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土地金续费事件”惹了众怒
2016-05-26
料想不到,2016年春夏之交,温州会以这一方式名扬全国,但当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这几天,因为温州市国土局打算对2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征收高额续费,瞬间成为全国舆论焦点,网络上,“温州官员何以蠢到看不懂物权法”等批评声不绝于耳。
住宅土地使用权续费问题关系到全国几乎每家每户的切身利益。从表面上看,温州市国土局打算征收房价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似乎只涉及当地几百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但一旦这一“先行先试的改革”产生误导,获得肯定并推广,那么无论产权是20年、40年还是70年,全国所有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都将普遍受到影响、损害。都说安居才能乐业,在公民的诸项基本权利中,财产权与公民的利害关系也最为密切。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公众在关注温州,倒不如说公众在关注自身的未来遭遇;与其说公众在生温州市国土局的气,倒不如说公众在表达对政府部门曲解法律、亵渎法律此类违法行为的不满和愤慨。骂名滚滚而来,只因温州市国土局这项所谓的“改革”引发了亿万民众的焦虑和恐慌。
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49条是这样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据当年参与立法的中国社科院法学专家孙宪忠研究员介绍,对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以后怎么办的问题,当时就争议很大,绝大多数的意见是,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只交象征性的费用即可自动续期。为搁置争议,让物权法尽快出台,当时便采取了模糊立法。但在温州市国土局,正如他们自己所承认的,由于对如何续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给群众带来不便”“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重新签订合同,重新收费。”
好一个“给群众带来不便”!在我看来,温州市国土局官员也不是完全不懂物权法,而是更精通敛财术,因为他们知道物权法对如何续期没有明确规定,便试图打着方便群众的幌子,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继续用土地来赚钱。
“温州土地金续费事件”也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员法治素养和媒介素养的双重缺失。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从宪法修正案增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款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法治进步的一大重要标志就是宪法、法律开始逐步承认、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但温州国土局一些官员仿佛置身世外,“不知有汉,无论魏晋”,既无视这一基本法律制度的进步,也无视互联网社会信息传播“即时、海量、叠加”的特点,大嘴一张,信口开河,使尚未付诸实施的“土地金续费”迅速演化为全国性事件。出现舆情危机后,又不敢担当,诿过于人,指责媒体误读,其对新媒体环境的无知、无畏可见一斑。
温州市国土局惹了众怒,貌似偶然,实则必然,从本质上说,这是温州一些政府部门率性行事、不严格依法行政的必然结果。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发源地,在依法保护私人财产方面,按理说也应该走在全国前头。但令人遗憾的是,温州一些地方政府经常不是越位就是缺位。比如前几年,突然以运动方式,强制拆除高速公路沿线签订有合法合同的广告牌,所引发的多起行政诉讼至今仍案难结事难了。
去年,浙江省政府首次进行法治政府建设标准化评估,温州在全省11个地级市中倒数第一,省高级法院同期发布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也表明,无论是行政案件数还是败诉率,温州尤其是国土等部门也名列全省前茅。联系到此次“土地金续费事件”,人们不难看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温州新一届班子任重道远,如何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温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制日报》 陈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