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不可侵
2016-05-26
故事看台
“同学,站住!”刚出超市的小耳与丁丁被超市的两名工作人员拦了下来。
“叔叔,有什么事吗?”小耳和丁丁面面相觑。
“出口处的报警器刚刚响了。”超市工作人员严肃地说道,“这说明你们身上携带着未经消磁的商品,肯定还没有结账。请把你们的书包打开,脱下外套,我们要例行检查!”
原来,五(1)班要开展表彰活动,老师让小耳与丁丁一同到超市去购买奖品。谁知当他们买完东西准备离开时,出口处的报警器却莫名其妙地响了。
“我们的东西都结过账了!”
“口说无凭!请打开书包,脱下外套!如果确实没有未结账的商品,自然会让你们走的!”工作人员可凶了,那犀利的眼神让小耳和丁丁有点儿害怕。
“搜身就证明我们偷东西了,我们又没有偷东西!你们凭什么这么做!”
两名超市工作人员硬是扯着小耳与丁丁,不让他们走,还不由分说强行搜身。四个人在超市门口推推搡搡,引来许多入围观。小耳与丁丁觉得无地自容,没忍住眼泪,抽泣了起来。最后,超市工作人员什么也没搜到,只好放他俩走。
回到学校后,小耳与丁丁便将这件事一五一十地告诉了老师。
“这可是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行为啊!”老师很是气愤,“走,老师帮你们维权去。” 于是,老师带着小耳和丁丁再次来到超市,找到了刚才对小耳和丁丁强行搜身的两名工作人员。
“你们可知道强行搜身是违法行为?”老师严肃地问道。
“违法?哪有您说的那么严重。”超市的工作人员不以为然,“不就是搜个身吗,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他们没有偷东西,干吗害怕搜身?”
“你们根本就没有充分意识到消费者所拥有的权益!现在许多商家一旦听到电子监控系统发出警报,便不由分说对顾客强行搜身,甚至限制顾客的自由。这可是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隐私权的行为,严重的话还会构成刑事犯罪!你看你们对我的学生造成了多大的伤害!”
“您别血口喷人啊,我们不过就是检查一下而已。再说了,我们没检查到未结账的商品,不也放他们走了吗?我们又没有限制他们的自由,您怎么就说我们犯罪了?”
“是啊,是啊!我们怎么就侵犯他们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了?”
两名工作人员依旧不肯承认自己的错误,一个劲儿地在狡辩。
“首先,你们强行搜身,侵犯了小耳和丁丁的隐私权:其次,你们的举动让他们被围观者误以为是小偷,对他们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伤害。”
老师铿锵有力地说道:“即使你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小耳和丁丁涉嫌偷窃,也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来处理,而无权强行搜身。我要求你们向小耳和丁丁赔礼道歉。”
“您可别仗着自己是老师就来忽悠我们,我们才不吃这套!”两名工作人员理屈词穷,但碍于面子,仍旧不肯向两个孩子认错。
这时,超市的经理闻讯赶来。在了解了情况之后,经理批评了两名工作人员,并亲自向小耳和丁丁道歉,承诺会对由此造成的人身、精神损失做出赔偿。
“我们只是想讨个说法,既然事情已经得到解决,我们就满足啦!赔偿我们就不要啦,谢谢经理的好意。”小耳和丁丁拒绝了经理的赔偿。 看到两个小学生如此大度,两名工作人员反倒有些不好意思了,他们说道:“小朋友,这都是我们的错。以后我们一定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再做这样的糊涂事!”
你问我答
问:超市工作人员的做法,真是太粗暴了!可是,如果真的有小偷到超市偷东西,被抓住了,超市有权搜身吗?或者能对小偷进行什么处罚吗?
答:就像故事里说的那样,超市没有任何权利对公民强行搜身,哪怕是真的抓住了小偷也不行!超市也不能对小偷进行罚款或者扣留。在这种情况下,超市可以及时报警,并注意保留好监控视频等证据,将嫌疑人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