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可要求精神赡养
2016-05-26郭锰
郭锰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心理容易发生一些变化,出现风险承受能力弱、害怕孤寂、情感脆弱、容易灰心等症状,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排解和抚慰,便会导致一些心理及生理疾病。因此,子女对老年人的孝敬与赡养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物质赡养,还应包括精神赡养。
案例:朱某是一位79岁的老太太,其子冯某虽然和她同在一个城市。但由于平时工作繁忙,住地与朱某又相距较远,所以冯某很少回家看望母亲。这几年的春节,冯某因忙于自己家的事情,没有接母亲到自己家中过年。因气不过被儿子如此对待,朱某一怒之下将冯某告上法庭。要求冯某常回家看看。法庭上,冯某与朱某争论不休。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冯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朱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等重要节日,冯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去看望朱某。
说法: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得强烈。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但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希望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比如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逢年过节有子女陪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是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时的法律依据,但判决的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此外,虽然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精神赡养的义务,但并未设定具体的操作规则,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更多的还是需要子女自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