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解读
2016-05-16单守林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 单守林(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 张云 王彦丽(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
□ 杨波(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解读
□ 单守林(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 张云 王彦丽(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
□ 杨波(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上接第 5期)(三)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1、生物制品类兽药。根据《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外的生物制品类(即非本企业研制、非转让产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除提供共性资料外,还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菌(毒、虫)种合法来源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各一式一份。提交的样品应当由省级兽药检验机构现场抽取,并加贴封签。
2.非生物制品类兽药。根据《新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之外的非生物制品类(即仿制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农业部逐步实行比对试验管理。
实行比对试验管理的兽药品种目录及比对试验的要求由农业部制定。开展比对试验的检验机构应当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名单由农业部公布。
仿制兽药尚未列入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申请人除提供共性资料外,还要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现场核查申请单》各一式二份。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与申请人商定现场核查时间,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当场抽取三批样品,加贴封签后送省级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河北省自2015年初,就对申请仿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复核样品,实行现场检查抽样。)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资料审查、现场核查或复核检验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有关审查意见、复核检验报告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农业部。
农业部自收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比试验制度相关规定
前面介绍了各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资料的要求及报批程序,其中兽药生产企业最常遇到也最关心的是仿制兽药国家标准产品实行对比试验制度的具体要求。农业部兽医局负责人在施行修订后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就对比试验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了详细解答。
(一)比对试验制度的内涵及目的
比对试验就是申报兽药与原研兽药进行比对,以判断其差异,主要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休药期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主要有血药浓度法和临床疗效验证两种,原则上优先采用血药浓度法,不能采用血药浓度法的,进行临床疗效验证。开展比对试验的目的是确保申报兽药与原研兽药的一致性。在强调申报兽药与原研兽药之间具有药学等效性 (活性成分相同、含量相同、剂型相同、质量标准相同)的基础上,通过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休药期试验等比对试验,判断两产品中活性成分吸收进入体内的速度和程度是否相当、药物代谢及药物/代谢物的消除是否等同,以判断两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差异,保障两产品兽药的一致性。
(二)实行比对试验产品目录管理的原因
比对试验是我国兽药管理一项新的制度,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不断完善的原则,《新办法》规定实行比对试验的产品按照目录管理。这样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统筹比对试验的品种和数量,有序推进工作的落实。列入目录需做比对试验的兽药品种,且发布前已获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补充比对试验并提供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审查的,将依法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
(三)实施比对试验单位的条件
为配合《新办法》的有效实施,农业部兽医局近日发布了《兽药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CP)和《兽药非临床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LP)。符合兽药GCP或兽药GLP规定条件的研究单位、企业和专业公司等,按照兽药GCP或GLP规范完成的有关比对试验资料,可用于兽药批准文号申请。为了确保比对试验的公平、公正,目前农业部暂不接受企业自己完成的比对试验数据。(《新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实行比对试验管理的兽药品种目录及比对试验的要求由农业部制定。开展比对试验的检验机构应当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名单由农业部公布。)
(四)关于比对试验样品的具体要求
确保样品真实性是《新办法》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对做比对试验样品的抽取,要求更加严格。《新办法》规定,对现场抽样的产品若已列入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抽取三批样品中有一批必须在线抽取,而且规定应当用在线抽取的样品做比对试验,以确保样品的真实性。(《新办法》第十二条:第十条规定的兽药已列入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抽样和复核检验,但抽取的三批样品中应当有一批在线抽样。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的,通知申请人将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及加贴封签的在线抽样样品送至其自主选定的比对试验机构。比对试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药物比对试验指导原则开展比对试验,并将比对试验报告分送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现场核查报告、复核检验报告、比对试验方案、比对试验协议、比对试验报告、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及全部申请资料一式一份报农业部。农业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五、重新申请或换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规定
(一)重新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情形
根据《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迁址重建的,异地新建车间的,其他改变生产场地的情形,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非本企业研制、非转让生物制品类兽药)或第十一条(非本企业研制、非转让非生物制品类兽药)规定重新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已进行过比对试验且结果符合规定的,不再进行比对试验。(因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针对特定企业生产的特定产品核发的证明文件,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二)换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情形
根据《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需要继续生产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原批准程序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换发。
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生物制品类1批次以上或非生物制品类3批次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且全部合格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时不再做复核检验。
已进行过比对试验且结果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时不再进行比对试验。
六、查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相关违法行为的规定
(一)注销文号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新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主要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后未获得批准的;二是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三是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所依据的兽药国家质量标准被废止的。
《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告: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后未获得批准的;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所依据的兽药国家质量标准被废止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