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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和财务风险研究

2016-05-30陈晨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新三板信息披露企业会计

陈晨

【摘要】当下我国新三板市场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其中,对其进行管理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对于新三板企业来说,其会计信息披露是外界获取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通等信息的重要渠道。这种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影响了信息的获取与企业的发展,因此借助分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信息披露,让公众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本文重点就新三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和财务风险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新三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财务风险

国务院自2013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来,全国股转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的市场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其支持中小微企業发展的积极效应也得到市场各方的认可。截至2016年6月31日,挂牌企业已达6368家,挂牌新三板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的主流选择,也给国内的新三板审计市场带来了巨大机遇。因此,关注新三板市场的审计工作,加强审计工作的力度和完善审计流程也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本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对新三板企业审计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展开论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对策,为新三板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借鉴意义。

一、新三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不够高是现阶段新三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又一比较普遍的问题,一些公司不按照有关法规或上市规则披露其发生的关联交易,或声称并非重大关联交易,实则删繁就简,有意回避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一些公司在披露其与关联企业间商品购销交易时,只披露交易金额及其所占的相应比例,却没有说明配套的原理和方法,即便有说明也是笼统的,对于具体的差异和变化并没有给予详细的说明。此外,一些公司在披露其关联企业的资金融通关系时,只是披露所提供或接受的资金,却没有对资金使用的期间以及相关的标准等具体内容进行说明。披露的规范性不足,导致广大投资者对企业信息的理解产生偏差,进而给投资者带来错误的投资决策。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够直接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创造了良机,而利益受损的往往是中小投资者。据调查,目前,一些新三板企业在进行重大事件披露时往往是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来决定信息披露的时间,甚至与庄家勾结,配合其操纵市场行为而择机披露。一些公司在进行自我披露时,往往是报喜不报忧,夸大自己的盈利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预测盈利水平时采用不恰当的测试基础,对于公司未来收益的估算过于乐观,不切实际;第二,一些公司会采用虚构交易的方法来夸大自己的盈利能力,由于在编制公司的盈利预测报表时往往以签订的合同作为根本的依据,所以一些公司就会在编制盈利预算报表时虚构一些签订的合同,但是交易合同的账款被发现并没有实际发生时,这些合同又会以种种原因为由取消,达成虚构未来交易的目标;第三,一些公司采用不正确的盈利预测方法来作为盈利预测依据,即在预测报表内将一些销售量、销售价格等因素作为预测的依据,具有主观随意性,而披露人员又很难判断这种预测方法是否真实可靠,进而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二、新三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通常情况下,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有两种情况:其一是企业故意为之,当出现了不利于企业股转系统价格的事件时,按照会计信息披露原则理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公告,通知投资者,但这样会引起价格的下跌,影响企业估值,因此企业选择隐瞒,在事件结束后才进行公布,造成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这是一种故意误导公众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戒。其二并非是企业故意推迟信息披露时间,而是由于客观因素或者企业的失误导致披露不及时,比如审计工作未按时完成、错过了披露时间等。这种情况一般说来并不是很严重,会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及时补救,但是也侧面暴露了企业的相关人员对于信息披露的不重视。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仔细查看股转系统中披露的公告我们可以发现,有许多公司会发布更正公告,这就意味着之前的公告是存在问题的。有些问题涉及数据错误,有些问题涉及补充信息,或者是披露信息不准确而加以再补充,例如财务报表中的成本数据有误,附注缺少说明等。有一些临时报告出现披露内容不规范,还会出现基本要素不全面、数字和日期或者是排序错误等低级错误。这些问题有可能并不是企业故意为之,尽管公司也及时进行了更正,但反映了企业对于会计信息披露的态度是不重视的,工作上是不严谨的。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全

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全包括未按规定履行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是对投资者的一种错误指引,增强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从股转系统发布的最新的《自律监管措施信息表》统计的数据来看,主要的违规问题之一就是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出现严重遗漏错误。2015年度监管涉及的公司中:安普能对3起重大涉诉事项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三信股份对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巨灵信息、青鹰股份、河源富马、中科股份、三合盛、龙蛙农业、金科环保、垦丰种业、中天管桩等在2014年度年报披露过程中未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出现重大遗漏;中润油披露的2015年度的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违规。2016年截至3月监管涉及的公司中,仁新科技出现公开转让说明与审计报告附注多处信息披露不一致;聚融集团在挂牌后多项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事项的相关信息未在2014年年报与2015年度半年报中进行准确、完整披露,等等。从披露出现的问题来看,挂牌企业从根本上没有重视会计信息披露,也侧面说明了挂牌企业的财务信息水平的薄弱。如此的不完整信息披露,导致了投资者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三、完善新三板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既然选择在新三板挂牌进入资本市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成本和义务。挂牌企业有许多新兴公司、家族企业或者是一人独大的情形,这样不完善的治理结构会降低公司的管理效率,对公司决策有超越董事会、股东会的弊端。合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实现最佳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形成的相互制衡的基础和保障。当企业有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后,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将会使企业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获得投资者的支持并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及惩罚力度

诚如前文所说,由于信息披露问题所造成的对企业、对中介的惩罚力度太小、成本太低,导致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即使出了问题,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想法。在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是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桥梁,中介机构起着协助监管机构监管企业的职责。主板市场的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同样需要适用于新三板市场的企业。尽管监管的方向是从事前监管转向事中和事后监管,但是并不意味着对监管的放松,恰恰相反是需要企业增强信息披露意识,同时证监会以及股转公司应加强监督新三板挂牌企业,对于犯了信息披露错误,特别是故意隐瞒披露、舞弊欺诈等恶劣行为的企业严加惩罚并明文规定对应的惩罚措施等,犯错成本的上升和明确的惩罚列示才会对企业有足够的警示作用,对市场的规范性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惩罚的措施要不仅限于约见谈话,而是应该参照主板上市公司的涉案中介的处罚措施,那样才会对中介机构有足够的约束力。对于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要加强监管,给主办券商打分,并与券商的后续承办和申报项目进行一定程度的挂钩,以达到多方面多层次监管的目的。

(三)监管机构完善会计信息披露规则

目前新三板挂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不够清晰,内容、格式也无统一的规定,例如规定2015年度的年报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項说明,但是股转系统对该专项说明并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格式,使得新三板企业有了不完全披露的借口。监管机构需要对定期披露的报告等进行规定和要求上的完善。2014年12月,股转系统颁布了新三板分层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并在年底前将征求意见汇总。从征求意见稿中不难看出,主要分为两层:创新层和基础层,对该两层的公司的监管方案和力度也不同,对于不同层级的公司进行不同的监管、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则也有所不同,这样可以降低监管层的监管成本、加强对创新层公司的监管力度,在监管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对分层后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规则。那么这样大方向定下来了之后,披露规则的细节是需要考虑了:是不是针对不同的行业,着重披露的侧重点也需要有所不同;针对不同的盈利模式,相关的会计科目的披露需要有所不同,等等。规则的细化需要在制订的框框中完善并不断优化。

参考文献

[1]苗杰.基于投资者保护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4(9).

[2]汪玉聪.财务信息披露及其声誉机制分析[J].财会通讯,2015(9).

[3]柯洪勇.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与影响因素分析[J].特区经济,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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