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改革,欧洲大国知难而进
2016-05-24
本报驻法国、德国、英国特约记者 姚蒙 青木 纪双城
法国今年夏天注定不会安宁,有关劳动法的改革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反对。法国七大工会组织过去3个月已组织七次大规模抗议活动,名为“黑夜站立”的运动席卷全法国。而下一次全国性游行将从5月26日开始,并持续到6月中下旬参议院审议劳动法改革草案。政府的初衷是提高企业灵活性与竞争力,进而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就业率。但在抗议者看来,劳动法改革是“历史性倒退”,是对民意的侮辱,直接导致劳工的保障减少、福利削减。在欧洲,德国、英国都先法国一步,对劳动法进行重大改革或微调,尽管引发过争议,但客观说,对促进经济发展都有一定成效。
法国:企业面临“雇用容易解雇难”
让法国社会神经紧绷的劳动法改革主要涉及:每周35小时法定工作时间不变,但企业可与工会协商增加或减少工时,每周工时最多不超过46小时;企业可拥有更多减薪自由;企业在经济困难期、亏损到一定程度时可加大裁员;雇员有更大余地与雇主协商产假、婚假;在企业内部协议表决上,取消过去工会可以强硬阻拦的条款,规定只要多数员工同意就可以生效等。
最新民调显示,50%以上的法国人反对劳动法改革,而左翼人士更将这一改革视为政府对选民的背叛,认为政治家只考虑企业竞争力与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劳工权益。法国总工会骨干索菲告诉《环球时报》记者:“这样的改革削弱了劳工的就业保护、工时保护、工会保护,是对工运斗争成果的侵犯,因此激起社会强烈反应。按照改革草案,企业有滥用解雇权的可能,也可以大大增加员工工作时间却少给报酬,这完全是为资方着想而侵犯劳工权利,所以我们就大力反对。”除工会要求总统奥朗德撤销改革,一些学生组织也准备发起对劳动法改革的全民公投。但奥朗德强硬回应,将在总统任期的最后一年继续推进改革,不会让步。
法国民主劳工联盟干部卡特里娜女士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在法国,劳动法有很大的象征意义。巴黎大学社会学系老师马里荣认为,看法国劳动法必须从具体条文着手:例如,该法规定凡是受薪者在11人以上、5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选出职工代表;凡50人以上企业,必须选出工会代表,人数根据企业人数而按特定比例确定。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具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权利,如代表受薪者与雇主进行对话、与雇主共同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共同商讨工作安排和假期安排、制定工作时间表等。在发生劳资冲突时,工会代表在自己工会的指导下与雇主进行直接交涉,并有权以罢工等手段来对雇主施压。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必须有独立的、不被雇主打扰、监视的办公室,有电话,有张贴工会告示和宣传品的布告栏。他们可以在企业任何区域自由出入,和雇员谈话,也可以带企业外的工会成员进入企业。他们拥有外出开会、联系的权利,雇主不得过问。
这样的工会干预模式,可大大强化对劳工的保护。《环球时报》记者最近就听到两个案例。帕斯卡尔在一家计算机公司工作,老板突然改变工作时间,交涉无效后,他找工会代表反映情况,最后保住了自己想要的工作时间。华人刘小姐被进出口公司老板口头通知“干到周末,然后下周就不用来上班了”,她咨询工会意见后,把老板告上劳动法庭,结果雇主被判违反解雇程序法,且解雇理由不充足。
法国雇主协会一名成员告诉记者,法国的劳动法逐渐成为欧洲对劳工保护最佳、同时也是让雇主权利最小的法律,这是一种不平衡的现象,直接导致雇主“雇用容易解雇难”。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竞争与劳动成本的压力,法国执政者越来越意识到降低劳动成本、放宽企业束缚是增加就业、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于是最近十几年来改革劳动法的呼声不断,尤其是德国、意大利等国相继推出放宽劳动法限制、迫使失业者就业、方便企业雇人与解雇等措施后效果明显,使法国政府痛下决心实施改革。政府初衷是好的,改革草案中还增加了有利于青年就业、培训以及资助企业进行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条文。
法国总理瓦尔斯强调劳动法改革旨在打破原先过度僵硬的模式,以便鼓励企业增加雇用人员,减少失业者人数,同时提高企业竞争力以便适应全球市场的竞争形势。马里荣认为总理的话有道理,如果法国不改变有关过度保护劳工的法律,将导致雇主权利萎缩,使企业不愿意雇用人手,最终遭殃的还是劳工阶层。但马里荣说:“并不是所有人都这么认为,在保护劳工与社会既得利益方面,工会、左翼阵营是不会轻易让步的。在我们这样的社会里,要取得共识是很困难的,一切均是力量对比决定的。政府如强行通过改革案,会有很大隐患,就看明年的总统大选形势了。执政的社会党内部越来越分裂已是事实,说明我们的社会改革有多艰难。”
英国:劳动法改革针对“懒雇员”
作为最早出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国家,英国的劳动法历史悠久,且颇具特色。世界上最早的“劳动法规”是英王爱德华三世于1349年颁布的。但当时的背景是以国家强制的方式迫使失去土地的农民与早期的资本家建立雇佣关系,并且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以便强化剥削。现代英国实施的《劳动法》源于欧盟立法,但和欧洲其他国家有所不同。简单而言,英国法律重视雇主与员工之间附带法定权利的个人协议,而很多欧盟国家在雇佣关系上,是由行业集体协议来调整的。
目前,英国的工会生存压力很大,对于法国人抗议劳动法改革的关注和同情相对不多。英国舆论认为,劳动法改革应帮助企业形成健康的企业文化,同时解决因年龄、性别等问题带来的劳动歧视现象。来自伦敦AddleshawGod?dard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马尔科姆·派克告诉《环球时报》记者,企业都希望劳动法改革能对自己有利。而改革不光是针对普通的雇用者,也针对高管。派克举例说:“‘董事会需要注入新鲜血液’的话你已经听了多少次了?但如果一家公司想开除一名表现不佳的企业高管,该高管就会用年龄歧视等借口对公司进行回击,最终捞到一笔丰厚的解雇金。”他说,这样的例子在欧洲企业时有耳闻,而它带来的就是贪婪,导致懒惰思想在社会各劳动阶层蔓延。
英国近年来也对《劳动法》有所调整。2011年,英国政府出台一项新决定——工作表现不佳的“懒雇员”将失去以“不公平解雇”名义状告雇主的权利。在政府看来,如果要振兴英国的经济,就必须允许雇主裁减混日子的雇员,只有改革才能使雇主雇用更有能力的人,从而提高公司效率和竞争力。英国商会一名负责人说,雇主经营一家企业,总想雇用最能干的人,但现实往往与此相反。2012年,英国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从业者积极工作,避免雇用容易解雇难,同时实现良性竞争的目的,再次推出新劳动法规,雇用少于10名员工的英国雇主,可以通过简单及低成本的方式解雇表现不佳的员工。
德国:“就业奇迹”也被批为“制造贫穷”
法国今年一季度失业率为9.9%,接近欧元区国家10.2%的平均失业率。从数据看,德国无疑是欧洲再就业的典范。欧盟统计局的最新统计显示,德国今年一季度失业率仅为4.2%,为欧元区最低。德国《焦点》周刊说,德国用十几年的劳动法改革铸就“就业奇迹”。
本世纪初,德国失业率曾高达13%,被称为“欧洲病夫”。时任总理施罗德2002年委托大众汽车董事哈尔茨进行劳动法和福利系统改革。2003年3月,德国公布显示改革方向的“2010议程”,开始推动被称为“哈尔茨改革”的一系列改革。比如设立介绍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帮助中老年获得最低限度的工作。目前,德国有近800万人进行“迷你工作”。51岁的劳拉在法兰克福一家外贸企业担任会计助理。她每周仅上3个半天班,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时间。每月,她获得的工资上限为450欧元。而对于那些长期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德国要求他们做“每小时工资1欧元的工作”,即收入很少的公益性工作。如去公园修剪树枝,在社区活动中心的车间里干活,在老人院给高龄老人读小说等。
影响最大、毁誉参半的是“哈尔茨”第四阶段就业改革方案。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在第一年可以获得基本工资。此后,只能获得基本生活费,最多每月380欧元左右。而且,失业者必须接受劳工局安排的职业培训,无正当理由拒绝者会被处罚。直接削减失业救济金让很多人叫苦不迭,但改革的主角施罗德说,德国人“没有懒惰的权利”。
据德国柏林经济学者卢夫斯·里德尔介绍,德国政府2004年与企业、工会签订协议,要求公司每拥有15名工人,必须招收1名学徒,“这是德国2002年开始的劳动法及福利系统改革的一部分”。目前德国约有160万名学徒在接受“双轨制”培训。在奥迪汽车的装配车间采访时,《环球时报》记者看到18岁的多米尼克,他每个月有三周在奥迪学徒,一周在校上课。学徒期间,他可获得800欧元工资。
德国劳动法的改革还诞生出劳动时间储蓄制度。按规定,德国企业可以不必为员工规定时间外的劳动支付高于时薪的加班费,而是像银行账户一样把这些工作时间储蓄起来,未来可以用来休长假等。奥迪的一名企业主管告诉《环球时报》记者:“这样的好处在于,企业在繁荣时,不用支付更多的资金;在处于危机时,又可以延缓裁员,直到经济复苏。”
“2002年劳动法改革开始,德国还有500万人领取长期失业金,现在只有100万左右。”德国经济学者卢夫斯·里德尔认为,劳动法改革让福利被大幅削减,迫使人们接受低薪工作,创造“就业奇迹”。不过,德国劳动法改革也引起部分民众的不满。德国社会政治学者马塞尔·哈森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就业是促进了,但德国的贫富差距也更大了。甚至有人把这场改革称为“制造贫穷”的改革。施罗德领导的社民党为此失去大批民众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