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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贸易融资业务洗钱风险探析

2016-05-24邹利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9期
关键词:信用证

邹利

摘要:2014年以来我国多地发生了大宗商品贸易融资诈骗案件,多家银行牵涉其中,在部分地区贸易融资已成为一些进出口企业投机套利的工具,并为热钱甚至违法犯罪资金跨境流动提供了通道,一些银行的信用证融资业务潜藏极大洗钱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本文梳理总结了信用证模式下主要贸易融资洗钱类型的操作方式和特点,分析了导致贸易融资工具被利用洗钱的原因,并从信用证国际规则设计、涉贸部门协调合作、商业银行完善内控和强化审核等方面提出了预防和遏制贸易融资洗钱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信用证;贸易融资;洗钱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传统的支付工具之一,在促进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越来越多的企业以铁矿石、电解铜等大宗商品为载体,在转口贸易下利用信用证融资功能套取银行资金,利用境内外利差获利或从事高风险投资赚取高额利润,不仅扰乱正常的贸易秩序,而且为各类非法资金实现跨境转移提供了渠道,潜藏巨大的洗钱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一、利用信用证从事贸易洗钱的主要类型

(一)虚构进出口交易或利用虚假单据,以非法资金偿还到期信用证款项

操作模式为境外B公司和境内C公司事先串通,C公司向B公司进口某种大宗商品,骗取A公司代C公司申请某银行开立见票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B公司持信用证在境外银行贴现获得资金,进行一系列高风险投资,掩饰、模糊以欺骗手段获得的资金性质,使其转化为表面合法化的投资收益。待信用证到期后,C公司可将非法资金偿还信用证款项,达到掩饰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目的。

(二)利用转口贸易将基础贸易复杂化,实现非法套利和洗钱

操作模式为境内一从事钢材进出口业务的A公司,在境外设立B公司和C公司两家关联公司。B公司从境内进出口一批“钢材”,然后将同一批“钢材”出口给境内A公司,A公司再将同一批“钢材”出口给境外的C公司,C公司将同一批“钢材”出口给境外最终用户。实际控制人A公司将一笔简单的国内钢材贸易流程转化为三次转口贸易流程,通过多次转口贸易操作,企业不仅可以利用境内外利差套利,而且利用转口贸易入境资金性质难以识别的特点,犯罪集团利用这条路径,将来源不明的资金从境外转移至境内,在境内经过一系列投资后,在远期信用证到期后,再将境内经过清洗的资金以偿还信用证款项形式汇出境外,最终实现利用转口贸易赚取境内外利差和非法资金跨境转移的目的。

(三)境内外公司互开信用证,实现非法资金跨境转移

操作模式为境内A公司从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从境外B公司进口某商品,境外B公司再通过开立信用证方式购买A公司的商品,以此种方式反复操作,实现境内外资金的跨境转移,洗钱主体乘机将部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内,用于支付到期信用证款项。

(四)以备用信用证合法形式掩盖大量非法资金来源

操作模式为某境内A企业以高于其注册资金规模的方式筹集大量现金抵押某银行,开出以A企业海外关联公司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实现利用贸易融资方式将非法资金转化为表面形式上合法化,从而达到清洗非法资金目的。

二、政策建议

(一)信用证运行规则中应嵌入反洗钱要求,顺应国际反洗钱形势需要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信用证业务运作的法律依据,但在条例中缺少防范洗钱风险的相关规定。国际商会应参照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40+9项建议,评估当前国际贸易融资欺诈和洗钱风险,修订补充信用证业务原则和操作规范,嵌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引导银行在办理贸易融资业务中加强对客户贸易背景、基础合同审查等尽职调查要求,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在保持信用证独立性和单证相符原则的灵活性安排基础上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国际义务。

(二)加强多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防范贸易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洗钱风险

贸易领域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要求银行同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加强合作,建立贸易数据信息共享查询机制,以实现针对可疑进出口厂商及时查询贸易背景和交易情况,帮助银行对可疑货物的贸易、生产流程的审查核实,识别判断异常情况,降低贸易融资欺诈和洗钱风险。

(三)贸易融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客户的尽职调查,强化风险监控和贷后管理

一是调查审核贸易企业背景和交易对手。对成立时间短的企业,特别是关联公司较多、关系复杂、关联担保或互保的企业重点关注,了解企业实际控制人。核实企业交易对手历史业务情况,重点防范交易对手为上下游关联企业套取资金的风险。二是调查审核贸易商品和金额。客户主营业务是否列入重点关注商品,对于电解铜、铁矿石、棕榈油PAT等单价高、具有金融属性、变现能力强的大宗商品,要确定是自用还是贸易,判断交易合理性。对于黄金、珠宝等价值高、体积小、易于标准化的进口商品,要进一步核实进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防范虚构贸易背景套利和欺诈行为,分析单笔金额是否合理,与客户交易惯例是否一致、与客户销售款规模是否匹配。三是审核单据。办理贸易融资服务,应审核客户的各种物流单据正本,并确保物权的正确归属,防止借用物权单据进行融资欺诈。远期信用证承兑前应通过海运公司官网或船讯网等相关公共网络追踪运输货物,检查运输单据的真实性,并通过原产地证明、保险单据等第三方单据,加强与进出口合同和运输单据、仓单等文件一致性审核。贸易融资应着重贸易过程的控制,要通过现场检查了解客户生产过程,通过与物流监管公司合作,跟踪货物出运、到港及提货情况,通过监督货款发放、销售资金指定专门账户等管理方式,对资金流进行监管,根据单据反映的信息,及时掌握客户交易履行情况,防范欺诈和洗钱风险。

参考文献:

[1]胡培雨.信用证融资欺诈的法律防范[J].企业经济,2012(09).

[2]陈诗敏.我国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发展问题[J].时代金融,2014(09).

[3]钱飞飞.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类型、模式及风险分析[J].对外经贸,2013(07).

[4]陈莘.转口贸易及银行风险控制探讨[J].经济师,2011(04).

[5]张亚芬.浅议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中国对外贸易,2000(11).

作者简介:邹 利(1977-),男,学历:本科,籍贯:吉林,职称: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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