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军人权益保障的几点思考
2016-05-14邓博文刘凡
邓博文 刘凡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维权意识已经逐步普及和深入到每个人的脑海中。可以说,军人权益保障水平是关系到国家军人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因素。然而,就现阶段而言,国家巨人权益保障的程度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较,差距甚远。有关军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至今还没完善,相关配套的制度也还没统一。因此,本文提出了通过增强对军人权益保障的重视程度、建设军人权益保障的互动平台、建立提升军人长效优待的法律机制和疏通军人维权提供保障渠道四个途径全面加强军人权益保障工作。
关键词 军人 权益保障 障碍
作者简介:邓博文、刘凡,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指挥军官基础教育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军人权益保障是指军人的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军人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自身的权益进行合法的维护。近年来,为了吸引更多的人自愿加入军队,增强人民军队的向心力,党和国家在军人权益保障方面制定和实行了相关优待政策,但是现行的军人权益保障未能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所以,本文将在分析军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和阻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四点的政策建议。
一、目前军人权益保障的状况和阻碍因素
(一)目前军人权益保障的状况分析
社会经济日益增长,社会环境逐步提高,军人的涉法涉诉问题已经不再是以往单纯的民事纠纷,而是向着复杂多变的民事纠纷发展。随着部队官兵维权意识的逐渐提升,军人权威保障问题出现了各种形形式式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况:第一,军人涉法涉诉的问题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从2013年的内部调查数据来看,某部队2010-2013年这三年时间里,军人涉法涉诉问题数量每年均有超过8%的增长率,平均每10个军人中就有2个军人出现涉法涉诉问题,军人个人涉法涉诉问题占据总人数的20%;第二,进行权益维护的军人身份广,不仅仅有部队干部和士兵,还有义务兵和退伍军人等;第三,部队官兵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维权意识的提高,一些新的军人一进入部队就时刻关注自身的权益问题,义务军抚慰金是他们最看重的权益,另外经济纠纷、婚恋纠纷和人身伤害等也同样受到他们的注意;第四,军人对自身“人格权”的维权意识大大上升,侵犯部队官军名誉权的事件有增无减,如某杂志未经允许,直接使用空军航空兵的肖像进行宣传;第五,处理军人权益保障问题难度较大,军人日益高涨的维权意识与相关法律武器不匹配的矛盾,使得加强军人维权保障的设想如同空谈。
(二)目前阻碍军人权益保障实施的因素
法律制度因素是成为实施军人权益保障的主要阻碍因素。一方面,是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立法的不完善,另一方面,是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失效问题。前者表现为:第一,没有形成完整的军人权益保障法,军人的医疗、住房、保险、抚恤等权益零零散散地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少统一性和联系性。第二,对于军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的描述过于抽象和笼统,缺乏相对应的实施办法,军人在办理住房、医疗、保险、退役安置等事情上,极少享受到优待政策。第三,军人的全部权益没能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体现,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如在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中,军人的事故补偿、伤残补偿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关于军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立法上,还有存在着不少优待解决的问题。
法的实效性不仅仅在于立法程序是否合理,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善、统一和可行。我国有部分现行的法律法规给军人权益保障的实施设置了阻碍。比如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婚姻法律制度两者对军人的婚姻都进行了特殊的保障,但是军人离婚的诉讼制度却对军人权益保障设置了阻碍。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诉讼管辖范围,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军人,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被告人住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然而,在《民诉意见》中则规定了“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军人是非文职军人,则有原告人住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此诉讼。”这两部法律对军人离婚诉讼的规定明显是不一致的,导致了军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同时,给军人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如果在非军人住址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军人需要请假出席,让军人承担更多的诉讼成本,如果在军人住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会使军人在部队中承受相应的压力,其隐私也很难得到保障。
二、加强军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措施
(一)增强对军人权益保障的重视程度
随着军人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党和政府只有在充分掌握军人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想方设法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才能有效地提高军队的凝聚力,建设一支稳定高效的人民军队。党政机关要实事求是,急军人所想,做军人所需,真正帮助到每一位军人去排忧解难。具体的做法包括:首先,剔除运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的传统思维,要加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坚持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安定服兵役军人的情绪,通过合理的法律手段,妥善解决军人的权益问题。接着,真正了解基层军人的实际需求,重视基层军人担忧的问题,通过组建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建设相对应的服务热线,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运用最优化的方式彻底解决基层军人的维权问题。其次,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力度,普及军人的维权意识和处理权益问题的能力。定期组织部队官兵学习经济、行政、民事、刑事等相关管法律法规,通过实操演示等方式普及军人对涉法涉诉问题的认识,让他们能掌握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基本方法。
(二)建设军人权益保障的互动平台
在建设军人权益保障的互动平台上中,主要包含以下三大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规定军权益保障的司法救济途径。现阶段,我国已在师级以上的军人队伍中配置了相对应的律师顾问,320多处的军级及以上机关设立了法律顾问。截止2010年,在我国军人队伍中已经有24万多人取得了《军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与此同时,互动平台还应该明确规定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同时也要规范军队法律机构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法律机构和法律顾问的作用,促进军人权益保障政策的顺利开展。第二,结合军队的实际,制定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制度。坚持在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上,从军队的实际出发,结合军队建设的特色,满足军人及其家属的需求,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第三,建设军人权益保障的综合机制。军人权益保障制度应该是人员的思想政治、行政管理手段和司法救治途径三者的综合体现,除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发挥行政管理手段外,还必须做好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只有充分融合和发挥这三者的作用,才能落到实处地全面提高军人的权益保障。
(三)建立提升军人长效优待的法律机制
军人长效的优待法律机制除了工资待遇方面,还应该体现在福利待遇方面。第一,通过法律法规,名为规定军人的工资待遇高于同等级的公务员或者社会其他人员一定的比例,工资水平应该随着物价上涨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定期作出一定的提高。在津贴和补贴方面,军人应享受地方设立的共性津贴和补贴,军人权益中没有的及时补上,标准偏低的立刻调整。此外,还应该增添反映军人特殊地位和特殊身份的各种津贴,如战时、抢救救灾等勤务津贴。第二,明确国家对军人权益的保障责任。国家要明确制定军人保险制度,并把其纳入到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推动军人保险工作的顺利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充足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拨款。这里需要关注的一点是,军人的伤亡保险应该是由国家全额支付,个人不应该再缴纳。这样子,就能反映出国家是军人权益保障的主要负责人,同时也体现出国家对军人保险实施的主体责任。第三,健全军人退役的推优和养老保险。把军人在服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全额支付调整为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同时在军人保险制度中,应该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在军人退役后,也能通过有效的渠道进行维权。第四,建设军人保险服务平台。政府可以通过整合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引入商业保险,为满足军人多样化的需求提供不同的保险保障,进一步提高军人保险的普及率,充分发挥军人保险在推动部队建设中的作用,最终实现军人在服兵役时“伤有保险、亡有补偿”,退役后“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四)疏通军人维权提供保障渠道
军人的特殊地位和特殊身份,就决定了必须为其权益保障建设一个数疏通的渠道。如何才能确切地做好权益保障渠道的疏通工作呢?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第一,加强军人权益保障的意识,明确军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在传统的理念中,大多数军人处理维权问题时,都是依靠领导、依靠组织帮忙解决,怎样运用有效的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他们几乎是一无所知的。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通过传统的方式进行维权已经不能满足我们的需求,在当今的社会里,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通过有效的司法途径,才能妥善地处理自身的权益问题。部队军人应该对有关自身权益的法律法规多加了解和学习,提高法律素质,掌握维权方式,这样子,当军人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遇到权益保障问题时,就会通过涉法涉诉的相关程序进行维权。第二,把控军人权益保障的基本信息,促进军人维权的司法实践。每个人对自身的隐私都有保密性,军人也不例外,军人权益保障案件中上也具有其隐私性。当军人对自己隐私进行保密时,一定程度上会给组织处理维权案件带来困难。这时候,各级组织和领导一方面就应该对其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把握人员的思想情绪,另一方面要加强军地联系,维系军民关系,促进军人权益保障的司法实践。第三,军地党委要加大对军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保障军人权益,密切军民关系,党委党组织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协调解决军人权益保障问题应该纳入各级党委的日常工作中,并作为重要任务完成,切实重视军人的需求,帮助军人解决其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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