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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带一路”建设良好法律环境

2016-05-30陈剑玲

一带一路报道 2016年5期
关键词:生效外国争议

陈剑玲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各方在充分享受贸易投资便利和自由的同时,也必然会出现各种冲突和争端。在各种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机制中,诉讼是一种相对主流的方式,即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给一国国内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与其他的争议解决方式相比,诉讼有其独特的优势,例如具有强制性和上诉程序、审判公开、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等。

截至2016年1月,我国对外签订了19项已生效的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17项已生效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涉及到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波兰、蒙古国、罗马尼亚、俄罗斯、土耳其、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希腊、塞浦路斯、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越南、老挝、立陶宛、保加利亚、泰国、匈牙利、新加坡、阿联酋、科威特、波黑等。

除了严格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司法互助协定来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明确表态,即使在“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對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形成互惠关系,积极倡导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这对于外国当事人而言,无异于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有助于其将外国判决申请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由此可见,中国的司法机关致力于建设公平公正的营商投资环境,力爭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救济。对于中外当事人而言,这都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动力和信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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