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排斥表现及社会工作介入策略探析

2016-05-14马涛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摘 要 自2003年社区矫正得到国家司法部门试点推行以来,社会排斥就弥漫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中,表现为家庭、就业、社会保障和公众认同方面,这些社会排斥加剧了矫正对象的边缘化状态,而社会工作在介入矫正对象反排斥过程中,可有效利用其专业优势,发挥其人文关怀和科学管理的重要作用,终使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矫正对象 社会排斥 社会工作

作者简介:马涛,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2014级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92-02

一、矫正对象面临社会排斥的表现

社会排斥是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在社会主流关系网络之外,不能获得正当的经济、政治、公共服务等资源的过程或状态。矫正对象在面临歧视和鄙夷的情况下,有时无法通过自身内部力量解决危机,即便是通过主观努力运用社会支持网络或者其他关系试图改变命运,也易遭受重重阻碍。最终只有一小部分凭借机遇和个人能力达成目标,而绝大部分依然维持现状甚至举步维艰。虽然他们内心不愿依从,但最终还是不得不接受被排斥的局面。对于矫正对象而言,由于受到道德歧视、污名化、不信任的世俗偏见,往往普遍带有自卑、避世、恐惧等心理特征,而具体表现可以归结为在谋求生计、人际交往、家庭关系、社会保障、公众认同等方面一蹶不振。

(一)家庭排斥

家庭作为非正式社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社会的最具活力的基本单元,是人们情感栖息的幸福港湾,对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经济和情感支持功能。对于矫正对象而言,他们回到社区服刑后,首先接触和面对的就是其家庭环境。矫正对象的家庭类型、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状况以及由家庭拓展开的社会关系状况,都会对家庭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矫正对象对于自己日后的就业谋生、思想认知、情感满足、生理健康等方面都需要家庭的支持与呵护。然而在面对接受社区矫正的判决后,有的家庭却对矫正对象不予接纳,表现在生活中不闻不问,情感上不支持,例如矫正对象回归社区服刑期间,与家庭成员反目成仇、兄弟姐妹间争夺财产、夫妻离异子女无人照拂等现象屡见不鲜。纵然有些家庭即便想方设法为矫正对象渡过难关却终究有心无力,或者由于沟通方式失当,经常对矫正对象批评指责,导致其内心失落,缺乏家庭归属感。倘若他们再次犯罪,有的家庭成员就不愿再与矫正对象相见,觉得他们已无药可救,任其自生自灭。这些变化都会给矫正对象的内心带来沉重的思想压力,往往不利于他们恢复信心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二)就业排斥

就业是民生之本,维系着个人乃至家庭的生活开支和改善生活质量水平的必要因素。我国目前总体就业形势的严峻,矫正对象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显得更加棘手。从微观层面分析,受限于矫正对象自我就业观念失当、人力资本匮乏、工作技能低下等影响,在求职过程中经常由于自身条件的束缚而缺乏就业机会。从中观层面分析,因社会对于矫正对象的标签效应和利益成本考虑,企业用人单位往往无法正视矫正对象的个人潜能和优势,普遍对有“前科”身份的人一应拒绝,而人际关系网络的薄弱造成矫正对象求助无门。从宏观层面分析,因现如今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和解矫后进入安置帮教过程期间,所在社区常常承担起为矫正对象安排就业的任务,然而因我国社区的功能设定尚且不够完善,缺乏主观能动性,因而无法提供过多的就业岗位。除此之外,对于已就业的矫正对象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排斥,这表现在所在岗位多为公益性质岗位,这类岗位的工作特点表现为入职门槛低、工作弹性小、体力劳动多,因而矫正对象也会出现待遇微薄、工作不稳定的现象。

(三)社会保障排斥

在我国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郑杭生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设置。公平正义即社会公正,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或核心理念之一。然而在司法领域,主张对犯罪人员社会保障权利的暂时剥夺也是刑罚本身对应的同步举措,所以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服刑期间,依然受制于制度的束缚。从一定程度看,这样的制度制定也违背了刑罚领域的“一罪不再罚”原则。举例来讲,金碧华在《对社区矫正假释犯对象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社会排斥问题研究》提出,原先有工作的矫正对象如假释人员在犯罪之后,根据有关规定,假释人员在假释前不得发放其养老保险金,在假释期间的可以享有判刑前的养老保险金,而不能参与养老金标准的调整。再加上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在假释人员判刑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随之而来的便是对其养老金的克扣或者不缴纳。这样的情况就会造成假释人员在假释期间很难足额拿到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只能继续领取判刑前制定标准的养老金。关键在于,很多假释人员在判刑前与进入假释期间的时间相隔长达多年,甚至有的假释人员的养老保险金还依然停留在新世纪左右制定的标准。这样的困窘使得他们无法满足现如今物价快速上涨的需求,造成生活的贫困。

(四)社会公众排斥

社会公众排斥表现出一种社区居民与矫正对象距离鸿沟的产生。古往今来,社会大众都将犯有罪行的人视为公敌,对其都是表现同仇敌忾的态度。社会距离既是一种客观现实的反映,也是一种呈现主观倾向性的心理状态,这种状态使我们自觉地认识到与自身无法认同和理解的社会群体之间的疏离与隔阂。在这种关系导向的现实中,公众无法理解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的对待,会对自身的安危表示恐惧,不愿与带有犯罪身份的矫正对象交往,更谈不上对其帮助与改变。而从矫正对象看,带有负面效应的社会影响和中国传统文化“脸面观念”的犹豫下,这种距离更多的是体现在心理层面,“死要面子活受罪”的内心暗示使得矫正对象自我封闭,怕他人瞧不起,从而拒绝志愿者对其关注与社会支持。

二、社会工作介入矫正对象反社会排斥的策略建议

(一)加强非正式支持,扩大社会参与程度

鉴于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程度不高的考虑,笔者认为,加强推动非正式的社会支持,促进志愿者的广泛参与势在必行。社会支持方式为正式与非正式社支持,正式社会支持可以归结为由政府和正式社会部门提供的支持帮助,非正式社会支持是指由家庭成员、亲属好友、单位同事、邻居、社会公民等成员提供的支持帮助。在社区矫正发展至今,由司法机关为矫正主体,在矫正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取得成功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问题,如无法满足矫正对象的精神需要,只是单方面的考察矫正对象的表现是否符合指标要求,并对其进行全程监控与管制,忽略了矫正对象内心渴望顺利融入社会的愿望。而主观评价取向的社会支持理论认为,社会支持是“一种个人对他(她)的社会环境及其所能够给予支持的认知性评估,也是他(她)对可以得到支持的有效性及可靠性评估”。按照此观点,如果个人不认同所谓的支持能够满足其内心需求的话,那就算不得社会支持。按照矫正对象的想法,正式社会支持在他们身上收效甚微,因为其体验的被社会排斥依然存在,所以加强以志愿者为主体的非正式支持尤为重要。作为社会工作者,应当需要倡导更多的热心人士帮助其顺利度过难关,对其提供一定的技能培训让志愿者可以为矫正对象提供正确有效的情感支持,舒缓内心积郁。同时全力倡导相关政府单位部门和正式组织的通力合作,为有特殊困难的矫正对象在就业创业、办理业务、经济援助等方面提供支持与保障。

(二)增加社会宣传,提供专业培训

众所周知,刑罚的目的在于既要惩治犯罪分子违法乱纪的不当之举,同是也是抵制不良之风防微杜渐。而对于那些处于老病残少且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较小或在监狱服刑表现较好经评判不会继续危害社会的罪犯实行的社区矫正依然在很多民众心中带有问号,人们习惯于对于罪犯的恶惩和对于自身安危的担忧使得社会对于矫正对象的排斥依然存在。因此,社会工作者应当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结合报纸、网络、电视、社区论坛、讲座等方式宣传社区矫正的目标、开展情况、队伍建设、社会参与等内容,结合社区矫正取得的成功案例及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技巧、方法的讲述让公众降低内心的不安全的隐忧和对于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全面认知,从而提高积极参与的可能性。此外,社会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可用资源,加强对于工作者、志愿者提供帮助的侧重、技巧、功效等方面的系统培训,既可以保证服务活动的成功开展让服务成果保质保量,也能提升矫正队伍的专业水平,让矫正对象更有信心配合工作以便回归社会。

(三)完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减轻案主被排斥的风险

作为一门帮助人并解决问题,承担着社会责任和使命的专业,社会工作开展的方法是否得当是评估成效的关键所在。社区矫正对象既是弱势群体,同样也是高危群体。对于他们的矫正工作安排,需要宽严相济恩威并施。因司法机关工作作风一般都要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所以社会组织机构就需要提供一定的人文关怀以降低矫正对象复发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而,社会工作者在开展服务活动过程中,需要可靠有效的工作方法,以便达到工作的顺利执行。当前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水平得到快速飞跃,但距离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很多方法依然只局限于认知教育、家庭谈话、游戏活动等方面。因此如若想真正实现矫正对象人格的完整,社会的接纳和生活质量的保证,则需更多优越的方法手段补充完善。总而言之,社会工作者应当竭力为矫正对象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活动,让他们感受社会的温暖,形成一技之长或培养抗挫折能力,为今后顺利的融入社会打造基础,建立信心。

参考文献:

[1]李景治、熊光清.中国城市中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排斥问题.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6)

[2]张昱、费梅萍.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3]林南芬.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排斥与社会工作干预.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4]陈姝宏.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5]郑杭生.法社会学视野中的社区矫正制度.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3(4).

[6]金碧华.对社区矫正假释犯对象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社会排斥问题研究.社会科学.2009(5).

[7]Tracy,E.M.Identifying Social Support Resources of At-risk families.Social Work,1990.35(3).

猜你喜欢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循证矫正视角下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浅析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方式
西北地区社区矫正现状调查与模式研究
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社区退休老人的老有所为与社会工作介入
社会工作介入流动儿童需求与服务研究
以社会工作视角解决四大国有控股银行服务质量提高困境
浅析儒家文化对老年社会工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