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统计执法的现状及对策
2016-05-24陈辉
陈辉
摘要:统计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不仅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更是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基层统计工作是统计大厦的基石,作为数据采集的源头,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不仅直接影响到宏观统计数据质量,更深一个层次将影响到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的方向。如何有效的保证基层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便成了基层统计部门一个永恒的课题。统计部门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力依法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执法、科学执法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统计执法;违法行为;执法建设
中图分类号:F426.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2
统计执法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有力保障。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日趋复杂,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凸显。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各级党政领导对统计工作的要求更高,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期望也在不断提高,统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为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国家统计局锐意改革创新,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奋力推进三个提高,积极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服务型统计等等。贯彻落实好国家统计局决策部署,提高执行力是关键,使统计执法检查真正在规范统计工作行为、维护数据质量、净化统计工作环境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然而,我们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治理“统计违法”是一个永久性甚至是世界性的难题,我国由于受体制、机制、法制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又因为统计工作本身的职能与性质的局限,使得“统计违法”的顽症还未能杜绝,要根治“统计违法”、保证“不出假数”、实现“真实可靠”可谓任重道远。下面结合基层执法工作现状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基层执法工作现状
(一)基层统计执法队伍相对较弱
一是执法人员的配置与其应承担的任务不匹配。统计是个清贫且辛苦的部门,一直受编制、经费等问题困扰,虽然近年来有所改善,多数基层统计部门内设了执法工作机构,但是基层统计部门编制少,没有几个是专职负责具体统计执法工作,执法人员的配置与其应承担的任务不匹配,多数由统计专业业务人员兼职,主要精力多忙于统计业务,日常工作中大部分时间承担其他业务工作。二是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相对欠缺。统计执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极强的工作,必须按法律程序执法。
(二)统计法律体系还未修改完善,影响执法力度
在相关统计法规、规章修改、完善前,新统计法成了开展统计执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唯一法律依据。但新统计法作为一部统计法律,它所规范的内容具有总纲性、原则性、指导性,却缺少细化、量化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统计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统计违法性质、情节认定和处罚裁量难以把握,往往查处力度偏轻,处罚额度偏低,不敢贸然按新统计法条款规定进行执罚。
(三)执法工作任务化,执法工作被动
有些基层统计部门的业务处室将统计执法作为一项任务去完成,如果没有统计执法办案指标,就不会想到统计执法,执法意识不强。其实,从年初开年报会议,布置报表任务,催报统计资料,审核汇总数据,规定保密义务等,这一系列的统计业务工作,无不需要统计执法的监督和保障。但这些前期的执法工作,往往被业务处(科)室忽略,对业务处(科)室来讲,总希望把统计业务工作放在第一位,在第一时间把报表数据收集完整、审核完毕,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完成统计报表任务。只有当报表收不齐,电话催报失灵,或报表审核发现数据差错严重的时候,才会想起统计执法。但真要统计执法了,却发现在布置报表时没有对具体统计指标作过明确解释,没有告知调查对象不履行统计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在年报会议时实行签到制度,等等。正是由于统计部门自身在统计工作前期存在纰漏,造成统计执法与统计业务脱节、不同步的状况,统计执法工作因此搁浅、陷入被动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受政策导向影响,统计执法过于保守。
统计数据越来越引起了各级党政领导的关心和重视,这对于统计工作来讲,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也是统计工作发展的重要保证。但当这些数据成为与领导前途命运相关的政绩数据时,这种关心就有可能走了样、变了味。当统计数据与领导的荣辱升迁挂钩时,当领导不是关心数据的真实性,而是关心其实用性时,当领导对统计数据的直接或间接干预被美化为“为了部门和地区的利益”时,统计违法就应运而生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层层加水、水到渠成”等流行语十分形象地反映了统计造假的一大根源。
二、统计违法行为产生的根源及原因
(一)为达到某种目的和利益,蓄意弄虚作假
一是领导为了显示自己的政绩,做起数字游戏,工作不从实际出发,靠拍脑袋定方案、下指标,当年终无法达到年初定下的目标时,主观增减数字,使要完成的任务按期并超额“完成”,要控制的指标得到有效“控制”并明显“下降”,枯燥的数字粉饰出领导的英明、经济的繁荣、治安的稳定。二是各级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在土地使用、税收减免、外资引入等方面享受优惠和方便,鼓励和扶植那些规模大、产值高、发展好的企业单位,以带动和发展当地经济,一些企业为享受到这些利益,在数字上包装自己。有些单位和企业为了评定更高的资级,获得市级、省级先进单位称号,对要考评的指标数字进行“修改”,骗取荣誉。
(二)统计法制观念淡薄,对统计工作不配合
在一些企业特别是个私企业经营者的意识中,认为自己能向国家纳税,不超范围经营,就是一个“守法”的经营者。当统计部门向他们调查取数时,他们根本不知道《统计法》与自己有何相干,更不知道有依法提供统计数据的义务。想不想尽统计义务,尽多少,如何尽,全凭单位领导意愿。我们对一些不办理统计单位登记手续的单位进行调查,多数单位认为已经在工商部门登记了,法人代码领了,就没必要再到统计部门进行登记。
(三)统计业务不精,工作粗心出差错
一是统计人员忽视业务学习,不懂统计指标解释。统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企业统计人员必须及时进行统计知识的更新,每年统计部门都召开各专业年报工作会议,对本年度的统计业务和任务作出解释和布置,但总有一些单位对参加统计年报会议的通知置之不理,不参加相关的统计业务培训,很多企业统计人员即使来参加年报会议,培训时在玩手机,也没有专心听课,导致对统计指标不理解,不能准确报送报表。有一些统计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自己也解释不出报表中的数据是怎么来的,更不知道如何得出准确的数据,严重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二是统计人员轮换频繁,工作衔接脱节。很多中、小型企业的统计人员变动频繁,有些企业工资福利较差,与同行业、同规模的企业相比人员工资水平偏低,另外吃、住、工作环境等等因素,造成企业统计人员流动频繁。有些企业的统计人员每年都要换人,刚刚熟悉了本职工作,就离开企业,使单位的统计工作缺乏稳定性。如果统计工作交接不清,新上岗统计人员统计业务不熟,对相关指标的填报口径和时间不清楚,那么填报数据错误、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情况必然会发生。三是统计手段落后,疏忽大意出错。许多统计人员年报会议都积极参加认真听讲,对一些指标填报的方法和填报的范围也很清楚。但是在汇总上报数据时,由于采用手工操作计算,没有建立基础台账,一些统计指标数据要从财务帐里好几项数据汇总加工,导致汇总上报的数据出现差错。也有些数据原本是准确的,却在填写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填错,造成数据错误。
三、改善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实行全程监督,明确统计执法的理念
我们应理清统计执法的目的,首先要明确统计执法不是仅仅为了查几起统计违法案件,统计执法不是某一级机构、某一位领导的指令,也不是上级对下级考核的一个指标,它是维护统计法尊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优化统计工作环境的一种手段。其次应明确统计执法不仅仅是一种补救措施,也不是在统计工作受阻时才使用的武器,统计执法应贯穿于统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在组织统计调查、布置统计报表、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审核统计数据、日常统计稽查等一系列的统计工作中,都需要统计执法予以保障,它更是一种制止或减少统计违法行为的预防措施,统计执法与统计业务应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的关系,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提高。统计执法要将工作“关口前移”,从统计全过程监管入手,对统计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事业)的统计基础建设、统计台账、原始资料、统计调查质量等各个节点进行执法监督。
(二)加强立法研究,完善统计法律体系
统计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是统计法制工作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统计法治”强调重要的统计事项要由法来决定,更强调我们所执行的法本身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的统计立法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以适应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所以,我们要通过动态的、不断丰富的统计工作实践,总结、分析、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要研究那些具有共性的普遍问题,在完善法律制度上进行弥补和规范。通过不断发展和完善统计立法,建立起一个从统计法律到统计规章的统计法金字塔结构,从而编织起一个严密的统计法网,能够有效地规范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的方方面面,使各项统计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实现统计权力法定、义务列举、责任明确、奖惩有力。
(三)加强队伍建设,保障统计执法力量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项法律的实施都离不开奉法者的身体力行,统计法因其特有的专业性,注定统计队伍本身就是一支执法队伍,“奉法者强则国强”,一支优秀的执法队伍是开展统计执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必备条件。统计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这就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应用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具备一定的执法技能,还要熟悉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及相关的计算机知识。然而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每个人样样精通。因此,要建立专业性执法队伍,专门负责统计执法工作,或者建立综合执法力量,以专职执法人员为主(负责法律适用、法定程序流程等),专业人员、网络办及会计人员配合的方式(负责调查取证等)进行执法,改变以往的全员执法方式。同时上级统计部门和县级以上的法制部门要积极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要加强基层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认真学习财务、统计和经济等专业的相关知识,以更好地适应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需要。其次是认真学习专业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和指标计算方法等,及时更新专业统计知识,加强与局内专业人员沟通交流,多向他们请教,准确理解各项指标涵义,努力提高案件查处能力和技巧。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统计执法声势
统计执法工作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是由于以往对执法工作的宣传只限于将其作为统计普法宣传的组成部分,注重强调统计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许多统计管理相对人了解执法工作往往是通过统计违法案例,宣传的形式和手段显得比较单一,对全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大。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基层统计单位应该积极主动的确定拓宽统计执法宣传渠道,以正面宣传执法工作为突破口,将大力宣传统计执法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确定了宣传工作要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形式,开展多侧面、多视角、全方位整体宣传的方法,尽可能地全面反映我市的统计执法工作。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是最好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只有严肃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行为,才能对那些统计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起到“杀鸡给猴看”的震慑作用,进而扭转统计违法屡禁不止且有蔓延之势的局面,同时也要适当曝光一些违反统计法而受到处罚的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对重点统计违法案件的执法宣传,以示警示,提高人们统计法制意识,形成统计执法的良好氛围。
四、敢于亮剑查处,消除统计执法顾虑
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人的因素是关键,近年来统计执法状态不佳,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执法人员存在思想顾虑,担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怕败诉了没面子,在执法时大事化小,不敢处罚。所以,要消除上述顾虑,必须放下思想包袱,要不怕犯错误,有道是“吃一堑,长一智”,执法水平只有在大胆执法、敢于执法的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吸取教训,改进不足,才会逐步提高、完善。由于违反统计法规不会触及调查对象的切身利益,不会引起社会关注,多年的实践证明即便是声势浩大的统计宣传也难以引起持久地轰动效应,但作为执法者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只要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就要排除干扰,主动出击,敢于亮剑;只要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就严厉查处。执行办案难时也可以分类“借势”出击,一是联合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对部门、企业开展统计执法行动,增强执法力度。二是联合市级开展统计执法,取得他们的帮助和支持,共啃硬骨头、对部门和企业开展执法行动,增强执法效果。三是巧借全国性统计执法大检查造势,增强执法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