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不能“一手托两家”
2016-05-17□文/梁鸿
□文/梁 鸿
医保管理不能“一手托两家”
□文/梁 鸿
梁梁鸿鸿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院长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一般先遵循“先归口,再整合”的原则。所谓的归口就是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统一起来管理。归口之后,才能进行制度整合。现在,全国有一部分省份把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归口到人社部门来,笔者认为这个做法是非常正确的:
第一,从策略的角度看,“先归口,再整合”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策略。不管如何归口,最后都要形成不分城乡身份的社会保障大体系。只要是中国国民,都在保障范围内,所以说这也是一种国民保障制度。
目前,国内三种医保制度还处于“三个制度两家管”的状况下。很明显,如果城乡居民医保划分到卫计委,对于社会保障大体系的整合来说则变得更加复杂。制度统一的前提是管理统一,只有把城乡居民医保统一到人社部门下,才能真正实现管理统一的前提。
第二,城乡居民医保统一到人社部门具有法理上的前提。我国在法律中已经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由人社部门管理。所以,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整合后的医保也应该由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是从理论的角度,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公益性。现在强调的三医联动,哪一方可以代表公益性?博弈论中,我们通过对公共政策主体利益行为的分析可以很显然地得出结论。
对于医保来说,医保利益的主体导向就是最大程度地发挥现有资金该有的效用。简单地说,医保的钱,花多了不好,花少了也不好,是一个量入为出的过程,这就叫保基本。它的目标就是:现有的资金要发挥最大的效应,从而满足参保人的权益。它既没有逐利行为,也没有节省资金的目的,其实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公益性。
此外,从权利制衡的角度,也可以得出此论。医疗保险制度强调的一点是“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实现公益性的一个手段,就是把参保人员的参保费积聚起来,医保机构作为参保人统一的代表,跟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谈判,利用谈判机制,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所以,医保管理者必须要有第三方的两大效应,一是谈判作用,一是制衡作用。
医院不是公益性的主体代表,如果让医疗机构管理医保,相当于“一手托两家”,不符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讲,医保管理也需要归到人社部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