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桥类申请的专利保护客体探讨
2016-05-14郑泊芝高鸿姝
郑泊芝 高鸿姝
摘 要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分别从正反两面限定了专利法的保护客体应该为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智力活动规则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道桥类申请的撰写也应严格遵守此规定,避免把行车规则等智力活动规则写入权利要求书中。
关键词 道路 立交桥 专利 保护客体 智力活动规则
作者简介:郑泊芝、高鸿姝,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93-02
一、 引言
在道路交通发展异常迅猛的今天,城市的拥堵问题也日益严重,针对此问题很多道路和立交桥的发明创造也相继出现,但道桥类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保护时却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授权,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不了解,不清楚何种道桥类申请符合专利法保护客体的要求以及这类申请应该如何撰写。
二、 相关法律规定的辨析
《专利法》中涉及到保护客体的法条有《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从正面规定了专利法保护的发明的定义,《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从反面排除了一些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这里强调了“技术”和“自然规律”。技术是根据自然科学原理对自然进行改造和创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是将科学理论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是科学知识的物化。自然规律则是“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自然规律是客观世界中事物本身固有的规律,它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属性,人不能任意改变、创造或消灭自然规律。但是,人可以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客观世界来解决问题或达到目的。可见,技术和自然规律都来源于客观世界,并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再作用于客观世界,其具有客观世界的普遍特征,即物理性和客观性。物理性通常表现为现实存在的结构;客观性表现为利用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不会随人的意志而转移。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解释: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由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同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并且,审查指南中明确举例交通行车规则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可见,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是人的主观世界的活动,具有非可见性和主观性。非可见性即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是一种不可见和不可触的主观世界的想法和限定;主观性即智力活动规则是一种人为指定的规则方法,可随主观意志的不同而转移。
综上所述,对于道桥类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关键就是看请求保护的是否是一种具有物理性和客观性的结构,还是一种非可见性和主观性的规则。
另外,如果一项道桥类的申请中既有建筑结构又有行车规则,该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客体呢?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此处表达的意思就是,既包含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又有技术特征的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但并非没有授权前景,删除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后只保留了技术特征的申请可以获得专利权。
三、 案例分析
(一)案例1:多相位平面交叉路口的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1.权利要求:一种多相位平面交叉路口的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其特征是:在十字交叉路口中心设置禁止直行机动车驶入的直行机动车禁驶区;在直行机动车禁驶区外侧划分出直行机动车通行道路;在直行机动车禁驶区内部划分有左转弯机动车通行道路;十字交叉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相位和相位顺序可选如下4种拓扑方案之一的相位和相位顺序:
(1)从东西直行到东西左转,到南北直行,到南北左转,再到东西直行相位的循环。
(2)从东西直行到东西左转,到南北直行,到向北单放,到南北左转,再到东西直行相位的循环。
(3)从东西直行到东西左转,到南北直行,到向南单放,到南北左转,再到东西直行相位的循环。
(4)从东西直行到向东单放,到东西左转,到南北直行,到向南单放,到南北左转,再到东西直行相位的循环。
2.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一种多相位平面交叉路口的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其中具体规定了交叉路口的道路区划、各种交通流信号灯的工作次序和车辆按照上述信号灯信号行驶的规则。交通路口的有序畅通是通过单纯的人为制定的行车规则实现的,这种行车规则是一种不可见和不可触的主观世界的想法和限定,并可随主观意志的不同而转移,具有非可见性和主观性,本案例中请求保护的方案是一种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其不属于发明的保护客体。
(二)案例2:双向封闭式小型车辆直行钢结构立交桥
1.权利要求:一种双向封闭式小型车辆直行钢结构立交桥,其特征是:它具有一下方立交桥体和一上方立交桥体,其下方立交桥体和上方立交桥体采用相同的拱形结构一下一上呈十字交叉布置,两立交桥体分别设有置于桥下方的一左一右成一对的桥体支承立柱,多对桥体支承立柱沿桥体长度方向按一定间隔分布,在桥体支承立柱的上端设置有钢结构的桥面支承板,在所述桥面支承板的上面沿桥体长度方向按一定间隔均匀分布有拱形支承架,各拱形支承架的两下端分别固定连接在所述桥面支承板的两侧边,安装在所述的拱形支承架的上面有由拱形的透明板构成的桥体封闭罩,在所述桥面支承板的中间设置有沿桥体长度方向的桥面隔离栅栏。
2.案例分析:该案例是通过上下十字交叉不接触布置的两个立交桥,使得车辆在通过十字路口时不受红绿灯限制,有效解决城市十字交叉路口的交通堵塞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具有物理性和客观性的立交桥结构,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客体。
(三)案例3:城市交通疏堵用鱼尾立交桥
1.权利要求:一种十字型鱼尾立交桥,由支柱、桥体、护栏等构成,其特征在于:桥体包括桥顶、坡道以及四个鱼尾口,鱼尾口为一喇叭状开口,其小端接在桥体上,大端压在路面正、逆两个方向内侧车道处,所述四个鱼尾口处的分界桩上分别装有旋转门(64)、旋转门(65)、旋转门(66)和旋转门(67);立交桥坡道上车辆只允许单向行驶;西向和南向道路拥堵时,旋转门(64)左旋;旋转门(65)右旋;旋转门(66)右旋;旋转门(67)右旋;禁止车辆向南驶出立交桥,形成西向东、向北通行通道。东向和北向道路拥堵时,旋转门(64)右旋;旋转门(65)左旋;旋转门(66)右旋;旋转门(67)右旋;禁止车辆向北驶出立交桥,形成了一个西向东直行,西向南左转弯的桥上通道,十字型鱼尾立交桥被封闭时,所有的4个旋转门都选择右旋,四个方向的车辆禁止进入鱼尾立交桥,而尚未离开的车辆可以自由驶离鱼尾立交桥。
2.案例分析:该案例通过鱼尾立交桥的鱼尾口和旋转门的配合来灵活机动地调配立交桥的使用,实现某些方向的通行和禁行,缓解十字路口交通拥堵,权利要求中既有具有物理性和客观性的交通路口结构,又有一定的行车规则,如“立交桥坡道上车辆只允许单向行驶”、“禁止车辆向南驶出立交桥”等,这些行车规则是带有非可见性和主观性的智力活动规则,要想获得专利权,应当删除这些行车规则,只保留鱼尾立交桥的结构特征。
四、 结语
综上所述,道桥类申请中如果请求保护的是单纯的行车规则,则是智力活动规则,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客体;如果请求保护的是道桥结构,则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客体;如果申请中既包含道桥结构又包含行车规则,则行车规则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不能予以保护,但是删除行车规则后的道桥结构是专利法的保护客体。因此,在撰写道桥类申请时应当避免将行车规则写入权利要求中,以使申请符合专利法保护客体的要求,使对缓解交通拥堵作出贡献的道桥类发明创造切实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