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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生孩子谁说了算

2016-05-30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蒋某香火生育权

案例一

张大伯的独子小平去岳母家接妻子林某,途中遇车祸死亡。悲痛之余,老两口要求怀孕两个月的林某把“香火”给张家留下来。为保险起见,公婆提议双方签订一份“香火协议”,约定:“林某保证将与丈夫的孩子生下来,如违约则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3个月后,林某经不住亲朋好友的劝说,瞒着公婆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很快,张大伯夫妇就得知了这一“噩耗”,老两口决定到法院为“孙子”讨个公道,让儿媳赔偿“违约金”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香火协议”无效,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根据。

说法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五)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每个人既有决定自己生育的权利也有决定自己不生育的权利,儿媳与公婆签订的“香火协议”就是公婆干涉儿媳处分自己生育权的权利,明显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是无效的合同,公婆所提出的违约赔偿也就更无法律依据了。

生育并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续香火”思想侵犯了女性对生育权的处分自由,是不被法律所准许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二

去年国庆期间,23岁的女青年朱某与在同一家工厂打工的胡某结婚。今年初,朱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刚刚当上班组长,还涨了工资,朱某不想这么早生孩子,打算再好好工作几年多挣些钱,便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胡某得知情况后十分恼怒,以朱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朱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男性享有生育权,但是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男性当然享有。但是在夫妻双方就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男女平等”则成为一个不可能绝对实现的“神话”,此时立法精神上更多地倾向于保护在怀孕、生育中承担更多风险的女性。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的丈夫胡某无权因妻子朱某未经商量做出中止妊娠的行为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案例三

蒋某和王某是一对“85后”夫妻,崇尚自由生活的小两口婚前就说好要做“丁克”一族。然而,随着自己及妻子年龄越来越大,眼看同龄人都是子女承欢膝下,自家却缺少孩子的欢声笑语,再加之父母的压力,蒋某想生育子女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2013年的一天,蒋某向妻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没想到被妻子拒绝了。原来,王某觉得生孩子、养孩子麻烦,认为两个人生活也挺好,一心想做“丁克族”。此后,夫妻俩为了生孩子的问题经常争吵,矛盾不断升级。2014年8月,蒋某忍无可忍离家出走。2015年11月,对妻子彻底失望的蒋某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妻子王某告上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是因侵害生育权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持。王某希望与丈夫好好过日子,不同意离婚,蒋某也只是以其未能实现生育权而要求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法院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

本案中,蒋某起诉离婚的理由仅仅是侵犯生育权,双方的关系事实上也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所以法院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况且妻子选择不生育是合法的,蒋某不能强迫妻子生育。只要两人都想好好过下去,就可以多沟通交流,找出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比如在家中收养一名儿童或增加一个宠物,或定期去儿童福利机构做义工等等。多沟通多交流,家庭生活有多种方式走向幸福。

案例四

小王与大李都是80后。2007年,小王生下一个女儿,孩子乖巧懂事,幸福生活羡煞旁人。

全面二孩政策令三代单传的大李一家高兴坏了,“大李36岁,小王33岁,来得及,赶紧生!”

可是,小王却不这么想,家庭收入并不宽裕,如果生二孩将导致生活质量急剧下降,基于种种考虑,小王反对再生育。

就为这事,小王与大李发生矛盾,还上升到肢体冲突。小王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双方分居1个月后,大李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小王与大李离婚,女儿归大李抚养,小王不需要承担抚养费,各自名下的车子归各自所有,其他财产折价给女方,股票等归男方。

说法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大李并不能强迫小王生二胎。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可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而本案中两人的冲突已经无法调和,甚至上升到肢体冲突以致分居,已经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判决离婚,合理合法。

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想“传香火”就怀二胎,一定要综合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考虑,抚养教育孩子是一辈子的事,切勿仅将国家的二胎政策当成“传香火”的通行证。

本期说法专家:全亮/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栏责编:舒小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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