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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施政程序正当性与依法治市

2016-05-14于洋王丹波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正当性

于洋 王丹波

摘 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历史背景下,对施政程序的正当性进行审视,仍有其现实意义。本文就施政程序正当性的独立价值与构建等方面,一谈浅见。

关键词 施政程序 正当性 依法治市

基金项目:2015年四平市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5104。

作者简介:于洋,吉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副教授,四平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64-02

一、 程序正当性原则尚未贯彻于施政全过程

1989年至1999年的十年时间,我国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03年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在2011年又出台了《行政强制法》,加之各行政管理领域的部门法律,行政法体系在我国已基本建立。在这些法律规范中,皆贯穿着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但受重实体轻程序贯性思维的影响,程序正当性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得到一体遵行。《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开启了民告官之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以约束行政权力、规范政府行为为重点的阶段,对行政行为的司法评判中,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应当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否定性评价的行政行为大多数都是因程序违法所致。

2015年笔者经办的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事项中,有五项皆涉及程序问题,其中政府采购三项、行政许可一项、城市房屋征收一项。行政机关对程序上的缺失是非常清楚的,但仍将相关事项送交法律顾问审核,是因为行政机关认为,或者情况紧急,如果履行程序会延误工作完成的时限,或者认为有的程序是没有必要的,履行与否不影响结果。产生这一思想的根源,无疑是将实体与程序定位在主从关系上,将程序的正当性作为实现实体正当性的手段,而忽略了程序正当性的独立价值。

二、施政程序正当性的价值探析

程序是事物发展的轨迹,前后环节具有因果性,是力的传导和信息的输送。程序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具有有序性、不可逆性、时限性和终结性的功能。正当性是任何事物的生命和价值所在。正当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侵犯。正当程序原则主要体现为公开、效率、参与、合法与合理原则,主要还是合理性的问题。施政程序的正当性,包括程序设定本身的正当性和依程序施政两个方面,本文提及的程序正当性仅指按法定程序施政的正当性。

(一)施政程序是行政权力运行的仪轨

程序的运行轨迹和人与事物的运行轨迹是不一样的,程序是人的行为或者事物按照预先设计而运动的过程,但是人与事物运动的自然过程是随机的,而程序则是预先设计好的,无论实际运动过程是否出现,程序都是存在着的。预定性是程序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如果人们的活动不是按照预定的方式进行的,那么,这种活动即属于无序的活动,行政权力就会脱轨。由于程序具有预定性,所以程序就限制了人们选择实现目的之手段的自由、限制了人们主观随意性的发挥。

(二)施政程序正当性,是公平正义的外化,是看得见的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最高的追求。社会越进步,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就越强烈。然而,在现代社会,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政府(即国家政权机关)是否公平正当施政具有直接的关系。正当施政程序是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矛盾统一,是体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准则。正当程序内容的最低限度,是对政府权力予以较完备的形式规制。如果因为每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对象不同,导致结果的不同,而使从结果的差异上不能在微观上考量行政行为的公平,那么,便会使人产生质疑。施政程序是重复使用的,是最便于量化的,是最能让每一个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三)施政程序正当性是减少社会矛盾的第一道屏障

在公共权力形成初期,权力运行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性。随着公共权力向理性权威发展,人们对权力运行的评价也逐渐转向理性的审视。理性权威也即是法律权威,人类的行为建立在形式合理性基础上,这是现代社会最典型的合法性治理模式。在现代社会实质正义相对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程序能够起到吸收社会不满,将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的社会整合功能。社会公众对政府诚信的质疑,对是否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质疑,尤其是信访案件,无不包含着对政府施政程序正当性的疑问。

根据上述分析,正当程序既因其程序性而制约着权力拥有者,使人们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认同制度及制度结果,同时又因为正当程序超越了实质正义的不确定性,以相对稳定的程序支撑着实质正义,故而能使社会的价值转换和平地进行。程序正当性,就是对程序作出评价,换言之,以程序之要求对施政行为作出评价,程序本身是有价值的,现在还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不具有独立价值”,此观点助推了对程序正当性的轻视。为此,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我们应注意到对“重实体,轻程序”的声讨,还需要终结“程序无价值”的传统思维,还需将施政程序的正当性作为考量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第一标尺。

三、 施政程序正当性的构建,应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评价体系(一)树立程序正当性独立价值观念

对于程序正义或正当性价值的认识,固然不能脱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的辩析,以此逻辑推演,也不可避免地得出这样的结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形式与内容的辩证关系,程序与依程序所做之事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但,如果将程序正义置于形式的外壳之内,将程序作为施政的手段,则必然会为了内容需要而“一拘一格”,因目的的高尚而“不择手段”,必然阻碍程序正义独立价值的确立。

(二)施政程序纳入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各地方政府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制定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2014年7月,吉林省人民政府也出台了《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其组成部分包括法治思想体系、制度规范体系、行政决策体系、政务公开体系、行政执法体系、行政监督体系、综合保障体系。而只在行政执法体系中将“行政执法程序正当”作为一项子目标,而对于其他几个目标体系组成部分皆未提及“程序正当”。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该指标体系的设计认为对于行政执法环节,程序正当是必须考虑的,而其他政府工作与程序正当无涉。此种思维是对程序正当价值偏颇理解,也没有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将“程序法定化”,作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而非仅有行政执法环节才须注重程序的正当性。

(三)编制施政程序清单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上要推进程序法定化,要继续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要确定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在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上要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在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上要完善纠错问责的方式和程序。显然,施政程序建设纳入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各个方面。2015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将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作为工作任务之一,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略显不足的是,没有对政府施政程序作“清单”制度安排,但这也为地方各级政府留置了创新的空间,尤其是政府内部程序清单的编制,更是地方政府施政理念、施政胆识与施政艺术的集中体现。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正义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2]樊崇义.正当法律程序文献资料选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曲婧.依法行政: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12(4).

[4]马骥.浅析依法行政重要性.经营管理者.2013(12).

[5]高海峰.当前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学理论.2013(13).

[6]李秋风.创新依法行政的路径选择.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3(14).

[7]江必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中国社会科学.2014(7).

[8]刘笑.宪政视野下的依法行政.知识经济.2014(14).

[9]苗春.对依法行政问题的探讨.现代商业.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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