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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配偶权中的“忠实”问题

2016-05-20赵凤敏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4期

赵凤敏

【摘 要】 文章概述了我国婚姻法中配偶权中的忠实问题现状,从法理上论述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并介绍了国外对于“忠实”问题的有关规定,探讨我国法律明确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是婚姻关系最基本的要求,是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强调忠诚协议效力的重要性。

【关键词】 忠实义务;忠诚协议;赔偿责任;一夫一妻制

近年来,我国因为婚姻家庭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加,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由于夫妻之间的忠实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2005年元旦的一天,王某无意间发现了丈夫留在抽屉里的笔记本,里面记录了丈夫与一名姓张女子的偷情日记,一些话不堪入目。王某要求离婚,李某坚决不同意。几天后,王某以丈夫没有履行忠诚义务,并且违反了忠诚协议,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王某要求丈夫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赔偿自己十万元。2005年4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离婚案件。

判决结果如下:法院准许王某与李某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却没有支持王某要求丈夫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赔偿十万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就体现出了夫妻之间的忠实问题,处理该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忠实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还是出于道德的一种义务,法律是否认可忠实协议的效力。有许多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家庭稳定会签忠诚协议。笔者认为,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配偶的不忠是夫妻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国家应该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以此来保护婚姻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并且,法律应当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以此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约束当事人行为。

一、配偶权中的忠实问题的概述

1、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1)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指夫妻不为婚外之性爱,在性生活上互守节操,保持专一;二是夫妻不得恶意遗弃其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其配偶的权益。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夜情,包二奶,嫖娼等行为都是严重违反忠实义务的,同时,这也侵害了另一方配偶的人格权益,这些现象都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一直以来,我国此类现象层出不穷,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非法与他人同居有法律依据。

(2)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婚”、“个体婚”,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中华民国时,一夫一妻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更是加以明文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既是对夫妻双方的约束,是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有利的保障,并且一夫一妻制与忠实义务相辅相成,只有夫妻双方自觉履行忠实义务,一夫一妻制才得以延续,其有利于我国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违反一夫一妻制也是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

2、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即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关于签订忠诚协议,有的人是为了避免一些争议,更好的解决争端,有的人是为了表达对爱情的专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协议符合我国的立法思想。这项协议的主要内容便是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和要履行互相忠实的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忠诚协议是将争议不休的问题设定成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这样便可以通过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来处理该问题。

3、违反忠诚义务和忠诚协议的赔偿责任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些行为都是严重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忠诚协议既然是一项合同,那么合同内容就规定了夫妻双方互相享有的权利和互相负有义务,那么违反了忠诚协议,就违反了合同义务,那么相应的权利也就受到了侵害。有过错方需要根据合同内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可以使违约赔偿责任或是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当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必定会给对方带来精神损害,所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忠实”问题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自古以来,我国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夫妻之间在性等方面要互负忠实的问题人们都避而不谈,忠实问题是归结于我国婚姻法配偶权之中的,互相享有配偶权的夫妻双方应该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应有的义务。而我国历年修改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并未将配偶权写入《婚姻法》,而仅仅在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且也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违反了忠诚义务的赔偿责任问题。再后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说,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就是一项法定义务。国家也应当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

三、国外对于“忠实”问题的规定

忠实义务是婚姻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义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这项义务做了不同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212条规定,夫妻互负忠实、帮助、求援的义务。对于忠实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忠诚协议却没有专门的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瑞士民法典》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意大利民法典》、《瑞典婚姻法》也明文规定互相忠诚是夫妻的义务;英国、美国的许多州的立法也多要求夫妻互负忠实义务。

澳门地区法律规范根据《葡萄牙民法典》家庭关系第9章明确规定夫妻有忠诚义务和同居义务。可见,外国立法也对我国提供了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

四、总结

1、忠诚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的必要性

(1)是婚姻关系最基本的要求。 当前,第三者插足、通奸、非法同居等行为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已婚者以与配偶没有感情等为理由为自己的婚外性行为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辩护,因此明确夫妻忠实义务,将其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能更好地约束对方,使对方责任感长存,才能维持婚姻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维护家庭稳定。

(2)是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由于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所应负的赔偿责任,使得受害者在寻求救济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权利得不到保障。将忠实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也为追究破坏合法婚姻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些违法的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配偶所造成的伤害,作为旁观者的我们是无法体会的,可能终身都无法抚平,所以要尽可能的减少此类的事情发生。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更是对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一个破裂的婚姻,一个争吵不断的家庭,无疑对子女的发展不利,婚姻关系稳定才有利于子女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秩序。

(3)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之前的一夫多妻制到现在的一夫一妻制的发展,并不无理由。以前的封建思想男尊女卑被现在的男女平等所取代。现在的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是社会文明发展必不可少的东西。遵守一夫一妻制,互负忠实义务,夫妻双方积极健康的生活在一起,也会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2、肯定忠诚协议效力的重要性

是为了保障家庭的稳定和谐,但目前普通民众的契约意识还不够客观理性,不排除有人会滥用忠诚协议,但是它带给我们的便利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忠实协议为婚姻关系提供了保障,严格来说,虽然忠实协议的签订有道德的意味,但是它本质上是属于法律范畴,可以通过这份协议运用侵权责任法,违约责任法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使人们有法可依。其次,忠实协议可以促进法律工作,由于不同的人对忠实义务是否是法定义务存在争议,有些人将忠实义务看作是道德方面的内容,有些人则认为是一项法定义务,这使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出现了不少的麻烦,使这类问题合理有效的解决,因此,忠实协议会更好的促进法官办案。

【参考文献】

[1] 王芳.婚姻案件-律师实务焦点问题解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

[2] 曾宪义、王利明.婚姻家庭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