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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思考

2016-05-14赵凯琳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土壤污染法律制度防治

摘 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也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其中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工业废物的不当排放、农药肥料的不合理利用、污水灌溉等一系列人类行为导致我国的土壤资源不断受到污染,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甚至危及到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本文主要就土壤污染的现状以及我国土壤污染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完善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 土壤污染 危害 防治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赵凯琳,山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75-02

土壤,由各种颗粒状矿物质、有机物质、水分、空气、微生物等组成,能生长植物,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土壤,就没有人类赖以生存的粮食,它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面对土壤污染日趋严重的现状,我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单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具体可行的规定来预防土壤污染现象的发生、对已经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修复、对破坏土壤资源的行为进行规范与治理,仅是通过一些其他的法律做了零星的规定。因此,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势在必行。

一、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

(一)土壤污染概述

土壤污染是指人类的社会活动引起的物质和能量进入土壤,并且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本身的自净能力,对土壤、植物或环境造成损害的现象。

土壤污染具有迟延性、长久性和治理难度大等特点,其污染的范围广泛,污染程度深,治理成本高,有时还需要通过换土等高难度的治理技术,经过较长的治理周期才能将土壤恢复。因此,加强对土壤污染的事前预防已迫在眉睫,其中,制定相关专门性法律是较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只有通过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才能让排污者自觉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二)土壤污染现状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情况不容乐观。据《2014年中国土壤污染情况数据快报》数据显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林地、草地土壤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9.4%、10.0%、10.4%。从污染类型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

南京农业大学潘根兴教授指出:在我国一些地区种植大米的土壤存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现象,并且水稻对土壤中的重金属有较强的吸收能力,由此导致镉大米污染事件的发生,人们的健康遭受着土壤污染的潜在威胁,其中四川、广西、湖南等地区污染情况严重,一些村里的村民甚至出现镉中毒症状。面对如此严重的土壤污染情况,人心惶惶,倘若不制定相关的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来保障土壤质量,危险便处于我们每个人的眼前。

二、 土壤污染造成的原因

(一)政府方面

政府对土壤重金属污染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政府盲目追求经济发展,追求GDP的增长而忽略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一些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重金属企业降低准入要求,不计生态破坏可能造成的损失,只顾眼前短暂的利益而引进一些高污染企业,导致土壤遭受污染,难以恢复。

据报道,某地由于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大规模整治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但被整治的企业却收到了来自山西、河南、湖南、广西等地的邀请,因此污染企业得到了成功转移,这也为后来各地的土壤污染埋下了伏笔。

(二)企业方面

工矿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往往会排放出废水、废气、废渣。然而这些工业废弃物的不合理排放为土壤污染留下了后患。其中,一些重金属行业由于治污设备技术落后,导致大量重金属排放至周边地区的土壤当中,造成了周边土壤的重金属污染,再加上雨水的冲刷,很可能造成污染范围的不断扩大。另外,矿山采集业也是造成土壤污染的重要企业,我国大部分的矿山采集企业没有完备的尾矿处理系统,尾矿和废石被随意堆积,不仅可能造成泥石流危险,而且在这些废弃物中存在着大量的有害物质,对生态环境和土壤质量形成了潜在的威胁。

广西大新村庄重金属污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遭重土壤金属污染危害的村庄坐落于广西大新铅锌矿附近,由于该矿治污技术落后,治污设备也无法满足排污需求,对开采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无法有效治理而进行排放,导致矿区附近的村庄耕地和水源都受到了污染。这一事件的发生导致大量耕地遭受污染,无法耕种,村民生活陷入困境。

(三)农业方面

农民在耕作过程中不合理使用农药是导致土壤污染的原因之一。磷肥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元素,由于磷肥主要由磷矿石构成,而磷矿石中含镉5-100mg/kg ,一旦过度使用便会造成重金属在土壤中沉积,进而污染土壤,影响农作物种植,危害人体健康。

另外,近年来农业薄膜广泛使用也为土壤污染埋下伏笔。大量的农业薄膜难以降解,在使用过后遗留在土壤中,危及土壤结构和土壤的可耕性,并且威胁到了农产品安全。据估测,每年约有100万吨农业薄膜由于得不到恰当的处理而残留在土壤中进一步导致土壤污染。由此看来,引导农民用科学的耕作方式耕种,合理利用农药,并且对农业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已势在必行。

三、 土壤污染的危害

(一)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被污染的土壤通过影响农作物的质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生长于被污染土壤地区的农作物往往会吸收土壤中的污染物,诸如汞、镉、锌、铜、铅等重金属,一旦进入土壤,难以降解,最终被稻米、蔬菜、水果等作物吸收,通过食物链摄入人体。人类食用了这些含有重金属的食物会引发各种疾病,慢性中毒,甚至癌症。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所造成的危害并非危言耸听,我国南方多地因土壤污染中所含有的有毒物质导致人们患病。

(二)对经济发展造成威胁

由于土壤污染对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的生长状况有很大的影响,致使在被污染土地上生长的作物减损甚至失去其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从而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据统计,我国目前受土壤重金属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其中全国每年粮食的减产量高达一千多万吨,这一重大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达到两百亿元。土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令人痛心疾首。

(三)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土壤污染所造成的生态坏境的破坏可能不仅仅局限于被污染的土壤这一个小范围内,通过灌溉水的流动,雨水的冲刷,土壤中所含有的污染物可能会进入河流、地下水等水体中。通过风力作用也可能会导致土壤中的污染物进入大气中去。这使得土壤污染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危害范围不断扩大,影响也更加严重。

四、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缺乏系统性

面对我国土壤污染如此严峻的现状,制定一部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显得尤为重要。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来解决这一难题。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的规定零星散见于地方性法律中,仅就当地土壤污染的状况做出了相关规定,这样的立法模式虽然突出了地方土壤多样化、差异化的特点,但不利于区域间的协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这一难题。

另外,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制定的法律法规缺乏与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协调。土壤、水、大气等环境要素看似是相互独立的,其实不然,水和大气中的污染物通过种种途径最终会渗入土壤当中,单从土壤污染考虑而不加强与其他环境要素的联系无法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可操作性差

我国针对土壤污染的立法以概括性立法为主,对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就其解决方案做出具体的规定。对污染监管、治理、恢复的责任主体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因此导致其难以实际操作,仅停留于纸面规定。同时,在执行机制和奖惩机制方面也存在缺失,以至于土壤出现污染以后各部门间相互推诿,逃避责任。这样一来,不仅执法部门没有发挥相应的职责和作用,也导致污染者更容易逃避法律责任。这样只会造成污染范围持续扩大,污染程度逐渐加深的恶性循环。

(三)公众参与制度未真正发挥作用

公众参与制度是现代各国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只有确保公众能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享有并能运用其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一系列的权利,才能保障土壤污染防治法真正顺应民心、体现民意,同时也能确保立法的科学性。然而,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并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缺乏具体的程序上的规定,未将公众参与权具体化、制度化,公众难以真正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的过程中去,这一制度也就变成了一项原则性的规定而存在于法条之中。

五、 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制定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是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必由之路。201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要完善政策法规,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律。 制定一个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并以此为基础,各个地方根据该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土壤特征,污染情况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地方性法规,这样不仅使得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也可以做到因地制宜,使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既具统一性又具灵活性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立法关系的同时,还要将土壤与其他环境要素相结合,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遵循其中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法》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协调,做好法律与政策性文件的协调。

(二)将规定具体化以增强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只有通过具体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然而,粗略和原则性的规定使得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可操作性差,为了使法律的权威性得以实现,必须使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在对土壤污染的监管、治理以及恢复的责任主体上、程序上要做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各部门之间推诿责任。

同时,不同主体造成的土壤污染也有所不同,农业生产者和企业主所造成的土壤污染在污染程度和治理方式等方面都有所区别,因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不同的规定,从防治到惩罚措施,各个环节都要考虑污染的特征,制定具体可行的法律法规来应对不同的污染现象。

(三)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只有让公众真正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及实施过程中,才能确保这部法律的完善、科学与民主。将公众参与规定为一项基本制度与原则是制定具体实施过程的基础,然而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远远不足以让公众真正发挥其作用。将可参与的事项以及参与的方式通过法律加以规定,并结合信息公开制度,使法律在民意的推动下产生,使权利在阳光下行驶才能确保土壤污染防治法具有可行性。

六、结语

加大对土壤环境的保护力度是符合我国目前环境形势的重要举措,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也是实现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力保障,是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步骤。因此,全面总结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的不足,不断完善,从预防、治理、惩罚以及监督等全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

注释:

高丽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年3月.

2014年中国土壤污染情况数据快报.中国报告网.2014年4月18日.

李鑫.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止法律制度研究.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7月.

李干杰.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奠定生态环境安全基石.中国环境管理.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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