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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公益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6-05-28秦雪冯翔

办公室业务 2016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

秦雪 冯翔

【摘要】将公益性作为主要特征的校园公益项目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但是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公益”的保护在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保护方面有诸多的局限性。公益项目应该回归到知识产权的范畴中才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校园公益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创新

近年来,公益项目在中国的发展形式如火如荼,同时随着学生这一群体创新意识的不断加强,校园俨然成为了公益项目成长的新兴场所。从复旦大学为庆祝110周年校庆发布名为《To My Light》的宣传片涉嫌抄袭东京大学2014年的宣传片《Explorer》到发生在身边社团中的志愿者爱心捐赠活动被企业进行商业利用,一些鲜活的例子证明了对于校园公益项目这一新兴客体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在国外,非盈利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格外重视,一些知名的国际性公益组织都注册过自己的商标,而在国内,这样的一种保护意识却十分薄弱。在校园公益组织中,仅有2%的校园公益项目机构在管理制度中捎带提到了知识产权保护,而校园公益项目中高达98%的机构却不去重视甚至不知道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保护校园公益项目的困境

按照著作权经典理论“思想与思想表达二分法”,对于发起一项公益项目的新点子、新想法本身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某校园曾经举行“关爱西部儿童,共享阳光雨露”的活动。以社团和学生会为发起者,大学生通过自愿捐赠图书、衣物等,收到了来自西部边远山区小朋友的感谢信,之后学校建立了自己的爱心网站,由此发起了1对1的为期两年的学习生活交流平台,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当地一家工作室也在社会上发起相应活动,活动流程相同,后期通过建立页面设置相类似的网站,进行相似域名注册,使得两个网站大同小异,造成混淆。更为严重的是利用该网站进行所谓的募捐,集得两万元之后,网站注销,也使得学校网站也受到了影响,随之关闭。所以,对于一些思想领域的主意、策划,更多的是创意的实施和应用而不是创意的表达。专利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足,在美国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将商业经营模式申请为专利的事例,那么在中国,是否也可以考虑将公益项目的运作模式申请为专利呢?现行专利法保护的是依据某种思想设计出的技术实施方案。一些校园公益协会的组织参与者通过自身的一些力学光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发明了残疾人座椅,改进了盲文阅读器等,免费帮助敬老院的老人学习操作。专利的保护需要符合创新、新颖、实用三性,且专利不同于著作权自动取得保护原则,需要申请和严格的审查程序,在获得专利后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来维持,这对于大学生来说,成本高昂。企业就难免会窃取学生的一些小发明和改进,以此为基础,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更专业的科研队伍,设计出更为高级的产品,申请专利,为企业盈利。商标法对于公益项目的保护更为局限。学校的一些会徽,志愿者LOGO标志本身学生就没有意识保护它们,一些不法商家、社会组织只要对其进行稍微的局部形状变动或颜色的改变,就为自己谋利所用。

二、校园公益项目的法律性质分析

第一,校园公益项目的独创性和新颖性。独创性和新颖性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校园公益项目的新颖性不同于专利的新颖性所要求的高度,可以是项目本身也可以是开展一项活动的构思和想法或是活动的流程,尚未被人所识的,未被充分认可的想法却能够引起人们的关注,提高公益项目的知名度,使得获得社会认同成为可能,进而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益项目都可以得到保护。

第二,校园公益项目的可表达性和可复制性。著作法并不保护思想,原因在于思想是无法被公众感知的,思想的表达要借助于某些手段。而可复制性类似于对专利的技术方案的生产实施过程。校园公益项目的利用方式和利用价值通常是对项目实施并且产生有价值的社会效益。

第三,校园公益项目的财产性。创建者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思考,付出一定的劳动、时间和金钱,其中的一些信息会成为社会公益项目的有用资源,也可能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智力消耗大于体力消耗,将抽象的劳动凝结在公益项目之中,与公益二字并不冲突,在法律上当然可以视为一种财产,同样也是为了防止出现更多的“搭便车”者。这些对校园公益项目特征的分析可知其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要求。

三、校园公益项目的法律保护路径

校园公益项目只有重新纳入到知识产权的范围之中,才能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在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中,尽管对于公益项目的保护仍然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公益項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可能。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法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更为灵活,一些新的“想法”“点子”可能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不受思想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限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化的多样性需求,公益性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则更多。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所关注的有时在于表达,有时则在于表达所体现的意思。校园公益项目的表达方式对应到具体知识产权法律,可以找到相对应的保护模式,而对于可能贯穿整个项目的创新的思维保护其实也有理论上的依据。例如著作权法中的改编权和表演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改编和表演并不是对作品形式的另一种生硬复制,而是对作品本身思想的另一种在形式上的表现。正如日本学者中山信弘所说:“如果说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而只保护思想的表现,那么在作品改编中,实际上却保护了一部分思想。”这对思想、点子的正当性保护就提供了理论依据。

本文系华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成果,项目号X2015236

【参考文献】

[1]胡来强.论作品思想内容与著作权保护之关系[N].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1).

[2]李慧.电视节目版权的著作权保护[J].湖南师范大学, 2012, 30(10): 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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