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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2016-05-24宋善女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9期
关键词:政府采购事业单位

摘要:本文针对目前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供应商利益驱使下的非法活动、招标采购代理中介的不端行为、政府相关采购部门过大的权限以及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有限所产生的不规范政府采购现象进行了综合分析和研究,旨在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政府采购;采购形式;支付制度;事业单位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02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政府招标采购制度确立的较晚,具有相对较短的历史。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逐步健全和完善了市场经济体系,使之更加正规化和法制化。通过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广泛实施招投标制度,使招标采购过程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促进了该项目的进一步发展。但现在仍然存在着政府采购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现就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问题作一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目前政府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政府招标采购制度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和完善,政府采购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但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不足[1]。本文从不同角度剖析政府采购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1.在利益面前供应商失守诚信的问题

供应商的职能就是以政府采购的经济主体身份,在采购过程中提供商品服务的一种机构。供应商如果缺失诚信,就很容易丧失公平竞争的理念。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供应商的无诚信作为容易引起如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在利益驱使下,供应商与其他政府采购相关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群带关系;其次,在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与政府采购代理结成联盟,利用自身特权和所掌握的资源谋取私利;另外,供应商采用欺骗手段增设“虚拟公司”进行投标,以增加中标几率等[2]。

2.容易失去公平竞争意识的招标采购代理中介

作为政府采购的一个环节部门,招标采购代理中介是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联系供应商和商品用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中间服务性经济组织。因为一般而言采购代理中介作为被委托部门,自身利益追求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如果采购代理中介失去公平竞争意识,则很难做到理性的公正和公开[3]。

3.政府相关采购部门过大的权限

政府采购相关部门作为主体机构,在投标招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拥有着相当的话语权[3]。作为采购项目的设计者,无论是采购项目种类的确定,还是决定采购规模,政府相关采购部门的先导作用是无法否认的。目前来讲,因为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仍有一些法律无法界定的领域。因此,为了在采购项目上获得优势地位,个别采购商在盈利目的驱使下很有可能会引起行贿受贿等不当行为。

4.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造成的影响

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作为评审、管理、监督人员,其对评标的影响力不可忽视。评审专家的职责是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进行评标项目指标的制定和管理。该环节的重要性在于它会对采购商是否能够获得投标起决定性作用。因此,采购商和代理中介往往受制于评审专家的主张和建议。如果评审专家未能尽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理性原则,则容易出现寻租行为[4]。另外,评审专家自身专业能力、行业规范的理解程度是不同的,业务素质强的评审专家人员稀少,很容易被相关采购商所注意。

三、目前我国政府招标采购的对策建议

1.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过程是一个系统的封闭环链,系统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详细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会成为政府采购过程是否合理公平地实施的关键因素,是一个国家政府采购活动得以良性循环的前提和保障。另外,周密而详实的政府采购制度不仅需要详细法律法规,而且要有使该法律法规得以严格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上世纪末我国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但有些环节因为监管不力,使得政府采购过程容易存在游走于“法律边界”的不当行为[5]。

2.健全和强化对政府采购的闭路环链中每一个环节的监管力度

政府采购活动环节主要包括:批复政府采购计划和方式、发布公告信息、审核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选定专家评委、测算标底、评标和确定中标人、授予合同等环节。由于政府采购环节众多、采购过程复杂多样,很多因素如地方保护主义,会影响和干扰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因此,健全和强化对政府采购的闭路环链中每一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可以规范政府采购过程,使政府采购行为完全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行 [6-7]。另外,现代信息技术与政府采购的过程控制相结合,实现新形势下的“互联网+政府采购”。由于“互联网+政府采购”具有高效、透明、公开的特性,国家各个地区的采购信息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可以有效地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土壤。

3.以法制观念增强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管力度

政府采购环节中比较重要环节是审核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选定专家评委、测算标底、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等。其中如何确定审核标准、选定专家评委的依据是什么、如何测算标底、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的依据是什么等等的确立是至关重要的,它既需要按着“客观”法律法规的准则去评判,有时需要利用法律规范无法企及的道德等“主观”因素去评定。如果政府采购过程中流入了“私利驱使下的动机因素”,则容易发生不公正的“寻租行为”。因此,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仅要做到有章可寻,而且要有“厚德、无私”的监管人员去执行。

4.保护未中标者的切身利益是保证政府采购制度长期良性循环的关键

政府招标采购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的政策、采购方式、采购范围等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因为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整个纳税人的公共资金,而且政府采购不同于个人采购,它不仅需要保证公共资金的合理利用,而且还包括售后服务问题。因此,中标与否不仅仅涉及到价格的高低,还有性能的优良、售后服务体系是否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要保护好未中标者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解释清楚未中标的原因,使之在未来的应标中能不断提升自身管理能力,以保证政府采购制度长期良性循环发展下去 [8-11]。

5.要从制度建设、操作执行以及监督管理角度,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尤其是自颁布2015年最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来,政府采购法由最初的“粗线条式”逐步完善到比较详实的条例条款,并为我国的公共资源的公平、公正、透明消费以及取信于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我们也知道,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又不断产生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为此,我们应从下面三个方面需进一步规范相应的法律法规。即

(1)完善和健全现有制度

要强化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资金流动。要建立操作制度,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公开招标-网上定购-验收-付款-核算-决算等环节的工作人员要分工明确。要强化财务管理,实行权人员与批准人员分开,批准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开,执行人员与会计人员分开,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分开的“四分开”原则。

(2)执行操作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寻

我国虽然已基本确立了完善的招投标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但具体落实的操作过程,还存在着严重的监督管理意识不强,考核机制流于形式,部分监管部门限于人手不够,很难做到全程监控。另一方面是由于操作过程无法可依、无章可寻,更重要的是即使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因主人翁式的管理意识薄弱造成的。

(3)强化政府采购的过程控制和监管

为了精减机构,很多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采购机构合署办公。相当于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一身的操作模式,无法形成相互制约机制。另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的直接结果是无法体现采购体制的流畅性。

四、结论

1.政府采购的相关环节较多,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是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开、公正、透明执行的前提条件;

2.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对政府采购的闭路环链中每一个环节的监管力度;

3.保护未中标者的切身利益是保证政府采购制度长期良性循环的关键;

4.在完善和健全现有招投标制度的前提下,执行操作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寻,要强化政府采购的过程控制和监管力度,强化政府采购人员的主人翁管理意识。

参考文献:

[1]朱永恒.论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存在的弊端及其改进建议[M].2008.

[2]孔天华.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防范与治理[D].2007(11).

[3]李红军.完善机构 加强管理[J].吉林日报,2007,11.

[4]宋宝泉.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J].中国政府采购, 2013,06.

[5]王志芳.政府采购工作中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J].中国农业会计,2006(07).

[6]周顺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J].财政与发展,2006(04).

[7]阴坚毅.政府采购系统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顺利实现对接[J].中国政府采购,2009(08).

[8]李春立.发展循环经济 构建和谐新龙江[J].黑龙江史志,2008(05).

[9]梅迎春.略论政府绿色采购[J].经济研究参考,2010(01).

[10]李一竹,宋怡文.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0(11).

[11]沈琦.新形势下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发展趋势[D].河南大学,2013.

作者简介:宋善女(1968-),女,吉林延吉人,本科学历,助理研究员,现任长春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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