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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婚姻与幸福感的关系:事实描述与理论检验

2016-05-20池丽萍

关键词:家庭收入幸福感婚姻

池丽萍

一、婚姻与幸福感的关系:理论视角与研究假设

近年来,来自欧洲、北美的多项大规模社会调查都发现婚姻状态会影响个体幸福感:其中已婚状态个体的幸福感最高,而单身、同居、离异、丧偶等状态的个体幸福感则较低。①Mastekaasa,A.Psychological Well-being and Marital Dissolution:Selection Effects?Journal of Family Issues,1994,15:208-228.②Stutzer,A.,Frey.,B.S.Does Marriage Make People Happy,or Do Happy People Get Married?Journal of Socio-Economics,2006,35:326-347.③Diener,E.,Gohm,C.L.,Suh,M.,et al..Similarity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Marital Status and Subjective Well-being across Cultures.Journal of Cross-Cultural Psychology,2000,31:419-436.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各学科研究者提出众多理论对婚姻状态影响个体幸福感的机制和条件进行分析和解释,例如,经济学者提出的资源理论,社会学者强调的社会支持理论、社会选择理论以及心理学者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社会污名理论和适应水平理论等。中国学者在理论层面上将这些不同学科的理论解释归纳为婚姻承诺的视角、社会文化的视角、心理适应的视角和社会选择的视角,分别阐释了经济收入、地域差别、社会文化、婚龄长短等一系列变量对婚姻状态与幸福感之间关系的影响。①池丽萍:《婚姻会使人幸福吗:实证结果和理论解释》,《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36-144页。但是,这些理论大都是在对欧美国民调查数据分析基础上提出的,它们更多反映的是10 至30年前西方社会对婚姻的期望,以及欧美人对婚姻的态度。迄今为止,这些理论还没有得到中国数据的检验和支持。中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非常注重家庭关系和婚姻事件,国民的婚姻状态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是否也如欧美国家那样还不得而知。本研究将利用中国综合调查数据库2010年度的数据探讨国民婚姻状态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并检验已有理论观点的适用性。

首先,本研究拟检验不同婚姻状态个体的幸福感差异是否也体现在中国国民身上。研究假设中国已婚群体会报告体验到最多的幸福感,而未婚、同居群体的幸福感稍低,分居、离婚、丧偶等群体的幸福感更低一些。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将分别从社会文化、经济资源、家庭生命历程这三个角度检视已有相关理论的适用性,并结合中国社会现实对检验结果做出讨论和解释。

对婚姻状态与幸福感关系的理论解释和实证研究均显示社会文化的开放程度会影响婚姻状态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②Triandis,H.C.The Psychological Measurement of Cultural Syndromes.American Psychologist,1996,51:407-415.那些家庭观念较强、较传统的国家或地区更倾向于将通过婚姻组建家庭、养育子女看作是标准的生活轨迹,因而对非传统婚姻状态的容忍度较低,将其视为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这导致大龄单身、同居的个体幸福感较低。而在相对开放、观念更现代的文化中,人们将婚姻状态视为个人选择,那些婚姻之外的个体不会有很大压力,其幸福感比传统、保守文化下的非婚个体高。③池丽萍:《婚姻会使人幸福吗:实证结果和理论解释》,《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36-144页。在中国,城市和农村的区域划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社会文化的地域差异。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较多地保持了中国传统的婚嫁习俗和观念,视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成家立业等为青年个体婚姻生活的标准模式,而对大龄未婚、同居等非传统婚姻状态的容忍程度更低。最近,中国学者对城乡男女初婚年龄的研究发现,农村居民的结婚年龄小于城市居民,这也反映城市和农村环境中人们对婚姻的看法稍有不同。城市居民相对更能接受大龄未婚现象,以致出现“剩女”群体,而这种情况在农村则较少见。④王鹏、吴愈晓:《初婚年龄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 CGSS2006 的研究》,《社会》2013年第3期,第89-110页。因此可以推论大龄未婚者在城市比在农村承受的结婚压力更小,其幸福感也高于农村未婚者。其中,农村大龄女性未婚者所承受的婚俗文化压力更大,其幸福感可能最低。对于已婚者、丧偶者而言,影响其幸福感的主要因素可能是经济压力和生活环境等,在这方面城市被试的幸福感应高于农村被试。同居、分居和离婚这类非传统婚姻状态在城市的被接受程度大于农村,相应城市被试的幸福感也应高于农村被试。

除了用农村和城市这一变量区分社会文化外,本研究还以人们的性别角色观念的保守或开放程度作为社会文化的测量指标。Diener 等人和Verbakel 的研究曾经以家庭观念、集体主义-个人主义观念区分传统、保守的社会和现代、开放的社会,并指出两种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容忍度不同。⑤Verbakel,E.Subjective Well- being by Partnership Status and Its Dependence on the Normative Climate.Europe Journal of Population,2012,28:205-232.在许多文化中婚姻都是最体现两性角色差异的制度,步入婚姻人们对两性的角色期待可能会表现出性别差异,倾向于将女性划归家庭领域。⑥左际平:《从多元视角分析中国城市的夫妻不平等》,《妇女研究论丛》2002年第1期,第12-17页。例如,人们会期望婚姻中的男性能够事业有成、挣钱养家,期望女性照顾好家庭和孩子。因此,性别角色观念是衡量社会文化对婚姻状态与幸福感关系影响的有效指标。它不仅决定已婚者如何看待家务分工、定义家庭角色,还会影响未婚者对待婚姻的态度。我们假设那些性别角色观念保守的未婚者感受到的社会规范压力更大,幸福感明显会低于观念开放者。

本研究还拟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分析婚姻状态与幸福感的关系。经济学家在资源理论中指出,与未婚者相比,已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些基本生活费用,会降低家庭整体支出,从而提高幸福感。①Blanchflower,D.G.,Oswald,A.J.Well-being over Time in Britain and the USA.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4,88 (7-8):1359-1386.分居、离婚和丧偶状态下,家庭成员的分离或减少会降低家庭总体收入,且个体可能还需要额外承担正常已婚状态不需要支付的住房、饮食等基本生活费用(如分居、离婚),其幸福感会比离婚前降低。据此可以假设:已婚群体的整体家庭收入应高于未婚、分居、离异和丧偶群体,相应地已婚群体的幸福感也高于其他群体,即家庭收入是婚姻状态影响幸福感的机制之一。

互补性假设认为在已婚家庭中,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时可能出现妻子退出职场全职照料家庭,由丈夫工作养家,由此实现的家务劳动专门化能够提高家庭收入和生活质量。②Stutzer,A.,Frey.,B.S.Does Marriage Make People Happy,or Do Happy People Get Married?Journal of Socio-Economics,2006,35:326-347.这样的家庭中夫妻的幸福感要高于双方收入差距不大的双职工夫妻。但是,另一些研究者却提出同质性婚配模式有利于家庭幸福,即那些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方面水平越接近的夫妻,婚姻越稳定、越幸福。③李后建:《门当户对的婚姻会更幸福吗:基于婚姻匹配结构与主观幸福感的实证研究》,《人口与发展》 2013年第2期,第54-65页。那么,在中国的已婚群体中是否夫妻双方收入差异越大,幸福感越高,抑或是收入越接近的夫妻幸福感越高?夫妻中有一方全职在家的家庭幸福感是否会高于双职工家庭?

除了社会文化和经济资源的影响外,本研究还拟从家庭生命历程的视角探讨已婚家庭在婚后不同时间点的幸福感变化情况。适应水平理论认为,婚姻作为生活事件会短期提高或降低幸福感,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个体能够适应结婚、离婚、丧偶的状态,从而部分地恢复其幸福感。④Lucas,R.E.,Clark,A.E.,Georgellis,Y.,et al..Reexamining Adaptation and the Set Point Model of Happiness:Reactions to Changes in Marital Status.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2003,84(3):527-539.所以,已婚者的幸福感会随着婚姻中的事件(如结婚、度蜜月、生子、抚养困难、子女升学、子女工作等)发生波动,但最终会恢复到初始水平。例如,Lucas 和Diener 等人的一系列追踪研究发现了“蜜月期效应”,即个体结婚后两年逐渐适应了婚姻带来的亲密关系、社会支持等各方面的积极变化,幸福感水平开始下降到结婚之前。⑤Lucas,R.E.Time does not Heal All Wounds:A Longitudinal Study of Reaction and Adaptation to Divorce.Psychological Science,2005,16(12):945-950.⑥Diener,E.,Lucas,R.E.,Scollon,C.N.Beyond the Hedonic Treadmill:Revising the Adaptation Theory of Wellbeing.American Psychologist,2006,61(4):305-314.由此,我们似乎可以推论随着婚龄的增长,个体体会到的幸福感水平会呈现出与家庭生命历程相吻合的变化曲线。本研究拟采用横断研究数据作被试间的比较来检验这个假设。

二、中国的数据:婚姻状态与幸福感的现状

(一)数据库介绍

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缩写为CGSS)是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综合性、连续性的大型社会调查项目。该项目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主持,采用分层取样对全国各地一万多户家庭进行抽样调查,所以数据能够较全面地反映中国人的生存状态。本文数据来源于2010年度的CGSS 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11783个受访者。根据我们的研究目的,仅选取其中18岁以上、50岁以下的受访者6771 人为研究样本,其中单身未婚者1062 人,占15.7%,未婚同居者9人,占0.1%,已婚者5448 人,占80.4%,分居未离婚者 30 人,占 0.4%,161 人离婚,61 人丧偶各占2.4%和0.9%,另有6 人数据缺失。从各种婚姻状态的分布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21世纪中国的未婚同居率比1970年代提高了许多,但是中国当前处于未婚同居状态的个体仍然不多,同居率也很低。⑦谢宇、张晓波、李建新等:《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3)》,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21页。这一结果与国内其他大型概率抽样调查结果基本一致:潘绥铭2000年的全国抽样调查中同居率为0.7%,2006年全国社会调查中同居率为0.4%,李银河主持的2008年五城市调查的同居率为0.8%,①刘汶蓉:《未婚同居态度的国际比较》,《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第315期。能够反映中国同居率现状。这也说明在中国同居仍然只是边缘的和前卫的现象,并不普遍。由于样本中未婚同居人数过少,数据不具有代表性,后面的统计分析将排除这一类型,最终的有效样本包括6756 名受访者。个体的婚姻状态与年龄有关,也与受教育水平有关。具体而言,未婚者普遍年轻,受教育水平也较高,而离异、丧偶个体年龄稍大,其受教育水平也较低。

(二)不同婚姻状态群体的幸福感现状

CGSS 采用单题“总的来说,您认为您的生活是否幸福”测量个体的幸福感,项目采取5 级评分,1 表示很不幸福,5 表示完全幸福,其间的2、3、4 依次表示不同程度的幸福感。方差分析结果显示,不同婚姻状态群体的幸福感存在显著差异,F(4,6751)=47.34,p〈 0.05。事后检验结果表明,未婚者和已婚者的幸福感水平较高,显著地高于其他三种婚姻状态个体的幸福感;丧偶者的幸福感最低;离婚者的幸福感显著低于未婚者和已婚者,但高于丧偶者;分居者的幸福感介于离婚者和丧偶者之间,具体结果见表1。可见,在中国居民中,婚姻状态也与幸福感有关,且已婚和未婚状态的居民幸福感都较高,分居和离婚群体幸福感稍低,而丧偶者幸福感最低。

表1 不同婚姻状态人群的幸福感评分(M±SD)

本研究中已婚群体的幸福感最高,这一结果与其他国家的调查结果一致,但是未婚单身群体幸福感与已婚人群相似,则与以往研究结果不同。②Mastekaasa,A.Psychological Well-being and Marital Dissolution:Selection Effects?Journal of Family Issues,1994,15:208-228.这可能与本研究中未婚人群较年轻有关。在我们的调查数据中,未婚者的平均年龄为24.63岁,且约85%的未婚者在30岁以下,属于较年轻的未婚者。我们推测,这样的年龄段处于单身未婚状态社会规范的压力对其幸福感的影响不大。为了检验这一推测是否可靠,我们分析了未婚者年龄与幸福感的关系,结果如图1所示,未婚者的幸福感随年龄增大逐渐降低,两者的相关系数为r=-0.29,p〈 0.01。可见,中国的大龄未婚者幸福感水平也较低,只是调查数据中这类被试较少没有表现出显著的低幸福感。

图1 未婚者年龄与幸福感的关系

离异、丧偶者的幸福感水平较低也符合婚姻的适应水平理论。③Lucas,R.E.,Clark,A.E.,Georgellis,Y.,et al..Reexamining Adaptation and the Set Point Model of Happiness:Reactions to Changes in Marital Status.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2003,84(3):527-539.该理论指出,离异和丧偶后,个体所要面临的孤独、经济压力等将长期存在,所以没有再婚的离婚和丧偶群体幸福感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到最初的基线水平,因此其低于已婚和未婚群体。同样是走出婚姻状态,丧偶者的幸福感显著低于离婚者可能源于丧偶者除了承受婚姻变故这一压力之外,还遭遇了亲人亡故的打击。Lucas 等人对丧偶者适应过程的研究也支持本研究的发现,即丧偶可能引起幸福感水平的长期下降。①Lucas,R.E.Time does not Heal All Wounds:A Longitudinal Study of Reaction and Adaptation to Divorce.Psychological Science,2005,16(12):945-950.

分居者虽然还保持婚姻状态但其幸福感却介于离婚者和丧偶者之间,这与中国文化对分居的低容忍度有关。在中国,大众对婚姻危机的普遍态度是“劝和不劝离”,所以分居夫妻在经历感情破裂和挣扎的同时,还会受到来自双方原生家庭的劝和压力。而一旦离婚成为事实时,原生家庭接受了婚姻结束的事实,才会为离婚者提供帮助,所以会出现离婚者的幸福感反而比分居者高的情况。

(三)不同婚姻状态群体幸福感的性别差异

从表1的描述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五种婚姻状态下个体的幸福感均表现为女性高于男性,但这种差异是否显著,能否代表普遍规律仍需检验。以性别为自变量,以幸福感为因变量,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分别考察不同婚姻状态下个体的幸福感水平是否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结果显示只有未婚群体幸福感的性别差异达到显著水平,t(1061)=5.39,p〈0.01,未婚女性的幸福感水平高于男性,而其他婚姻状态下的个体幸福感性别差异不显著,t(5441)=0.31,t(29)=1.65,t(160)=0.37,t(60)=0.78,ps〉0.05。通常,女性未婚者会承受更多的社会舆论压力,大龄未婚女性甚至背负社会污名,其幸福感应低于男性,而数据分析结果与我们的理解不一致。于是,我们专门检验了未婚男性和女性的年龄,结果发现男性未婚者的平均年龄为25.37岁(SD=6.63),女性未婚者的平均年龄为23.67岁(SD=4.98),即女性未婚者年龄较年轻,并非大龄未婚,其未婚状态还没有为其带来困扰,因此幸福感水平较高。中国传统的婚嫁习俗是男方需准备丰厚的彩礼和婚后住房,等待女方同意婚事。②王德福、徐嘉鸿:《作为代际剥削手段的彩礼:转型期华北农村彩礼习俗嬗变研究》,《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4年第2期,第210-215页。所以在婚姻准备阶段,男性及男性家庭承受的经济压力大于女性和女方家庭。这可能是适婚年龄的男性幸福感低于女性的原因之一。

三、社会文化的影响:居住类型和性别角色观念

婚姻的社会文化视角强调,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大部分成人都选择结婚,那么不结婚(或解除婚姻关系)便是偏离了社会期望和社会规范,大龄单身、离异就成为一种社会污名;而当离异、单身在社会中变得普遍,这种污名就减弱,同时婚姻状态与幸福感之间的联系也减弱。③Triandis,H.C.,Bontempo,R.,Villareal,M.J.,et al..Individualism and Collectivism:Cross- cultural Perspectives on Self-in-group Relationships.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1988,34:323-338.所以,在传统或保守的文化中,未婚(尤其是大龄未婚)、离婚等状态的个体幸福感显著低于已婚者。而在相对开放的文化中,大龄未婚、离异等状态被视为可接受的个人选择,其不必或较少承担来自社会规范的压力,其幸福感与已婚者差异不太大。本研究分别以居住类型和性别角色观念两个变量作为社会文化的测量指标,两者所指代人群虽有重叠之处,但却反映了群体的不同特征,以下将分别做详细分析。

(一)以居住类型为指标的检验

将居住在城市或农村作为社会文化开放或保守的测量指标之一,以检验不同社会文化中婚姻状态和幸福感关系有何不同。因分居和丧偶人数相对较少,数据代表性不强,我们只选择了未婚、已婚和离婚三个群体进行幸福感比较。以三种婚姻类型为自变量,幸福感为因变量,同时控制被试年龄和家庭收入的影响进行方差分析,分别比较在城市和农村环境下三种婚姻状态群体的幸福感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结果发现,在排除了被试年龄和城乡家庭收入差异可能带来的影响之后,城市和农村的未婚者、离婚者的幸福感仍显著低于已婚者,F(2,4207)=59.67,F(2,2440)=4.71,ps〈0.05。我们又检验了未婚者和离婚者幸福感是否存在城乡差异,结果显示呈现差异不显著,F(1,1057)=1.30,F(1,156)=0.39,ps〉0.05。这说明城市未婚者、离婚者并没有比农村的相应群体更幸福,数据不支持居住在农村的非婚状态者幸福感低于城市的假设。

在未婚群体中,大龄未婚所承受的社会规范压力更大,而城市文化对大龄未婚的接纳程度高于农村,因此可能出现农村大龄未婚者的幸福感低于城市。那么,如何界定大龄未婚呢?根据2005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情况,近年来中国青年初婚平均年龄男性为26岁,女性为23岁,且初婚年龄有继续增大的趋势。①刘娟、赵国昌:《城市两性初婚年龄模式分析: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2005年度数据》,《人口与发展》 2009年第4期,第13-21页。这就意味着个体超过这个年龄仍未婚将承受来自习俗的压力,且年龄越大感受到的压力也越大。在充分考虑初婚年龄在2005-2010年间变化的前提下,我们以30岁作为区分大龄与否的标准,将未婚群体划分为大龄未婚(30岁以上未婚者)和正常未婚(30岁以下未婚者)两组,比较两组被试在城市和农村环境中感受到的幸福感是否存在差异,结果显示,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的未婚群体,30岁以下青年的幸福感都显著高于30岁以上,t(833)=6.38,t(225)=4.32,ps〈0.05,而且农村大龄未婚青年的幸福感是最低的。虽然t检验未发现大龄未婚者幸福感存在城乡差异,但是城市的大龄未婚组与正常未婚组的幸福感平均相差0.54分,而农村相应两组的幸福感差则更大些,为0.69分。在这些大龄未婚者中农村女性承受的压力会高于城市女性,在CGSS数据库中农村大龄未婚组中仅有4人为女性,虽无法做统计检验,但这也从侧面说明农村中未婚女性承受的传统婚恋家庭观的压力很大。

(二)以性别角色观念为指标的检验

CGSS调查以5个有关男性和女性能力、角色的描述,如“男人以事业为重,女人以家庭为重”“男性能力天生比女性强”等来测量被试的性别角色观念,得分越高表示观念越保守。以性别角色观念的平均分为标准将被试分为保守组和开放组,保守组更倾向于认为女性能力不如男性,应该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开放组相反,认为男女两性是平等的。由此可以得到三个推论:(1)保守组未婚者承受的习俗压力较大,其幸福感与已婚者幸福感相差较大;(2)传统习俗、规范对开放组未婚者的影响则较小,其幸福感水平与已婚者相似;(3)在未婚群体内部,持开放角色观念者的幸福感也应该高于持保守观念者。

为检验上述理论推论我们以独立样本t检验分别考察开放组和保守组中已婚和未婚者的幸福感差异,结果见表2。在开放组中已婚和未婚群体的幸福感差异不大,而在保守组中未婚群体的幸福感显著低于已婚群体。数据支持上面提到的前两个推论。

表2 性别角色观念开放和保守组中已婚和未婚群体幸福感差异

然后,我们通过独立样本t检验比较持开放和保守观念的两组未婚者的平均幸福感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结果表明,性别角色观念开放的未婚者幸福感显著高于观念保守者,t(1060)=4.75,p〈0.05,可能那些观念保守者视未婚为社会污名,影响自身的幸福感体验。综上所述,数据支持社会文化对婚姻状态与幸福感关系的影响。

由于性别角色观念涉及到对两性的不同社会期望,尤其包含了对女性能力、价值和社会地位的贬低,这可能会影响女性自尊,从而导致幸福感降低。在已婚家庭中,这种有损女性自尊的观念可能会破坏夫妻关系,降低双方幸福感,因此我们将在分析中加入性别因素,分别比较未婚和已婚人群中,男女性别角色观念开放与否对幸福感的影响。具体结果见表3。从表3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性别角色观念对女性的影响大于男性;第二,性别角色观念对男性幸福感的影响与婚姻状态有关。在表3中,无论是未婚女性还是已婚女性群体都显示出开放组被试幸福感显著高于保守组,这应该缘于开放、平等的性别观念能提升女性自尊,从而提高女性幸福感。而在男性群体中,开放组已婚男性幸福感显著高于保守组。当男性步入到婚姻中组建家庭后,与妻子的朝夕相处、家务分工等都会反映出其对女性能力、价值的观念。一个持有贬损女性能力观念的丈夫在家庭中可能会遇到妻子的抗议、对平等家务分工的排斥、自己的保守观念和不得不照料孩子的事实之间的冲突,这势必会影响其幸福感。而未婚男性的生活还没有涉及到性别平等引发家庭纠纷的问题和困扰,其性别观念开放或者保守都不影响其幸福感,因此没有表现出幸福感的差异。

表3 已婚和未婚群体中被试性别、社会文化对幸福感的影响

综上所述,以性别角色观念为指标检验社会文化的影响效果好于以居住类型为指标的检验。性别角色观念直接反映了个体对传统性别角色的认同,对传统婚姻规范、习俗的“耐受”程度,能更好地预测因婚姻状态不同而带来的幸福感差异。而居住类型仅仅反映了人们居住的客观环境,虽然它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对婚姻的态度,代表了不同社会文化的分布地域,但是它不直接对幸福感产生影响。而且,不能排除城市居民中有小部分是暂居城市的农村户籍流动人口,而农村居民中也有少量非农户籍人口,这也会干扰研究结果。因此,未来的社会文化检验中使用性别角色观念这类指标变量更适宜。总的来说,CGSS数据支持社会文化对婚姻状态与幸福感关系有较大影响的理论观点。

四、经济资源的影响:家庭收入、收入差及有无工作

(一)以家庭收入为指标

经济学的资源理论认为婚姻可以增加两个人的共有财产,降低生活成本,提高幸福感。①Diener,E.,Suh,E.M.,Lucas,R.E.,et al..Subjective Well-being:Three Decades of Progress.Psychological Bulletin,1999,125:276-302.因此,我们预计已婚者幸福感高于离异、分居及丧偶等群体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已婚者家庭总收入较高。由于中国各省份绝对收入差异较大,我们将采用相对家庭收入作为收入的测量指标。调查中用“您的家庭经济状况在当地属于哪一档”来考察相对家庭收入,选项从“远低于平均水平”到“远高于平均水平”分为5个等级,其中3分表示与平均水平相当,得分越高表明相对家庭收入越高。为了检验婚姻状态是否通过相对家庭收入影响幸福感,我们以婚姻状态和相对家庭收入为自变量,以幸福感为因变量进行多因素方差分析检验两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交互作用,结果显示两者的交互作用不显著,F(14,6724)=1.41,p〉0.05。这似乎说明婚姻状态并没有通过家庭收入影响幸福感。考虑到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可能因性别不同、居住类型(城市和农村)不同而表现出差异,因此将个体性别和居住类型也作为自变量纳入到方差分析的模型中,检验性别、居住类型是否与原来的两个自变量存在交互作用,统计结果显示,居住类型与婚姻状况、家庭收入的交互作用不显著,F(10,6724)=1.69,p〉0.05;性别与两者的交互作用显著F(12,6724)=2.13,p〈0.05。可见,在分析家庭收入对婚姻状态与幸福感关系的影响时需要区分不同性别的被试。

分别以男性和女性为被试重新进行以婚姻状态和相对家庭收入为自变量,以幸福感为因变量的多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对男性被试来说,两自变量的交互作用仍不显著,F(13,3141)=1.51,p〉 0.05;对女性被试来说,交互作用显著,F(13,3584)=1.81,p〈 0.05。事后检验发现,三者的交互作用主要体现在未婚群体幸福感的差异上。对于男性未婚者来说相对家庭收入越高幸福感水平也越高,平均分达到最高分5 分(完全幸福),而对于女性未婚者来说,家庭收入达到最高级别时幸福感陡然下降到2 分,即女性未婚者收入高幸福感反而最低。但是,家庭收入最高组男女性被试人数都不足10 人,此结果代表性不足。

我们希望能进一步剖析数据不支持经济学的资源理论是源于结婚没有增加相对家庭收入,还是家庭收入增加了却没有增加幸福感。我们挑选了被试人数较多、家庭收入类型不同的三个婚姻状态——未婚、已婚和离婚进行比较。以性别、居住类型、三种婚姻状态为自变量,相对家庭收入为因变量进行方差分析,结果发现三种婚姻状态的主效应显著,婚姻状态和性别的交互作用也显著,F(2,6624)=3.07,6.88,ps〈 0.05,居住类型和婚姻状态的交互作用,以及三变量的交互作用都不显著,F(2,6624)= 1.24,1.51,ps〉0.05。这说明三种婚姻状态中的男性和女性家庭收入显著不同。于是,我们分性别检验了三类婚姻状态的家庭收入。通过方差分析发现,男性与女性离异群体的相对家庭收入都显著低于已婚和未婚群体,而女性未婚者家庭收入甚至显著高于已婚家庭,男性未婚者家庭收入与已婚者没有显著差异,具体结果见表4。这说明对于中国青年来说从未婚向已婚转变并没有带来家庭收入的增加,有时可能结婚意味着脱离原生家庭独立生活会导致收入下降。但是,对于从已婚状态向离婚转变则真正导致收入下降。结合表4和表1的结果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未婚到已婚,个体的幸福感增加,但不是因为家庭收入增加了;从已婚到离婚,家庭收入下降了,幸福感也降低了。

表4 三类婚姻状态中的男女家庭相对收入比较

(二)以收入差为指标

婚姻的互补性假设指出,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差异越大,从婚姻中获益也越大,幸福感越高。①池丽萍:《婚姻会使人幸福吗:实证结果和理论解释》,《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36-144页。那么,中国的调查数据是否支持这一假设呢?CGSS 分别调查了已婚个体及其配偶的绝对年收入,我们计算了夫妻双方个人收入差值与幸福感的关系,结果表明夫妻个人收入差值与主观幸福感无关,r=0.02,p〈 0.05,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双方的收入差别大还是小都不影响他们的幸福感。

婚姻坡度理论认为两性对于性别角色的期待是不同的,婚姻市场的规则是女性择偶时通常选择那些在职业层次、社会地位和经济水平上比自己高的男性。因此,夫妻收入差对男性和女性幸福感的影响可能不同,于是我们区分了性别再一次检验夫妻收入差与幸福感的关系,结果仍未发现二者存在显著相关。2013年,李后建对2006年的CGSS 数据库中的10151个中国样本的分析结果表明,农村的社会开放性程度要明显低于城市,农村居民在择偶过程中仍然存在阶梯婚配模式,而该模式在城市居民择偶过程中不明显。②李后建:《门当户对的婚姻会更幸福吗:基于婚姻匹配结构与主观幸福感的实证研究》,《人口与发展》 2013年第2期,第54-65页。因此,我们分别考察城市和农村已婚居民夫妻收入差对两性幸福感的影响。检验结果显示,只有城市男性的幸福感与夫妻双方的收入差有关,当夫妻收入差减小时幸福感上升,其他被试的幸福感与收入差距无关。因此,我们仅在城市男性居民身上看到同质性婚配提升幸福感的效应。

(三)以有无工作为指标

夫妻中的一方退出劳动市场,另一方的收入为家庭全部收入是夫妻收入差异最极端的表现。目前在城市悄然出现的“全职太太”群体与农村传统的“家庭主妇”两者的幸福感是否有差异也引起我们的关注。西方有关家务分工专门化的理论认为家庭中一个成员(丈夫或者妻子)全职承担家务劳动有利于提高双方的幸福感水平。①Stutzer,A.,Frey.,B.S.Does Marriage Make People Happy,or Do Happy People Get Married?Journal of Socio-Economics,2006,35:326-347.这一理论在中国是否同样适用还有待检验。考虑到城市和农村居民对“全职太太”(也不排除“全职先生”)的接受程度可能不同,我们将被试性别、居住类型与有无工作都纳入到对幸福感水平差异的检验中。以性别、居住类型、有无工作为自变量,以幸福感水平为因变量进行多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性别与有无工作的交互作用显著,F(1,5434)=9.87,p〈 0.01;居住类型与有无工作的交互作用不显著,F(1,5434)=0.21,p〉0.05;个体性别、居住类型与有无工作三个自变量的交互作用达到边缘显著,F(1,5434)=2.86,p〈 0.1。可见,有无工作对幸福感的影响可能因性别不同而有异;同时,城市和农村中的两性对有无工作的看法也可能不同。以下将首先分析全职主妇与职业女性的幸福感差异,而后将这种比较延伸至已婚男性群体,最后区分城市和农村被试,以确定居住类型的影响。

首先,我们采取独立样本t检验比较全职家庭主妇与已婚职业女性的幸福感水平,结果显示职业女性的幸福感得分为3.83,家庭主妇的幸福感得分为3.76,两者之间的差异达到边缘显著,t(3002)=1.86,p=0.06,即那些婚后有工作的女性幸福感稍高于全职家庭主妇。这种情况与国外研究结果不太一致,Stutzer 和Frey 比较有工作与无工作女性的幸福感时发现,那些全职家庭主妇的幸福感要显著高于职业女性。②Stutzer,A.,Frey.,B.S.Does Marriage Make People Happy,or Do Happy People Get Married?Journal of Socio-Economics,2006,35:326-347.在西方很多有年幼子女的已婚女性都会选择全职照顾家庭,家庭实现专门化的分工:妻子照顾家庭,丈夫投入更多的时间获得高收入的工作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当这种专门化的分工被普遍接受并有制度保障时,全职家庭主妇不会因为缺少职业收入而减损在家庭中的权利,其幸福感会较高。但是,在中国普遍缺乏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和尊重,而且全职家庭主妇通常与没有财政支配权利、家庭地位降低、放弃自我发展、与社会脱节等消极后果关联,所以全职家庭主妇的幸福感并没有因为避免了工作-家庭冲突而提高,反而会降低。③方英:《“全职太太”与中国城市性别秩序的变化》,《浙江学刊》2009年第1期,第211-216页。当然,在中国如果已婚男性没有工作,其幸福感会更低,这与国外研究结果一致。④Dolan,P.,Peasgood,T.,White,M.Do We Really Know What Makes Us Happy?A Review of the Economic Literature on the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Subjective Well-being.Journal of Economic Psychology,2008,29:94-122.详细结果见表5。综上所述,在中国拥有一份工作和独立的收入能提升已婚女性和男性的幸福感。

表5 已婚男女有无工作对幸福感的影响

最后,我们将居住类型纳入分析,分别检验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已婚男女有工作和无工作群体幸福感是否存在差异。采取独立样本t检验比较不同类型被试的幸福感水平,结果显示,。农村已婚女性有无工作对其幸福感的影响不大,t(1208)=0.20,p〉0.05。除此之外,城市已婚男女和农村已婚男性均表现为有工作者的幸福感高于无工作者,t(1473)=3.45,t(1774)=3.64,t(961)=3.20,ps〈0.05。这说明只有对于农村已婚女性来说,在家庭中全职做无收入的家务劳动不影响其幸福感。传统的农村家庭中,“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就将女性工作定位于家庭中,即使在城镇化进程中很多农民脱离土地进城务工或在家乡进入二三产业,已经摆脱了“男耕女织”的分工模式,但由于农村缺少托幼、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仍需要大量农村女性(尤其是有子女农村女性)保持专职家庭主妇身份,承担照料家庭的责任,而男性挣钱养家。这种生活状态与农村传统的夫妻角色分工没有冲突,因此有无工作对农村已婚女性的幸福感影响不大,但对农村已婚男性的影响则较大。与农村女性不同,大部分的城市女性婚前都有工作,她们中的一些人婚后由于生育而遭遇工作与家庭的冲突被迫辞职成为“全职太太”。①方英:《“全职太太”与中国城市性别秩序的变化》,《浙江学刊》2009年第1期,第211-216页。这些女性成为“全职太太”前已经适应了市场经济制度下的“选择性去性别化”安排,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经济独立;而生育后由于无法协调传统性别秩序与市场经济制度安排的矛盾而失去工作,双重制度的挤压和失去经济独立地位都有损其幸福感。所以,城市已婚女性的幸福感会因有无工作表现出显著的不同。

综上所述,CGSS 数据总体上不支持经济学的资源理论、收入的互补性假设以及家务劳动专门化理论。从经济资源的角度看,在中国婚姻状态与幸福感关系表现出一些独特的特征。第一,不同于Diener 等人的调查对象那样成年即经济独立于原生家庭,②Diener,E.,Suh,E.M.,Lucas,R.E.,et al..Subjective Well-being:Three Decades of Progress.Psychological Bulletin,1999,125:276-302.中国未婚青年经济通常不独立,要依靠父母资助,而从未婚到已婚的身份转变让个体失去部分原生家庭的经济支持,所以结婚不会提高其经济支付能力,也不会提高其幸福感。但是,对离婚群体来说,失去婚姻导致家庭收入下降会影响幸福感。第二,城市环境促进夫妻经济独立,对收入差的分析显示在城市男性与配偶的收入差别越小,幸福感越高,即经济独立让家庭生活也更美好。第三,中国城市全职太太是传统性别秩序和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相互作用的产物,看似避免了工作与家庭的冲突,但实际上是女性对冲突的妥协,因此其幸福感不像国外全职女性那样高,同时也不能像农村女性那样坦然接受没有工作的安排而表现出较高的幸福感。

五、家庭生命历程的影响:婚龄

婚姻的心理适应视角认为个体的幸福感会随着婚龄发生变化:在刚进入婚姻状态时,婚姻带来的安全感、亲密关系、经济资源、社会资源等使个体的幸福感大幅度提升,称为“蜜月期效应”。这一阶段一般持续两年,此后将进入适应阶段,表现为幸福感逐渐下降到婚前水平。③Triandis,H.C.The Psychological Measurement of Cultural Syndromes.American Psychologist,1996,51:407-415.④Lucas,R.E.,Clark,A.E.,Georgellis,Y.,et al..Reexamining Adaptation and the Set Point Model of Happiness:Reactions to Changes in Marital Status.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2003,84(3):527-539.我们检验了CGSS 数据库中被试的婚龄与幸福感的关系,比较已婚者婚龄在1年以内、2年、3年……直至20年以上的幸福感,表6只列出了部分婚龄段个体的幸福感。检验结果表明,各婚龄段人群的幸福感存在显著差异,F(19,5408)= 2.68,p〈0.01。这说明随着结婚时间的延续,个体幸福感会发生变化。具体变化表现为婚后第1年和第2年的满意度最高,第3年突然下降,第4年到第7年的幸福感较平稳,7年之后幸福感开始逐渐下降,直到婚后20年降到3.73,与单身水平接近。

表6 不同婚龄已婚者的幸福感水平

图2 婚龄与幸福感的关系

婚龄与幸福感的具体关系见图2。可见,在中国的已婚人群中也存在明显的“蜜月期效应”,此后的幸福感变化很大程度上与家庭发展历程吻合。例如,在婚后2 到3年间子女降生,父母角色适应、新增的经济支出和家务劳动带给个体较大压力,幸福感也忽然降低;婚后10 到13年,个体可能面临子女的升学、青春期等压力幸福感降低;而婚后25年、30年,个体可能经历子女结婚、自己退休、迎接第三代降生等事件,幸福感水平出现起伏波动。虽然我们使用的是横断研究数据库,但通过不同婚龄的横向对比仍能依稀辨认出个体幸福感随家庭生命历程而发生的变化,并且这一变化历程与其他国家、其他文化中个体的婚姻历程大致相当,幸福感的变化遵循相似的轨迹。

以往对“蜜月期效应”进行检验的实证研究,以及用来对此作出解释的适应水平理论都未做过性别区分。①Lucas,R.E.,Clark,A.E.,Georgellis,Y.,et al..Reexamining Adaptation and the Set Point Model of Happiness:Reactions to Changes in Marital Status.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2003,84(3):527-539.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似乎认为无论对于男性还是女性,都会经历新婚带来的幸福感提升、而后大幅度下降、之后不再有大幅度的变化这一过程。但是,我们认为婚姻对男性和女性的意义不同,婚后家庭发展中的子女出生、受教育、离开家庭等重要事件对男性和女性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在家庭发展过程中个体幸福感的变化应该因性别不同而表现出差异。此外,影响农村居民的阶梯婚配模式和城市大龄“剩女”的增加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婚恋观,也会让身处婚姻中的男女对婚姻和家庭生活有不同的期望和理解。因此,我们将区分城乡居民、不同性别的已婚者来考察婚龄对幸福感的影响。参照表6和图2结果,将婚龄划分为0-2年、3-7年、8-14年、15-21年和 22年以上五个阶段,五个阶段中家庭大致经历了“蜜月期效应”的二人世界,子女出生后的磨合期,子女开始受教育的平稳期,子女青春期和子女因工作、升学、结婚而离家的“空巢期”。

图3 四组被试不同婚龄阶段的幸福感水平

图3描绘了四组被试在不同婚龄阶段的幸福感水平。从图中可见,“蜜月期”效应在城市男性已婚者的身上最明显,以这一群体为被试进行的单因素方差分析和事后检验结果显示,结婚0-2年的城市男性幸福感最高,之后大幅下降,到婚后8-14年的平稳期幸福感逐步回升,之后随着子女青春期的到来又逐渐下降,婚龄在22年以上的被试幸福感最低,但仍高于未婚男性,F(4,1465)=4.52,p〈 0.05。而无论是城市女性还是农村女性婚后2年内都表现出较高的幸福感,而后幸福感逐渐下降,并没有像城市男性那样快速下降,仅表现为婚龄在22年以上的城市女性幸福感显著低于婚后2年。这一结果可能与中国目前城市婚姻市场中适龄青年性别比失调,以及女性追求更优质配偶导致的“剩女”现象有关。社会选择假设指出那些拥有各种积极特征,如好性格、高收入的人更容易成功吸引并找到配偶,步入婚姻。②Zimmermann,A.C.,Easterlin,R.A.Happily Ever After?Cohabitation,Marriage,Divorce,and Happiness in Germany.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2006,32(3):511-528.③Stutzer,A.,Frey.,B.S.Does Marriage Make People Happy,or Do Happy People Get Married?Journal of Socio-Economics,2006,35:326-347.我们样本中的城市已婚男性可能拥有更多优质资源,较早进入婚姻,其幸福感表现出与欧美调查相似的结果。大量优秀未婚女性的存在会让已婚女性更珍视其婚姻,从而提升其幸福感,因此其婚后的幸福感并没有陡然降低。此外,女性在生育子女和养育子女过程中付出的艰辛和获得的快乐都普遍多于男性,其可能从这些事件中体会到幸福感。当然,我们期望未来的实证研究能采用纵向追踪数据对这一结果进行检验。

六、小结

对中国社会调查数据的分析显示中国不同婚姻状态的国民幸福感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已婚群体的幸福感最高,未婚群体次之,分居、离婚群体幸福感较低,丧偶者幸福感最低;未婚女性的幸福感水平高于未婚男性;结婚后女性幸福感下降,男性幸福感上升,达到相同水平。本文从社会文化、经济资源和家庭生命历程三个方面检验了西方有关婚姻状态与幸福感关系的理论是否适用于解释中国数据。检验结果发现数据支持社会文化对婚姻状态与幸福感关系的影响:性别角色观念保守的未婚者幸福感与已婚者相差较大,而性别角色观念开放的未婚者与已婚者的幸福感相似;在未婚群体内部,持开放角色观念者的幸福感也高于持保守观念者,对女性未婚者尤其如此;在已婚群体中,性别角色观念开放者幸福感也高于保守者。

CGSS数据基本不支持资源理论,中国的未婚群体进入婚姻意味着脱离原生家庭开始独立生活,其相对家庭收入不增反降;而对离婚群体来说,婚姻破裂伴随家庭收入减少,其幸福感大幅下降。中国数据也不支持经济收入的互补性假设,夫妻双方收入差与幸福感无关,只有城市男性被试的数据支持同质性婚配提升幸福感的观点,表现出夫妻收入差越小幸福感越高。数据也不支持家务劳动专门化提升幸福感的观点,除农村女性外,拥有一份有收入的工作能显著提升已婚男女的幸福感。

数据总体上支持适应水平理论,已婚人群的幸福感变化表现出“蜜月期效应”,在婚后两年幸福感逐渐下降并表现出与家庭生命历程吻合的幸福感变化趋势;区分被试性别和居住类型后,城市男性的幸福感变化与家庭生命历程最一致,女性已婚者的幸福感随婚龄增加不断下降,但两组幸福感的平均分仍高于未婚者。

我们的研究发现了一些中国特有的、国外理论无法解释的婚姻与家庭现象。例如,在中国,婚姻并没有通过提高家庭整体收入来提升幸福感。因为中国未婚青年经济上较多依赖原生家庭资助,而结婚意味着经济独立,所以结婚并组建家庭虽然节约支出,但不会提高新婚夫妻的经济支付能力,因此也没有提高其幸福感。再如,家务劳动专门化没有提高家庭和女性幸福感。在中国,城市家务分工专门化是传统性别秩序和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相互作用的产物,虽然避免了工作与家庭的冲突,但降低了女性幸福感。同时,女性从职场的退出也没有让男性获得更高的收入,没有提升家庭生活质量,因此幸福感也不会像国外全职女性那样高。即使农村女性坦然接受没有工作的安排,幸福感不因此而降低,但也不会因为家务劳动专门化而更加幸福。这些结果与国民对家务劳动、带薪工作的不同看法有关,也与保护家庭主妇在婚姻中各项权益的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有关。可见,西方的已有理论并不能直接拿来解释中国人的情况,很有必要利用中国的大规模社会调查探究中国人如何看待婚姻和幸福感,并尝试提出适合中国人的本土婚姻与幸福感关系理论。

值得一提的是,本研究虽然区分了社会文化、经济资源和家庭生命历程三个方面来探讨婚姻与幸福感的关系及其背后的逻辑,但是,事实上三方面的变量在发挥作用时会出现交互作用,在本文的分析中也经常出现各类变量的交叉分析和交互作用。例如,与经济有关的收入差与有无工作等对幸福感的影响还受社会文化的影响,有一份带薪工作对城市和农村女性意义不同,对其幸福感的影响也会不同。此类相互影响可能还涉及到本文未纳入考察范围的变量,这提示我们理解婚姻与幸福感关系的时候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层次变量的影响。

此外,以往有关婚姻状态和幸福感关系的理论观点大部分是去性别化的,较少关注性别差异,而事实上男女两性的求偶动机不同,婚姻对两性的意义也不同,社会对男女两性的角色期望也不同,很多制度设计却又没有考虑两性角色的差异从而人为制造了男女两性适应能力的差异,因此,我们认为婚姻与幸福感的相关理论应该考虑到性别差异,对男女两性作区别化的解释。例如,影响大龄未婚女性幸福感的因素与男性不同,家庭生命历程中男性和女性心理体验和幸福感来源和变化也不相同,性别角色观念对天天实践性别角色的已婚女性的影响必定不同于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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