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国际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
2016-05-14
鲁政办发[2016]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当前,世界经济深刻变革,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传统外贸竞争优势弱化,我省国际自主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偏低,竞争力不强。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培育我省国际自主品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实施国际自主品牌发展战略,以打造自主品牌为引领,以强化自主创新为核心,以推行国际标准、国际认证为基础,搭建载体平台,完善政府推动、企业主导、社会服务的联动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国际自主品牌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质量档次提升,加快培育以品牌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促进外贸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增强外贸可持续发展的新动力,提升我省出口产品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二)工作目标。用3-5年的时间,全省出口企业国际商标注册率由目前的不足20%提高到40%以上;重点培育500个山东省国际自主品牌,打造50个产业聚集度高、带动作用强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的地域品牌;加工贸易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占比由目前的不足20%提高到30%,国际品牌产品出口占全省比重力争达到20%以上;提升“山东出口农产品安全示范省”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二、512作重点
(一)加快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质量档次。引导企业走科技创新、商标运用与品牌提升的融合发展之路,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向国际自主品牌转化。支持企业制定品牌管理体系,围绕研发创新、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和营销服务全过程,提升内在素质。支持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基础上,消化吸收再创新。运用现代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劳动密集型产品质量、档次和技术含量,推动传统产业向国际同行业的中高端迈进。支持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提高与产品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相关的设计制造环节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占有量。支持传统外贸产业利用资本市场收购兼并和重组改造,着力构建产学研贸相结合的技术创新平台,在机电、纺织服装、轻工、生物医药、石油化工及农产品等重点出口领域、地区和龙头企业建立实验室、研发中心、品牌孵化推广中心,夯实国际自主品牌发展的基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广国际标准和国际认证。主动适应出口目标市场行业及产品标准需求,努力研制开发一批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技术质量标准。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和国内先进标准的研发和制修订工作。在重点产业形成一系列国际先进、国内一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提升自主品牌的国际认可度。支持企业对标和接轨国际一流标准,开展马德里体系、欧共体协调局、比荷卢联盟等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实行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标准认证。加大国际标准认证的推广力度,支持企业开展各类国际认证活动,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取得产品质量专项认证。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整合检测资源,引进第三方认证机构,提高企业国际认证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中韩食品安全示范区”建设,推动鲁韩加强实验室合作,推进双方检测结果互认。(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贸促会、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拓展品牌国际营销渠道。培育打造重点行业知名国际自主品牌,推动品牌企业联手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要节点城市、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和自贸区市场设立山东品牌常年展销中心或公共海外仓,优化海外市场布局。集中办好日本大阪山东商品展、山东品牌产品中东欧展览会,打造我省自主国际品牌的海外展示平台。在国外举办的专业国际展会、中国品牌海外展中设立山东国际自主品牌专区,树立我省自主品牌形象。支持品牌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东盟博览会等境内国际展会,提高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性展会中品牌企业的参展比重。支持开展工贸联营,通过定牌生产、监制生产等形式,拓展自主品牌外销渠道。鼓励企业与国外渠道商合作,发展品牌连锁经营,建立多层次的出口销售体系。引导品牌装备制造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国际产能合作,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打造中国制造金字品牌,带动技术、设备、半成品和原材料出口,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支持品牌企业通过自建、合资、合作等方式在目标市场建立销售、服务、配件供应、用户培训和信息反馈“五位一体”的营销网络,实现由一般贸易向本地化运营转变。(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外办、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国际并购。引导品牌出口企业通过自创、收购、代理国际品牌等模式,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加快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支持骨干优势企业通过股权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实施高端整体并购,获取国外高端品牌、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和销售渠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并购拥有核心技术的欧美中小企业,取得其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并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自主品牌的“含金量”。推动有条件企业与全球知名跨国公司深度合作,以信用许可方式租用或公用品牌,以国际一流标准为引领,倒逼自身技术、质量、管理和服务的不断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互联网+品牌”等品牌营销新模式。综合运用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新兴业态打造面向海外推广山东品牌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与阿里巴巴、敦煌网等具有丰富国际客户资源的跨国电商企业合作,以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农产品示范区为基础,设立山东品牌产品馆,打造具有山东整体特色的自主品牌产业集群,实现“线上产业链、线下产业园”国际营销模式。支持企业在欧美日韩等传统市场建立公共海外仓、产品分拨中心,通过实体店与B2B、B2C网络销售的结合、品牌虚拟经营、新型生活体验馆等多种方式,健全品牌产品海外营销渠道,融入境外零售体系。支持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加强品牌建设,开展境外商标注册,打造“前店后厂”的出口产业链。(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对国际自主品牌的宣传培训。新闻宣传、媒体等单位要主动参与策划,以论坛、讲座、经验交流等形式总结、宣传、推广各类市场主体的好做法和国内外的好经验,在全社会形成“对外有影响、对内有特色、月月有活动”的国际自主品牌宣传推广大格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的推介和传播,加强对重点自主品牌在质量、信誉和服务等领域的宣传力度,通过开设海外贸易窗口、建设产品展览展示中心、利用多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等手段,提高自主品牌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和美誉度。借助和发挥驻外商务机构作用,为自主品牌企业海外推广提供更多的贸易投资和交流合作机会。加强对企业品牌设计、研发、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国际认证、品牌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等的培训,提升品牌创建的整体水平。(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委外宣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把创建国际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有机结合起来。支持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构筑企业国际竞争新优势。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培育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代理服务机构,提高知识产权的管理与服务水平。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支持企业开展维权工作,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涉外维权援助力度。(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贸促会、济南海关、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完善“省级一市级一县级”自主品牌梯队培育机制,推动相关区域、产业的国际自主品牌建设发展。商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际自主品牌培育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要按照“目标一致、集中投入、合力建设、渠道不变”的原则,整合促进国际自主品牌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及资金,形成国际自主品牌培育工作的合力。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工作措施,积极为国际自主品牌培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公共服务。支持品牌运营、质量咨询、认证等专业机构,开展品牌管理咨询、市场推广等专业服务,帮助企业制定品牌国际化发展战略和品牌管理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作用,建立健全国际自主品牌保护机制,完善海外市场信息和预警平台建设。加强自主品牌培育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作用,推动校企合作,培养品牌策划、国际营销、设计、标准化管理等专业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支持。统筹利用各级相关财政资金培育国际自主品牌,支持重点品牌企业开展境外商标、专利注册申请、标准认定、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络、兼并和收购境外品牌等。支持品牌企业开展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品牌企业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对在境内外相关展会中开展的品牌推广、宣传等活动给予支持。金融机构在信贷、证券、保险等政策上向品牌企业倾斜,优先提供各项增值服务和融资便利。(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贸易便利化。对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企业优先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原产地证书签证等手续。根据自主品牌企业及产品的实际情况,帮助优先获得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和一类企业资质。支持自主品牌企业享受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措施,支持自主品牌企业享受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等优惠措施。针对自主品牌企业特点,“量身定做”适应其进出口和生产需要的监管和检验检疫模式。(省口岸办、省贸促会、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