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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优先”有法可依

2016-05-30李淑贤

雷锋 2016年8期
关键词:购票热议军人

李淑贤

近段时间,优先窗口购票与冲在抗洪抢险前线的军人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前者引起一片哗然,后者迎来阵阵掌声。一边是军人应享的优待,一边是军人的职责所系,两者是一致的、相对应的,也都是依法行事的具体体现,都应该受到鼓励和宣扬。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表面上看反映了军人社会地位的下降,实际上折射出的是部分人法律意识的淡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明文规定“军人优先”,这种优先不是给军人的特权,也不是“与民争利”,这是军人的职业特殊性决定的。军队是国家安全的基石,随时准备投入战斗及非战争行动,作为执行军事任务的军人理应受到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九条明确指出,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军人优先”就是一种尊重形式。《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也明确了相关处罚,体现了法律强制性的一面。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军人优先能成为热议话题,有社会上一些人、一些单位淡忘的原因,更有主管部门、当事人维护权益不够所致,根子是依法行事的意识不足,急需强化。希望加大相关宣传力度,把购票、就医等优先权利与奔赴战场、抗震救灾等优先职责一并宣传,把“军人优先”放到醒目位置,做到广而告之。同时,开展好“军人优先”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该处罚的处罚,维护法律威严。让社会为军人牺牲奉献鼓掌点赞,自觉支持维护军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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