搭建了一个自我管理的平台,可提前化解农村社会所存在的潜在矛盾,从而创新了基层社会的管理方式,提高了农村社会的管理效率。

第三,农村保险互助社有助于增强广大农民的风险意识,提高保险意识,弘扬“互助共济”的互助保险文化。通过参加互助保险,可增强村民的风险保障意识,从对保险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到逐渐了解、熟悉和接受,“互助保险,为人为己”的观念逐步得到认同。

三、农村保险互助社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农村保险互助社是保险组织形式上的创新,龙山联社的运营管理目前已进入常态化,由于互助社是一种较为适合农村地区的保险组织形式,龙山联社目前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当然,农村保险互助社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政府财政扶持政策的不确定性

农村保险互助社作为金融创新的新兴事物,具有“政府政策扶持、农民自主参保”的特点,注册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地方政府提供部分营运资金和保费补贴,村民自主决定是否投保。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保费补贴,减少了村民投保时所需支付的保费,减轻了村民投保的经济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更多的投保者。以龙山联社凤浦岙互助社为例,对于全部保费,政府提供35%的保费补贴,凤浦岙村提供25%的补贴,个人只需承担40%的保费。凤浦岙村民每年只需支付100元保费,就可以获得家庭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共计保险金额为15万的风险保障。但是,目前地方政府对农村保险互助社的财政支持属于预算外扶持,尚未形成制度,日后的财政扶持政策如何并不确定。

(二)保险覆盖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政府的财政扶持对于农村保险互助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农村保险互助社要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应当利用市场经营模式提高参保率,增加参保人员数量。就龙山联社而言,截止到2015年6月,处于承保状态的人数为联社所辖互助社村庄人数的31.24%,户数则为46.31%,与开业初期相比,联社的参保率已有所提高,但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农村保险互助社作为经营主体,只有让尽可能多的村民参保,才能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投保村民数量过少,其存在价值大大降低。依据保险学原理,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之一就是拥有大量独立同分布的风险单位,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大数法则所揭示的规律来。

(三)承保能力相对较弱

目前,伏龙社和龙山联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保费收入和政府有限的资助,资金支出主要是保险赔付以及相关的办公成本等。截至2015年6月的业务数据显示,龙山联社收取的保费总和为94.7万元,除去补贴部分,按40%保费由村民实际支付计算,保费收入为37.9万元,与赔付总数24.3万元相比,仍有盈余。但是,保险是承担风险的行业,龙山联社目前在仅有约200多万元资金的情况下,要提供4.6亿元的风险保障,其保险资金准备显然不足。也就是说,在农村保险互助社设立发展的初期,由于自身资金的局限,其根据村民需要开拓新险种,提供更多风险保障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此外,农村保险互助社所处区域相对集中,尽管采取防范管理措施可降低风险事件发生,但在发生火灾、风灾等大灾、巨灾的情况下,就难以满足集中性的巨额赔付。如果此时贸然采用超额赔付保额缩减或封顶等做法,也会使互助保险的作用大打折扣,对村民而言失去了参加互助保险的重要意义。

(四)税收待遇不公平

农村保险互助社是农村合作社的一种,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上都赋予农业合作社组织以免税地位。政府基于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给予农业合作社以税收优惠,旨在扶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稳定农村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保险互助社属于新生事物,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享受相关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龙山联社在运营过程中,不但需要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即使是政府提供的财政扶持资金,也要依据25%的税率缴纳营业外所得的税收,税收成为农村保险互助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负担。

四、农村保险互助社的发展对策

针对农村保险互助社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政府和互助社可分别在各自层面上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一)政府层面

首先,地方政府可根据财政能力对农村保险互助社提供后期扶持,在条件具备时使之制度化。农村保险互助社成立后,政府的财政扶持形式主要是保费补贴,保费补贴对于减少村民的保费支出,增加参保人数以及增强互助社的保险赔付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地方政府在财政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于农村保险互助社的后期运营,可提供必要的财政扶持,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此外,依靠政策对农村互助保险社提供财政扶持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缺乏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执行效果也难以预料。地方政府在条件具备时可用立法的形式明确其财政扶持义务,从而使扶持政策制度化。

其次,农村保险互助社作为一种农村合作社,应当获得税收减免的特殊优惠待遇。与其它合作社相比,农村保险互助社贯彻“只对社员交易原则”更为彻底,为实现税收公平原则,应当赋予农村保险互助社以免税待遇,通过立法免除其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减轻农村保险互助社的税收负担,使农村保险互助社健康发展。

最后,政府应合理构建巨灾风险分担体系。农村保险互助社在运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自然灾害造成巨大损失,导致互助社的赔付困难。尽管从理论上讲,基于互助合作保险的性质,可采用减额赔偿、追加保费或向外借债的方式补偿。但是减额赔偿的结果是减少投保人的保险赔偿,投保人将自己承担部分损失,互助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追加保费则会增加互助社社员的经济负担;向外借债则需互助社在日后经营过程中用盈余逐年偿还,限制了互助社的经营发展能力。因此,建立巨灾风险分担体系对于农村保险互助社的发展十分必要。政府可以建立县级的农村保险互助总社,县级保险互助社自身不开展直接的互保业务,而是专门向镇级或村级保险互助社提供再保险,或者主导建立相应的巨灾准备金,准备金来源包括从社员保费中提取、经营盈余、财政拨款等。

(二)保险互助社层面

首先,保险互助社应加强宣传力度,增强村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村民对互助社的了解程度。根据村民目前的投保率以及相关调查,村民已经有了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对农村保险互助社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村民的了解程度还很有限,互助社的宣传力度还不够。通过加强宣传力度,可有效提升村民的参保率,而增加投保人数和投保率是联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途径和方法。

其次,适当扩大互助社的成立范围。例如,目前龙山联社下辖8个村级互助社,龙山镇各村的经济实力和人口数量存在一定差异,但各村村民的人均收入相差并不悬殊,龙山联社可以考虑扩大互助社的设立范围,在其它村也设立互助社,提高覆盖面,增加参保的绝对人数,从而有效分散承保风险。如果将互助社的范围扩大到龙山镇所有村,实现互助社在龙山镇的全面覆盖,不仅可增加参保人员的绝对数量,提高龙山联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也便于龙山联社的经营管理。

再次,可根据村民需要适当增加险种。互助保险是村民自己办的保险,它具有扎根当地、简单实用、灵活多样等特点,农村保险互助社可以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村民的需要,切实考虑增加新险种的可行性。

又次,可参加商业再保险以增强承保能力。在目前政府不提供相应再保险情况下,农村保险互助社为增强自己的承保能力,降低自己的承保风险,可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再保险的具体比例和保费等事宜可以与相关商业保险公司洽谈。

最后,农村保险互助社应加强民主力度,使社员真正成为互助社的主人。互助保险的投保人也是互助社的社员,社员(代表)大会是互助社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决定互助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尽管龙山联社每年都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但调研过程中只有少部分村民认为保险互助社相比于商业保险的优点在于运作更透明。民主管理、透明运作,让更多社员参与联社活动,就容易使联社被更广泛的村民接受,有利于提高村民参保的积极性,提高联社的保险覆盖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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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晓军.合作社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学术论坛,2007(06).

*本文系宁波工程学院2016年暑期创新社会实践成果。

(作者单位:宁波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