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两个用人单位就业,其工伤保险问题应当如何处置?
2016-05-28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1期
劳动者在两个用人单位就业,其工伤保险问题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华某2014年3月同时在甲、乙两家家政服务公司务工,2014年11月在乙家政服务公司安排的客户家中打扫卫生时不幸摔伤造成左手骨折。乙家政服务公司以华某在两家公司上班、家政服务待遇实行计时计件等为由,拒绝支付华某工伤待遇。2015年3月,华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自己的工伤保险权利。
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规定,裁定乙家政服务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华某工伤保险主体责任由该公司承担。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裁维持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案例评析:这起工伤案件说明,少数服务企业由于职工流动性较强、管理难度较大等因素,而未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不但增大了单位的工伤事故风险,而且也为工伤职工维权带来一定难度。
为解决好职工同时在多个单位就业发生工伤相关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第13号部长令和川人社发[2015]22号等文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明确:一是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各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二是职工发生工伤,由其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三是职工伤害性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待遇,应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处置,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华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审理裁定乙家政服务公司承担华某工伤主体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