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金融困难与对策
2016-05-28王恒
王恒
摘要:分析了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村金融
一、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情况
2014年,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规模与覆盖面,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二、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难与问题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是党和国家精准导向的一个具体且关键的体现,各金融机构都充分认识到该工作的重要性,也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配套了专职的信贷经理,合理调配信贷额度,优先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但受外部因素限制,进一步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仍存在以下困难与问题。
(一)规范、可靠的信用评级困难
一是缺乏符合资质的评级机构。目前在全国农村地区有资质开展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数量有限,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时,因各行(社)评级标准不统一,导致同一客户在不同行(社)最后评定的信用等级不一致。另一方面,内部评级过程中,银行出于风险的考虑,一定程度上会从严执行评价标准,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评定结果与事实不符,增加融资难度或降低贷款满足率。
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信息收集困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财务制度、组织结构、内部治理等不健全,会计凭证、交易合同等资料保管不完善,与银行的交易计录缺失,更有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此至前从未有借款记录,也未办理过贷记卡,导致银行无法对这类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二)抵押担保手段缺乏
一是林权抵押贷款操作困难,制约银行的支持力度。2013年7月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但实践过程中因评估作价、抵押登记和交易变现三难的存在,而导致银行在受理客户林权抵押贷款时,放款意愿不高或是要求客户追加担保物或保证人。
二是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效果有待检验。2015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各地的试点名单,其中广西检田阳县、田东县、玉林市玉州区、象州县等8个试点市县区,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
(三)农业保险保障功能的缺失,降低银行放款意愿
一是农业保险覆盖面不足。受制于农业的弱质性,如2015年冬季降水过量导致果农的水果滞销,部分果农损失严重,且农业生产的顺周期性与流通环节的特殊要求等,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已是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
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动购买意识严重缺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含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规模经济与专业化优势是其最大特征,而其风险也同等聚集。且家庭农场(含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收入来源单一,自身抗风险能力低下,主动购买保险分散风险因其进一步提升成本而导致购买意愿不强。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培育信用评级机构与健全征信服务功能
一是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将成为现代农业生产主体的趋势,加快培育发展统一、规范的农村信用评级机构,明确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的政策、程序方法及评价标准,逐步实现外部评级对银行内部评级的替代。二是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信用信息收集过程中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合作,积极争取如税务、工商及村委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先试先行,寻找和建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制度相匹配的信息收集方法和系统,为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主办行提供准确的信息。
(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中抵押担保机制
一是组建林权和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平台。建立统一规范、公开的产权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发布、抵押登记、产权流转、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消除银行在信息不对、交易不透明、风险处置难把握等方面的顾虑,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获得能力。二是出台政策鼓励成立林业资产经营公司,由其负责受托经营银行回收的抵押林业资产并负责偿还贷款本息。三是组建专业性农业担保机构,并且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担保费率优惠,降低融资成本。
(三)完善财政补贴与风险补偿措施
一是建议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林权、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农房财产权抵押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二是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基金,预防和分担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三是适当加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投保成本。四是适当减免评估、登记、风险处置等环节费用,降低各方成本。
(四)大力发展农业保险
建议政府协调和鼓励有关财产保险公司,在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间建立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共同拓展农村业务市场,分散农业生产和贷款风险,形成多方合作,共担风险的服务“三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良好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