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公文引发的争议
2016-05-14华婷
华婷
【摘要】本文通过一篇公文发布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分析了公文写作过程中,正确合理、科学规范应是行文的前提。
【关键词】公文;争议;写作要求
随着湖南卫视《爸爸去哪儿》的热播,带火了“爸爸光临地”的旅游,各地都想尽一切办法争取成为拍摄地。2015年,为保证《爸爸去哪儿》节目的正常拍摄,湖南省绥宁县政府发布了一则通告:
关于确保关峡等地电视拍摄活动正常进行的通告
湖南卫视8月11日至13日在我县关峡等地拍摄大型电视宣传片,为确保拍摄活动正常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8月11日上午7点半至8月13日晚7时,省道S319关峡至横路头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通行,所有车辆绕道行驶。
二、关峡街上以及关峡至大园、南庙公路沿线禁止车辆停靠。违者,一律抄牌并强行拖车。
三、电视拍摄期间,关峡大园村实行封村,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村庄;本村村民一律凭身份证、户口本出入。严禁本地村民留宿非本村人员(含在外工作的大园籍人员)。严禁村民及其他人员围观拍摄现场,严禁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影摄像,严禁发微信。
四、电视专题片的拍摄是宣传推介绥宁、发展绥宁旅游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配合。凡不听劝阻,违反通告要求的,现场执勤干警有权当场处置,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绥宁县人民政府发这份通告的出发点是好的,为了保证节目的正常拍摄,推动当地的旅游,发展当地的经济,该政府是下足了功夫。但此通告一经发布,引起了当地群众的不满,与此同时也引发了网友的广泛热议,差点将好事变成坏事,绥宁县人民政府的形象大受影响,也因此付出了承重的代价。这篇公文问题究竟出在哪呢?
作为行政而务实的语言工具,公文由三个要素构成,即主旨、依据和分旨。公文的主旨是概述一篇公文“做什么”的问题,公文的依据是回答一篇公文“为什么做”的问题,而公文的分旨表明具体“怎样做”的问题。从本文来分析,这篇通告的主旨非常明确,从标题即可得知,发此通告的主要意义和目的是为了确保关峡等地电视拍摄活动正常进行,正文中也有明确的一句话表明其目的主旨,即“为确保拍摄活动正常进行”。关于“为什么做”的依据要素,在正文的开头就表明“湖南卫视8月11日至13日在我县关峡等地拍摄大型电视宣传片”,虽然仅短短的一句话,也回答了为什么要发这个通告的理由和原因。所以就本文而言,主旨和依据都没问题,问题出在公文写作的第三个建构要素——公文的分旨。
这篇通告的分旨由首段的过渡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顺利从主旨转入到分旨,通过分条列项的方式呈现,共4段文字,正文368字,依据、主旨仅占50字,分旨高达318字,占据了正文篇幅的八成以上,不仅文字量大,而且内容至为关键,它明确了如何确保关峡等地电视拍摄活动正常进行的具体做法和措施,如果没有这些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的分旨,确保其拍摄活动正常进行的主旨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而,这篇公文的分旨是主体,地位至关重要。
按照公文写作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公文分旨的写作应当正确、具体、可行。具体是表达标准,分旨是实现主旨而制定的具体办法、要求或补充详述的具体事项,就不能像主旨那样笼统概括,而应该具体详尽。此通告分旨内容也还具体周密,县政府从车辆管理、道路管理、村民管理等4个方面公布在全县范围内应当遵守的事项。可行是实用标准,公文文体的任务旨在“行政”、旨在“务实”,因而分旨写作应贵在可行,以“解决问题”为最终目的。此通告为确保拍摄活动的正常进行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在县政府的强制要求下,在公安、交警、路政、乡政府等部门的共同努力配合下也能解决实际问题,具体操作具有可行性。这篇通告的最大问题出在质量标准上,正确是质量标准,是分旨的本质性评价标准。分旨正确,是指一篇公文的分旨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同时,还应当符合有关专业知识。反之,则为不正确。简而言之,分旨正确,就是要合法、合规、科学。
从这篇通告的分旨内容来看,要求对拍摄期间的相关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通行,所有车辆绕道行驶。除了限行,拍摄所在的关峡大园村还实行封村,“本村村民一律凭身份证、户口本出入”,且“严禁围观拍摄现场,严禁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影摄像,严禁发微信”。全文最后更强调,违反规定者“现场执勤干警有权当场处置,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一档娱乐节目,以当地政府的名义发通告,限行、封村、严禁围观拍照,如此之举,实在扰民,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甚至还要对违规者进行治安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更不合法。如此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公文,也难怪一经发布就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将绥宁县政府推到了风口浪尖,因而,公文写作,正确合理、科学规范应是行文的前提。
本文为湖南警察学院教改课题《公安院校公文写作课实践性教学研究》(湘警院教〔2015〕10号)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