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应正视经济发展新形势
2016-05-24吴志强
21世纪 2016年3期
文/吴志强
法院工作应正视经济发展新形势
文/吴志强
2015年我国全年GDP增长率为6.9%,低于前些年的增长速度,不少产品继续呈现过剩态势,多数行业、多数企业都面临转型升级,中高速增长或将成为常规趋势,国家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受此影响,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近年来或将面临新课题、新难题,法院和法官应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准备。
企业、职工与其他实体的经济纠纷开始增多。在国家经济新形势下,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主辅分离、转产转型、多元化经营等业已全面拉开,企业停产、关闭、破产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僵尸”企业将加快退出市场的步伐,企业与职工的矛盾添增,企业与其他实体、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纠纷也可能增加。一些老的交易方式改头换面,新的经济交易手段纷纷出现,三角债、以物易物、资本运作、债务纠纷,债转股、混合股等引起的诉讼案子,或将大量进入司法程序。
企业各类债务处置,更是不容回避的事宜。资产变现、土地出让、个人借款、单位借款、关联担保、职工集资、拖欠工资、银行贷款等纠纷,都可能诉诸法院,在立案登记制的体制下,着实考验法院的判案水平,考测法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涉及众多银行贷款的企业债务案件,其中的经济关系千丝万缕,创新、违纪、违法等情形错综交织,不易妥善处置,法官应提前做好功课。
进而言之,一家涉案企业及其从业人士,或许同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几个方面,办案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难免会悄悄抬头,或明或暗地干涉法院独立办案。
此外,经济不太景气时,社会治安管理难度往往也会加大,居民之间的经济纠纷也会增多,相应的案件数量将再度上扬。
有鉴于此,国内各级法院应正视经济发展新形势,遵循司法公正的宗旨,在稳增长、保平安的前提下,前瞻性、创造性地开展自身工作。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