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伤害的赔偿问题
2016-05-30王莹
王莹
一、幼儿园与幼儿的法律关系
幼儿园和幼儿是怎样一种法律关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幼儿园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显然,幼儿园和幼儿之间主要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幼儿园的主要职责是教育;该法同时规定:“幼儿园应当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受教育者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由此可见,幼儿园在组织教育活动中,同时负有管理之责,如对受教育者造成伤害,在一定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些足以说明:幼儿园与幼儿之间又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一些家长对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关系持以下二种观点
(1)一种观点是: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幼儿园与幼儿(或幼儿家长)之间成就的关于幼儿在园生活期间,有关幼儿教育、管理、保护和照料的协议关系。幼儿(或幼儿家长)向幼儿园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幼儿园收取了这笔费用,双方各自就享有了权利和义务,也就成立了一个不成文的合同。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合同或监护关系已成立,幼儿园不仅要对幼儿的学习负责,而且要对幼儿的生活、安全负全责。幼儿在园一但受到伤害,幼儿园就应承担全部责任;(2)第二种观点是:幼儿园和幼儿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家长把幼儿放在幼儿园,又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和幼儿园之间就成就了一种委托监护关系。这种观点与教育法有明显矛盾,有违教育部门教书育人之创办宗旨,没有区分幼儿交费的性质。
(二)有关资料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资料证明,幼儿和幼儿园的关系,应视幼儿园和幼儿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应当从幼儿年龄伤害原因来考虑。幼儿园的孩子都是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都是二至七岁的幼儿,他(她)们没有行为能力,不能自我管理、自我保护,他(她)们的安全完成依赖于成年人的监护,他(她)们来到幼儿园已经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应当有人接替起监护之责,幼儿园做为接收之人,自然也就应当承担起监护之责。所以幼儿园不仅承担教育之责,更应当承担监护之责。当然应对在园幼儿负全责,对造成幼儿伤害应承担责任。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定,不但是解决目前幼儿园中幼儿伤害事件的法律基础,也是保证幼儿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三)归纳目前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大致有这样三种观点
(1)监护关系;(2)准行政法律关系;(3)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二、幼儿园对幼儿的法律义务
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幼儿园要避免在事故发生时承担责任,就必须尽自己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教学常规进行教学
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幼儿进行教育,不能以超出幼儿接受能力的方式进行教学。教师或保育员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擅自调课、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不按照教学常规来教学,都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外出活动时保证幼儿安全
幼儿园组织外出活动时,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组织者要配备足够的教师,出发、集合、分散活动都要事先计划好,确定好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具体的责任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幼儿园组织幼儿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三)了解幼儿健康状况
幼儿园要检查幼儿的身体状况,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以防事故的发生。每天的晨检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幼儿园要根据幼儿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幼儿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
这是幼儿园的整个领导班子的管理到位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末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幼儿园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幼儿在园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园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2条都要求幼儿园给幼儿提供安全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卫生的幼儿园环境。幼儿园要保证幼儿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园内传播、流行。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幼儿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环境中活动。
(五)发生事故后的义务
(1)事故发生后照顾及通知的义务。幼儿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的照顾,不具有充分的判断能力。为了防止幼儿在发生事故后,因为疏于照料致所受到的损害,发生扩大或恶化的情形,教师应该在发生事故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2)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吸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既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教育法律的规定。在幼儿园的管理中,幼儿园应及时将学生走失,被他人接走,幼儿生病及受伤等情况及时通知其家长,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由谁承担?从过错责任来看,显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幼儿园事故类型及责任的划分
近几年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是由于有关幼儿园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幼教工作者不能单凭经验从事教育工作,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园。
(一)先举几个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的例子
(1)幼儿游戏时受伤。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幼儿园如果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2)因教学设施引起。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等大型玩具年久失修,存在著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