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视域下中国诚信的缺失与重建
2016-05-20张军兴
张军兴
【摘 要】 本文分析了当代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提出了当下中国诚信观的重构策略。要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规范;发挥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内在整合力;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制度,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 市场经济;诚信观;诚信缺失;原因;重构策略
一、当代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甚至一度出现了信用危机,这不仅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影响到我国整个社会的稳定与繁荣。我国诚信缺失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也不是突然的,而是有诸多因素不断积累与沉淀形成的,这里面既有历史社会转型期制度不健全的客观原因,也有当代主流价值观模糊和信仰缺失的主观原因。
1、诚信缺失的客观原因
我国当代社会诚信缺失不是一下子形成和出现的,它有着必然的历史原因: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的转轨,而相应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不到位,这就为诚信缺失提供了利益“寻租”的机会和空间,使得诚信缺失现象尤为突出。
(1)转型期社会的客观特点。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从国家计划经济逐步让位社会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而市场关系的运行要靠契约维系,契约合同的遵守则需要以诚信为前提,所以这就要求在经济领域建立与市场相容的契约诚信秩序。但契约诚信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再加上社会转型,政府相应的体制机制政策还未及时跟上,或有所偏颇,这就使得经济领域的诚信缺失显得有些凸出。同时,由于从传统体制在向市场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还处于不成熟、不发达、不健全的阶段,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各种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未有效建立,政治体制改革还未完全到位,所以就滋养了许多“个人机会主义”、投机心理,钻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空子,从而使各种失信行为不绝于耳。正是由于社会转型期体制机制转轨等客观原因,才导致了各种失信行为的突显。
(2)政府职能的错位和缺位。社会体制的转轨,要求政府职能相应的转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政府职能未能及时有效转化,政府机制依旧僵化,故而出现了政府职能错位和缺位的现象。政府行为不规范、不作为现象频有发生,政府中的腐败行为使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有些政府官员利用转型期社会体制机制不完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腐化,严重影响政府公信,成为一些地方诚信缺失的发端者。同时,因为政府习惯用行政权力来推动社会转型,但是这容易使政策和市场发生脱节,出现大量的职能错位和缺位。不规范的行政行为使政府职能严重错位,不作为的行政现象使政府职能严重缺位,不规范和不作为都是一种腐败,损害的都是政府公信力,最终会使政府失信于民,社会信用体系崩盘,所以政府职能错位和缺位是导致当今社会失信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3)社会信用体系外在保障不力。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诚信秩序已经被打破,而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契约诚信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市场主体的行为还很不规范,非诚信的机会和空间还较多,而关于诚信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并且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一般的信用政策和个人信用记录,在社会生活中只作为某些参考条件,而没有作为“硬性”条件纳入决策机制,这样社会信用体系就存在大量制度漏洞,为诚信缺失提供了生存的外在空间和机会。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滞后性,对信用中介组织缺乏管理规范和政策支持指导,这也为诚信缺失提供了客观条件。还有一点就是:我们都知道市场经济运行靠的是契约,契约的发生前提是承诺而不是许诺。“‘许诺和‘威胁都可以看成一种言辞上的表示;而‘承诺指的是一种行动,言而有信”,“在博弈论中,如果某个参与人采取某种行动,使得一个原来不可置信的威胁变成一个事后可以置信的威胁,事前最优和事后最优相一致,则这种行动被称为承诺”。[1]而“让承诺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是承诺需要花费成本”,就像我国古代婚姻中,“男方送的彩礼越贵重,婚礼的成本越高,其承诺作用就越强。一次婚姻就几乎倾家荡产的人是不大可能离婚的”,[2]所以说承诺成本是保障契约发生的有力手段,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小,失信成本较低,这使得很多人在这不完善的信用体系中极力“寻租”,造成严重的社会失信现象和信用危机。
2、诚信缺失的主观原因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不仅有外在制度的原因,还有法律意识不强、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失灵、理想信念模糊、社会价值取向扭曲和主流信仰缺失等深层次的内在原因,这些内在的主观原因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1)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失灵。传统伦理社会诚信的践履主要靠主体的道德自觉,是出于一种真实无妄、一种敬畏、一种内在的情感,它是做人的一种自律标准,它对行为人的约束完全是一种自我要求和克制;违反诚信的人,可能会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诘问,因此传统伦理诚信观具有一种内在自觉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对中国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观念,在社会运行方面的调节和约束作用重视不足,甚至出现了对传统文化道德的严重破坏和试图用政治权利来替代传统文化道德作用的现象。这样就削弱了传统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同时,由于新的道德文化体制还未有效建立,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现代意义的契约意识、信用观念还没有及时培养起来,市场性的文化和道德规范也没有及时形成,这就进一步助长了诚信缺失现象的泛滥,出现了较严重的道德失范、文化危机和信仰危机的现象。
(2)社会价值取向的扭曲。由于当今社会物质商品高度发达,人们在获取物质利益的过程中,社会价值取向发生了扭曲,人们开始被“物化”了。卢卡奇把“物化”定义为:“人自己的活动,人自己的劳动,作为某种客观的东西,某种不依赖于人的东西,某种通过异于人的自律性来控制人的东西,同人相对立。”[3]也就说,人作为商品的创造者和主人却成了物的附庸品,不是人支配物,而是物支配人,物的世界成为了不依赖于人的东西,反过来统治人,随之而来的就是人的价值的丧失和物的价值的上升,物开始支配着人的命运。人们为了获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可以不择手段,作为社会有序发展道德规范基础的诚信也早就被抛在了九霄云外。人们把判断一切事物价值的标准都用金钱和物质来衡量,而忽略了实存的精神价值和需求,把对金钱的崇拜、对商品的追求、对物质的消费享受等看 作是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一种方式,但实际上这种扭曲的价值取向正是社会失信行为发生的主要内在原因和当前转型期各种社会失范现象频繁发生的深层原因。
(3)主导信仰的缺失。现代化的核心就是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祛魅”以追求理性、科学、自由的过程,但现代化却更侧重于人类的物质层面,而忽略了人的精神需求,把人当作了孤立的物质个体。马克思指出:“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4]“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在这里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就是指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从事生产劳动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它一开始就具有伦理学的意义,是一个多维度的命题。而如今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物欲横行,人们丧失了自己内心的真实需求和批判否定的能力,人们的精神价值出现了极度的贫困,人们的伦理道德出现了严重滑坡,从此道德标准失范、价值信仰失落,人们为了追逐物质利益可以不择手段,而忘记精神的追求,成为“单向度的人”,即人的心灵已经完全被物欲所吞噬,人已经迷失了自我,人的生存意义的失落、主导信仰的缺失,最终导致拜物崇权倾向的凸显、贪污腐败现象的上升,而这些正是社会诚信缺失的内在主要原因。
二、当前中国诚信观的现代化重构策略
我国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要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就需要建立一种新的伦理诚信观和一整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伦理制度规范体系。但是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局限性和转型期社会特殊的客观原因,仅仅依靠一种契约诚信显然是不足的,而且形式还有些僵化,所以要结合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规范,使“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从而建立一种现代化的伦理诚信观,实现市场经济视域下中国传统诚信观的现代化整合。
1、重构伦理诚信观的重要性
现代社会,诚信观不仅是做人的一个基本道德标准,还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伦理规范。在当前中国,诚信不仅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还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道德基石,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思想战略意义。
(1)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还提出要“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报告旗帜鲜明地把诚信纳入社会核心价值观,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基本要求,并提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建设的高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战略思维。这体现了国家对现代伦理诚信观的高度重视,把其纳入为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发展和个人行为提供明确的方向和道德准则,使其具有了理论决策的高度和意义。
(2)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一致认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全会还强调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进行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所提倡的是自然、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统一发展,那么其实“和谐”本身中就已经自然而然的包含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真实的、无妄的、诚信的,所以可以说诚信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而同时,把诚信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提上书面纳入决策机制,也正说明了诚信在和谐社会建设发展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3)全面深化改革的道德基石。全面深化改革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它涉及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它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依据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此外,全面深化改革,不仅要健全体制机制,而且还要求创新体制机制,而体制机制的创新是以尊重事实为前提的。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前提就是“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一切改革都必须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归结为一点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要“实事求是”。“‘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6]换句话说就是全面深化改革要以“诚信”为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基础。只有做到了诚实守信、实事求是,才能抓住问题的症结,一切改革才能顺利进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也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2、市场经济视域下中国传统诚信观的现代整合
市场经济视域下,中国传统诚信观必须进行现代转型,要有所“扬弃”,既要保留其合理的精神实质内涵,又要注入新的内容和形式,要汲取市场经济社会契约诚信的法治精神和平等自由的观念,实现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诚信观的现代化整合,建立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又符合中国社会伦理特色的现代诚信观,从而构建中国整个社会的现代诚信体系。
(1)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规范。市场经济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和缺陷,存在大量的弊端和不足,并且缺乏清晰的主流价值和主导信仰,这样在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就容易滋生各种社会问题。为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这里明确提出要把“诚信”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此外,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驾护航。由此看来,为了避免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必须大力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市场经济道德规范和现代市场社会的主流价值信仰。
(2)发挥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内在整合力。现代市场社会守信更多的是处于一种对自我利益的追求,而不是人格追求,在本质上是一种外在的规则守信,而不是内在德性诚信,这样的诚信体系由于缺乏一种内在的真正的核心价值凝聚力,而显得有些空泛和僵化,不够生动活泼,有一种敷衍的嫌疑。而传统的中国伦理诚信规范则是出于一种内心的真实无妄、一种自觉的敬畏,是建立在人格自律的基础之上的,守信还是不守信更多地依赖于人格良心,完全是出于一种道义上的自觉,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情感制约和道德制约,体现的是一种“慎独”的自律精神。所以在市场经济视域下实现中国传统伦理诚信观的现代整合,就必须要充分发挥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内在整合力的优良因子,使诚信形成一种社会资源,内化为一种现代价值凝聚力,成为生命活动不可或缺的、人的本质的一部分,能够自由而自觉的遵守。
(3)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制度,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现代诚信文化是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它是一种契约性社会文化。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契约性合同的维持,需要有稳定的法律原则作为保障,没有一个预先存在的、有法律而表达的道德环境,社会关系就不可能具有稳定性,社会凝聚力就是个严重问题。所以我国要建立现代诚信制度,就应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制度,把契约作为现代诚信体系建立的主要机制,使契约诚信法制化。这样契约诚信将伦理道德的人格上升到法律人格,使道德规则法律化,体现了现代诚信体系的自由、平等与公正的法律精神。但是不能因为有了法律的制度保障,就摒弃了诚信作为人伦道德规范的最初的本质内涵的道义性。因为法律手段有自身的局限性,许多领域法律难以作出明确的规定,而道德教育是对心理动机的自律性约束,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往往能够起到“法治”不能起到的作用。况且诚信实际上就是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的有机统一,两者相辅相成、相互维系。道德诚信是自律的、灵活的、倡导性的,而法律诚信则是他律的、稳定的、强制性的;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法律诚信必须有相应的道德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道德诚信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诚信作为保障。所以在实现社会主义诚信观现代整合的过程中,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原则。
总之,目前失信行为的泛滥,既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社会转型期的客观原因,也不能草率地认为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失灵所致,而是具有双重的多维的原因所造成。这就要求我们在实现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当代转型的同时,既要保留传统伦理诚信的自律精神,又要遵循市场经济社会契约诚信法治化的原则,建立一套完备的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诚信法律道德制度,形成一种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现代社会诚信文化模式,从而推动整个社会诚信文化制度体系的真正建立。
【参考文献】
[1][2] 张维迎.博弈与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94.95.
[3] [匈]乔治·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M].杜章智,任立,燕宏远译.北京:商务印刷馆,2012.152.
[4][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6.139.
[6]马克思主义原著选读[M].许庆朴等编选.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