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

2016-05-14潘天文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继承遗产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民数量激增,法学理论界积极探讨网络数字财产是否可作为遗产以及如何继承等相关问题。本文在分析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现状及其原因的基础上,从遗产的判断标准出发,明确网络数字财产可作为遗嘱范围,并将网络数字遗产区分为三种类型,继承人应区分不同类型继承网络数字遗产。

关键词 网络数字财产 网络数字遗产 遗产 继承

作者简介:潘天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刑事辩护。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65-02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发展迅猛,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8.8%,网民总数多达6.68亿。 6亿多网民的网络数字财产将是一个庞大的数据,若该自然人网民死亡后,遗留的网络数字财产能否作为遗产?如何继承?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现状及其原因

对于网络数字遗产的继承研究国外较为成熟,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此仍是起步阶段。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手机网络用户增多,网民人数呈井喷式增长,网络数字遗产的案例也将成为普遍现象。曾引起社会关注的网络数字遗产案有几例。如夏女士想将因车祸去世的男友留在QQ空间的关于两人的照片、聊天记录留作纪念,希望腾讯公司提供其男友的QQ账号和密码,但经过多次交涉均未果。又如,年轻淘宝店主的突然猝死,皇冠级别的淘宝店铺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这两例都引发社会的普遍关注,也将QQ账号、网店等是否能够作为遗产继承推向了讨论高潮。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存在网络数字遗产的继承案例。据《新民晚报》报道, 2009 年 6 月,陆明和杨燕作为网络游戏爱好者,在游戏过程中以游戏角色结为游戏中的夫妻。陆明在杨燕的帮助下获得了一件顶级装备“屠龙刀”,价值5万元。不料,陆明车祸身亡且并未对该装备设有遗嘱,由此导致杨燕与陆明现实生活中的妻子李珍就该游戏装备的归属产生争议并诉诸法院。经过庭审,法官判决杨燕和李珍各享有该游戏装备价值的50%。 该案例将游戏装备作为可以继承的遗产,但是还有其他类型的网络数字遗产并未明确可以继承。因此,网络数字遗产的继承仍任重而道远。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网络数字遗产的继承缺少法律依据。法学理论界并没有对网络数字遗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的界定,而对它的保护方法、继承方式等也并未形成权威定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施行,而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出现很多新兴事物以及新情况,如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及网络数字财产的出现,《继承法》并未对网络数字财产的继承有相应规定。为顺应财产形态的更新与转化,《继承法》 应适度延展遗产范围,将被继承人享有的人格权衍生的财产利益、 互联网中的虚拟财产等纳入遗产范围。 而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并未有与网络数字财产继承相关的规定,仅有个别法院判例。但是我国又是成文法国家,个别判例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第二,网络数字财产是基于互联网存在的,其虚拟性导致交易的过程很难进行记录。

第三,网络数字遗产的民事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网络数字遗产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用户,当前针对网络数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尚未形成统一定论。

第四,有学者认为QQ、微博、微信、游戏账号等网络数字遗产具有人身专属性,财产价值无法体现,不符合遗产具有财产性的要求。

第五,网络数字遗产本身特性导致的。如网络数字遗产具有虚拟性,无法像现实空间的财产估算价值或者分割。同时,其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网络用户的隐私权保护与该数字遗产需公开并继承相冲突,这将阻碍网络数字遗产继承。

二、网络数字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若要厘清网络数字遗产的概念,首先界定网络数字财产。学者王泽鉴将财产定义为“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体。所谓具有金钱价值,指得获有对价而让与,或得以金钱为表示者。” 网络数字财产是依托于网络而形成的概念,其与一般的财产有差异,虚拟性最为特别,故又称之为虚拟财产。这种虚拟财产集合了用户的大量时间、精力、情感或者金钱,有些网络数字财产还具有增值效益,或者兑换成具有现实意义的金钱,符合财产概念中的金钱价值。

《继承法》第3条采取列举的方式确定遗产的范围,对遗产范围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第7项作为兜底条款,则是对明确指向性的一种补充。根据《继承法》第3条可知,遗产必须是自然人死亡后的遗留财产,需具有财产属性,具有人身性性质的不能作为遗产。同时还进行主体限制,即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且该财产来源必须合法,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在网络上的数字财产是否可以作为遗产,需按照上述的标准进行判断。

有些网络数字遗产具有经济价值,例如价值上千甚至上万的游戏装备和游戏账号,这些网络数字遗产与现实空间中的财产具有趋同性,因此更符合遗产的要求。除了通过市场估价或者交易形成的财产价值外,有些网络数字财产还能增值,这也属于经济价值的表现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能增值的网络数字财产和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基本没有差别,在继承上也就无需特别的程序。对于无偿取得的网络数字财产也可能产生市场价值,形成金钱价值。个人用户可以通过经营网络数字财产使之产生经济价值,如个人用户通过申请微信号,通过微信号进行推广和传播,吸引消费者,从而使网络数字财产具有了商业价值。

以上的分析表明,网络数字财产符合财产概念,具有经济价值,某些还具有增值效益。遗产必须是自然人死亡后的合法财产,因此,对于注册的网络用户需是自然人,企业用户的网络数字财产不涉及继承问题。遗产必须来源合法,如果个人的网络数字财产是通过黑客盗取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则不应列入遗产范围。当然,对于是否是不合法的手段获取的判断,必须依赖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协助,但在实践中却较难操作。

综上分析,《继承法》虽然没有明确列举网络数字财产作为遗产的范围,但是基于上述分析,网络数字财产符合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概念,符合《继承法》第3条第7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范畴,具有财产属性的网络数字财产可以作为继承的对象,符合遗产的要求。

三、网络数字遗产的类型及其特征

网络数字遗产是指人类运用数字技术,以网络或者网络硬盘等为载体,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储于上述载体中的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具有一定财产价值或精神价值的信息资源。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于2002年制定的《数字遗产保护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将数字遗产分为以下三个类型:一是储存于特定载体 (如光盘,磁盘 ,磁带等的 )信息资源;二是存储于计算机数据库的信息资源;三是通过网络转播的信息资源。 若从遗产继承角度出发,可根据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将网络数字遗产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用户账号类,如QQ号、微信号等;二是信息资料类,包括存储在计算机或者其特定载体的资料,比如QQ空间的相册、日志、聊天记录等;三是游戏资源类,比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四是虚拟货币,包括游戏币、Q 币、百度币等能够在一定的网络用户间流通或用以换取互联网服务的近似货币。 这些网络数字遗产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遗产,其特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网络数字遗产是以互联网存在为前提。网络数字遗产实质上是一种数字资源,他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有体物,不占物理空间,只是储存于网络空间或者网络硬盘,具有虚拟性。

其次,网络数字遗产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用户,是他们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形成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平台,该平台提供网络账号、储存空间以及网络服务等;网络用户在平台上通过免费或者收费的方式,使用账号和密码接受服务。

再次,网络数字遗产涉及个人的隐私。从前述网络数字遗产的分类中,用户的账号类是个人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平台中无偿或者有偿申请获得。个人用户在获得账号前须同意签订网络服务协议。网络服务协议可约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用户之间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网络服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当中的保密条款都会约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保密义务,必须对用户注册的个人信息以及储存在网络空间中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保密。也正因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保密性,由此吸引了很多互联网用户。但个人用户死亡后,网络服务提供商仍需遵守网络服务协议中的保密条款,被继承人所遗留的网络数字遗产基于这种保密义务无法通过普通程序得知用户的网络数字遗产状况。若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予配合,其也无法对这些遗产进行继承。

四、区分不同网络数字遗产类型的继承

因网络数字遗产所具有的特殊性,其作为遗产,在继承时不能完全照搬传统的继承法体系,必须结合数字财产的存在现状,考虑网络用户普遍的接受程度从而最有效地并且合理化地实现“数字遗产”的继承。从前述的区分类型中可以看出,网络数字遗产中的账号类以及信息资料可能涉及被继承人个人信息权、 隐私权,后两类的财产价值属性更为明显。因此,在继承时,必须要对网络数字遗产进行区分,排除具有人身属性的网络数字资作为遗产。

针对用户账号类的继承,如QQ号、微信号、游戏账号等,可以由继承人自由选择。如可以选择获取账号密码后持续使用,或者只获取账号内的信息资料,如照片,日志等,账号则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注销。当然,此种选择需要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配合,也需要对网络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如可在网络服务协议中增加若用户死亡后账号密码以及信息资料的处分情况等。

针对信息资料的继承,因有些信息资料涉及被继承人的隐私,应区分对待。若已经公开发表的日志,照片,微信等可以直接继承,但对于已经加密的私密空间和照片等,应根据是否有被继承人的遗嘱或者针对已公开的日志、微信微博等情况推定是否是绝对的保密,否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基于保密义务可以删除相关数据信息。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根据出现的情况采取相关措施,以此解决网络数字财产继承的问题,如淘宝网针对网店继承和分割问题,推出了“离婚过户”、“继承过户”细则。

针对网游资源中的游戏设备、游戏角色以及虚拟货币等,因其与现实空间中的财产具有趋同性,其价值也可通过交易或者估价进行确定价值,其财产属性明显,作为遗产可参照实物财产进行继承。

注释:

网络我国网民数量已达6.68亿人.新华网.2015-07-23.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07/23/c_1116022351.htm.

网络“屠龙刀”之争.新民晚报.2010-06-06.http//news.idoican.com.cn/xmwb/html/ 201 0-06/06/content_831752.htm?div=-1.

王歌雅.论继承法的修正.中国法学.2013(6).92.

王泽鉴.王泽鉴法学全集 (第 11 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3.

刘智慧.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江淮论坛.2014(6).113.

胡菲.浅谈数字遗产的法制性保护.兰台世界.2009(6).

张冬梅.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1).37.

猜你喜欢

继承遗产
笑的遗产
遗产怎么分
千万遗产
鲁迅小说对传统文学艺术的继承和创新
浅谈杜审言、杜甫的祖孙关系:推崇、继承、发展
探讨私小说中的“自我”
论电影《暮光之城》的哥特文化
评析张学英诉蒋伦芳遗产继承案
气象科技史研究领域又一重要学术成果
遗产之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