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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消防监督机制改革,适应消防工作新需要

2016-05-14雷逸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消防机制改革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增长,城市建设日新月异,超高层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新建筑形式的出现,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给消防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现有的消防监督执法体制,也呈现出一些需要改善的问题。本文通过笔者的工作实践,结合当前消防工作的特点,对现行的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就消防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消防 机制 改革

作者简介:雷逸,安庆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0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8年修订实施后,我国消防监督管理的观念、制度和手段都发生了较大的转变。由原来的专职部门大包大揽转变为“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的管理格局,为消防监督管理指明了工作方向。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对象的不断增加,情况日趋繁杂,管理难度也随之加大。现行的消防监督工作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工作任务的需要。

一、消防监督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领导责任不够明晰

当前大部分地区的消防工作,由兼任政府副职的公安机关领导分管,并不像广义的安全生产工作一样,由党政一把手直接管理。加之分管领导所调动的行政力量和公共资源有限,难以上升到“一把手”工程,力度和效果有所减弱。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弱化。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政府机关非常设机构,其法律执行力不够、行政约束力不强,名义上集体负责而实际上是大家都不负责,成员单位之间缺乏紧密联系。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力度偏软,对各地消防工作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特别是省级以下政府消防考核机制还不够健全,对消防工作缺乏硬性考核指标,考核结果运用不到位,考核工作往往流于形式。

(二)行业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立法“部门化”造成行业部门消防责任难以全面落实。《消防法》规定的部分行业部门责任不能在整体法律体系中得到体现和呼应,关联性、渗透力不够,容易形成行业监管“各自为阵、各管一摊”。因缺乏有效的评判依据和科学的考评方法,党委政府包括行政监察部门对各行业部门履责情况也难以公正、客观、有效地评判,往往会让责任主体心存侥幸,认识程度不够,忽视日常消防责任的落实。

(三)消防机构履责被动越位

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具体实施社会消防管理的专门机构,在责任驱使下“有限权力、无限责任”,过多承担了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本应由政府和职能部门负责的一些事务性工作,落到了消防机构头上,相关部门行业缺乏主动性,导致一些工作流于形式,难以收到实效。在社会单位监督管理方面,随着火灾隐患排查形式的严峻,监督抽查变为必查,监督员变成了安全员,本应着重监督社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自我管理责任情况,实际上却变成代替单位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导致单位自主管理的意识淡化、能力弱化,形成“警力有限、责任无限”的无奈循环。在要求改善经济建设发展投资环境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多强调行政服务职能,而忽视了监督查处职能。加之《消防法》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个人缺乏相应独立的处罚条款,处罚额度起点高、执行难,有的时候不得不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起不到警示约束作用。

(四)社会单位主体责任缺失

部分社会单位负责人以经济效益为先,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利益驱动下,不愿以确定的投入去预防不确定的不利后果,心存侥幸,想方设法降低消防工作标准,回避责任。很多社会单位在单位管理体系内没有明确消防安全专门管理人及其职责,更没有消防岗位资质的准入门槛,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平常没人去管或者不会去管。单位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控制室值班人员等专业岗位不明确,待遇低,流动性大,专业技能不过关,难以发挥作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具有特殊消防职责的主体,同样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忽视法定职责和执业准则,只求一时过关,不顾终身负责,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的滋生。

(五)消防现役体制存在弊端

由于消防工作的技术性、专业性要求较高,这就要求消防监督人员需要较长工作经验的积累。而目前消防监督执法的主体是现役干部,现役体制造成消防监督人员变动频繁,人员岗位的频繁交流,干部面临转业离开部队,造成了人才流失严重,工作经验积累不足,专业技术人才梯队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执法监督人员业务略有精通,对辖区情况刚刚熟悉,任职二、三年就被更换调整,新调任的执法监督人员又要重新来过,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同时,由于编制问题,消防监督警力缺乏,目前一个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一般在3名左右,其中在正规公安或消防院校的毕业生可以说寥寥无几。执法人员的数量、知识结构以及消防监督的专业性、技术性相对不足,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

二、消防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健全消防责任体系

一是坚持党政同责。要以法规形式确立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明确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行业分管领导的消防安全责任,量化责任指标,切实兑现奖惩。

二是明确一岗双责。按“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的要求,对行业部门应当承担的消防工作职责进行分类细化,除明确对本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的共同职责外,还应根据行业部门的特点,确定宣传教育、基础建设、行政许可、联合执法等共同消防职责。

三是促进依法监管。进一步理清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职能,明确消防机构综合监管职责定位,尽快从大包大揽的角色中解放出来,把本属于政府、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予以归位,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依法监督管理的主责上来。明确监督执法的责任边界和免责情形,提高消防监管质量和效率,促进监督人员积极主动履责。

四是落实主体责任。落实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单位和从业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信用信息、诚信档案与信贷、保险、税收、市场准入、资质审验、行政许可挂钩,督促社会单位履行好消防职责。要探索建立职业消防管理人制度,积极培育消防专业技术人才,大力发展规范社会培训机构,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

(二)建立消防职业化体制

改革公安消防机构的编制形式,最大限度地保留消防监督业务骨干,让一批消防技术骨干长期保留在自己的岗位上,确保消防监督和执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公正性。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执法责任制,并配以完善的内部和社会监督机制。同时,要建立人才激励竞争机制,摒弃论资排辈的作法,不断加强专业技术干部在岗培训、进修、深造。使得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人员有较充裕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消防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消防监督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消防监督服务,塑造消防机构的良好形象。

(三)完善消防监督法律体系

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现实消防安全的需求,需要对消防监管体制进行一定的修改、完善,及时清理掉一些不利于新时期消防工作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对一些与时俱进、科学合理的应该予以保留或给以完善。如推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中介机构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评估,根据结果的不同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和信用评级。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强调监督检查的次数,而是强调监督检查的质量,整改火灾隐患的彻底程度,该原则也应该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内容;火灾的统计工作也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由社会第三方进行统计,实现全方位的消防监督。

(四)改进内部工作作风

对于基层的公安消防机构人员,应该减轻其事务性工作内容,尽可能让基层消防监督人员把工作重心集中到对社会单位检查监督上来。上级机关要给基层减负,以提高基层消防监督水平,来树立起消防监督的技术权威。在绩效考核上要改变过去那种以工作量为依据的标准,将重心放在监督检查到位率和隐患整改率上面。工作的布置,应当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五)提升派出所消防监管能力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是三级消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体消防工作中举足轻重。提升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能力,对于进一步健全消防防控体系、强化基层消防管理、遏制火灾多发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应当从改善工作机制、提高执法能力、创造社会环境等几个方面同时着手,加强制度保障,强化培训指导,使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更好的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求,真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1]张景鑫.消防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科技创业家.2014(9).

[2]杨继亮.浅述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如何提高法制效率.才智.2013(28).

[3]李晓南.浅析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10).

[4]廖婧.如何更好落实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8).

[5]邓志明.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机构执行力建设的思考.现代营销(学苑版).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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