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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远程提审在检察机关的运用

2016-05-30李晓丽

西江文艺 2016年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应用

李晓丽

【摘要】:近年来,我国不少地区在试点推行远程提审制度,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不在同一场所的情况下,借助网络视频技术,通过网络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进行联系, 同步的传送双方的图像与声音完成讯问的全过程,从而实现异地提审的提审方式。

【关键词】:远程提审;检察机关;应用

一、远程提审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远程视频提审,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不在同一场所的情况下,借助网络视频技术,通过网络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进行联系,同步的传送双方的图像与声音完成讯问的过程,从而实现异地审讯的审讯方式。即对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讯问过程通过计算机网络、音视频处理、无线传输、远程监控、多媒体存储与显示等高科技手段,建立声音、视频远程网络传输,并将整个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作成光盘保存,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使用。

远程提审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办案人员可以在不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讯问,这样就给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带来极大的便利性。①提升了提审效率,加速了案件的侦查终结;②节约了成本,优化了司法资源,符合提审经济和提审及时的原则;③通过远程技术进行的提审,从根本上切断了 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最大程度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白的任意性;④利于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规范办案人员、规范执法办案;⑤加强证据保全、强化办案安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主要依据客观证据,口供的证明力明显减弱很多,远程提审采取同步录音录像,这对公诉前证据的固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二、远程提审系统在贵阳市南明区检察机关的应用

首先,远程视频提审顺应了检察工作信息化发展趋势的时代需要。一方面,信息化是当今社会的显著特征,检察机关理应主动融入这一时代大趋势,用信息化手段解决工作和执法中的问题,尤其是破解强化法律监督中的难题,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远程视频提审正是信息化发展与检察执法相结合的产物。另一方面,它充分发挥了信息化建设成果的现有作用。当前真正意义上应用远程审讯方式的检察机关并不多。但一些检察院已经开始了积极地尝试,如江苏昆山市检察院及江苏南京江宁区检察院等先后在看守所和检察院办公大楼内分别设置了专用的远程视频审讯室,建立远程审讯系统,有些检察院也把该系统称之为远程视频提审系统。就贵州省而言,已有一些检察院开始试行,如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其中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为典范。其次,建设远程视频审讯系统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案外延伸工作日益繁杂、办案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南明区检察机关一线办案人员的相对不足已成为影响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最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十一条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式做了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该条明确规定讯问除可以通过传统的面对面方式进行以外,还可以通过视频的方式进行。该规定为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三、远程提审系统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制度规范性

远程审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可操作性上进行明确及程序上进行规范,因此面临着远程审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有可能存在操作不规范或者不合法的问题。仅仅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这一条款不足以支撑远程提审在具体操作中的合法性。

(二)削弱了证据的真实性

远程视频审讯方式切割了讯问人和被询问人的物理联系,在视频审讯的状态下,讯问人员对于讯问过程的把握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被讯问人员对于提问反馈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也会有所削弱,讯问人与被讯问人之间的对话都难免会因网络传输的方式与速度逊色于传统提审,审讯活动的双方分立不同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会减损被讯问人心理上对于法律的敬畏,也可能会在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驱动下较传统的讯问方式更多地出现虚假供述。

四、远程提审系统运用的完善建议

(一)检察机关内部制定相关规定和规则

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制定相关规定和规则来对远程审讯在职务犯罪中的可操作性进行明确,并约束办案人员规范运用远程审讯方式,避免任意性。在系统使用纪律方面,在远程视频审讯过程中,要求承办人着检察制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文明。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其他经许可的相关检察人员必要时可以在场,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审讯室。负责设备调试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在系统操作流程规范方面,要求远程讯问人在审讯前一日通过检务协同平台提交远程视频审讯申请,案管部门确定检察辅助人员后将申请、分派情况予以公布。第二日,检察辅助人员抵达看守所,在完成视频审讯手续办理、设备调试后,通知承办人准备视频审讯。承办人在开始视频审讯前必须与被讯问人核对视频、音频传输质量,并告知被讯问人正在接受远程视频审讯,同时在笔录中标明。远程提审结束后,检察辅助人员在笔录上现场签字确认,将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保存,并根据看守所提审规定,及时办理还押手续。返院后,将笔录及相关文书交给远程讯问人。由于这项技术仍然处于初期尚未成熟,待司法实践成熟后,再建议相关立法机构通过法律对远程审讯做出相应规定,让远程审讯做到有法可依。

(二)限定远程提审的适用范围

远程提审从实践出发并不是适用检察院审讯的所有领域,对其作出一定的限制不仅有利于增强证据的真实性,而且对于提高远程视频提审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到保质保量。远程提审应主要集中于审查逮捕、二审案件、一审 “两简 ”案件的提审和一些程序性的告知活动。案件类型上,主要集中于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的案件。对于具有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系盲、聋 、哑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情形的一审案件,具有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提出异议,并提出较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供足以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等情形的二审案件,均不适用远程视频审讯。这也对在学术界存在的死刑与远程提审的质疑问题做出了很好的回答。

参考文献:

[1]李昊.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实现远程审讯[N].贵州都市报,2014-12-15.

[2]翟兰云.远程视频提审,实现办案效率与质量双提高[N].检察日报,2015-11-11(011).

[3]徐丹.嘉定检察院率先推行远程提讯[J].上海人大,201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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