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放弃权利 应该自行承担风险
2016-05-16唐东
唐东
用人单位放弃权利应该自行承担风险
唐东
栏目合作: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风险是因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行为人所负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权力与风险并存,需要细化权力风险点,树立正确权力观,才能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案情简介:唐某于2009年11月2日到乐至县某机器公司处上班,从事驾驶工作。2013年6月20日,唐某被家属送往川大华西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扩张性心肌病,拥有5年病史。经住院治疗后,唐某于6月30日出院。2013年7 月12日,唐某向红原县医保局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由于公司与唐某对医疗费报销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乐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患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经审查,县仲裁委决定受理唐某与乐至县某机器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争议焦点:唐某在入职前患有扩张性心肌病,以及报销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唐某的医疗费用。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了唐某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之规定,公司招用唐某时,公司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唐某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公司在招聘员工登记表中并没有对驾驶岗位做出特别限制,也未要求唐某说明身体健康状况,其行为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唐某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是合法有效,公司主张唐某在入职前就患有扩张性心肌病,其不应承担医疗费用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规定,公司为唐某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交纳医疗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唐某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缴纳医疗保险费,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因公司原因造成唐某无法正常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公司应向唐某支付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
由于唐某属于患病,不是工伤。根据现行医疗保险和患病医疗待遇政策,唐某不能重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公司应向唐某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超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因此,公司主张唐某已经享受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不能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的理由不成立,故县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唐某的部分医疗费用。
评析意见:在实践中,常常有部分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类似的情况。一旦产生纠纷,用人单位会处于不利地位。为此,建议用人单位要加强入职审查,完善职工档案和信息,特别要在劳动合同书、招聘公告、招聘入职登记表等材料中明确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入职招聘要求等信息,一旦发现劳动者存在与劳动合同书、招聘公告、招聘入职登记表等材料中的信息不符时,要及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一旦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风险责任。此外,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劳动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减少自身在劳动者患病特别是重症、绝症情况下的法律责任。
(供稿:资阳市乐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