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下滥用诉权行为规制研究
2016-05-14刘晓政王飞
刘晓政 王飞
摘 要 立案登记制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推行便利了当事人,有利诉权实现,但是立案门槛的降低也使得一些滥用诉权的诉讼得以进入到司法程序,这就对如何定性、发现、规制滥用诉权行为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现有司法资源仍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必须就滥用诉权现象发生的原因针对性的采取相应对策,确保诉权合理使用。
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 滥用诉权 规制
作者简介:刘晓政、王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18-02
为了保障当事人诉权,我国立案制度由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此转变降低了法院立案门槛,有助于改善立案难问题。但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滥用诉权的情况也日益增多。滥用诉权行为,将他人不合理甚至违法拖入冗繁的司法程序当中,不仅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间接的影响到他人诉权的行使,有损司法尊严。因此,立案登记制应对如何规制滥用诉权的行为作出回应,这应是司法改革成功的重要一环。
一、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滥用诉权的表现形式
从概念上讲,滥用诉权包含两重路径:第一重,当事人明知无诉权仍起诉,或者以欺骗、伪造等违法方式达致在形式上具有诉权的假象;第二重,当事人享有诉权,但是故意不正当、不合理的行使。上述行为使诉讼程序不能顺畅有效进行,或侵害了相对方的权益。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实践中滥用诉权行为的具体表现为如下形式:
1.诉前准备不足即起诉要求立案。一些当事人不按照法律要求书写诉状、甚至以没有诉讼能力为由要求口头起诉,对本能够获得的证据也不积极取得。我国民事诉讼法虽也有关于口头起诉、申请调查取证的规定,但是现代司法强调法官中立原则,程序上追求的是两造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上述例外规定应严格限定于合理范围。当事人未穷尽自身可能做的诉前准备,是一种违反起诉审慎原则的滥用诉权行为,会造成庭审程序拖沓、效果不佳等后果。
2.随意提起没有根据的诉讼。立案登记以后,立案庭不再对案件做实质审查,一些当事人为了某种个人利益随意提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诉讼。
3.当事人缠诉,包括反复起诉、撤诉或申请再审。此种情况是滥用诉权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一些当事人对于已经有生效判决的案件再次起诉;一些当事人通过增加诉讼请求、改变请求标的的数额、添加不相关被告等来规避一事不再理的要求;一些当事人对于已经穷尽了司法途径的案件,仍要求起诉或者申请再审;也有一些当事人恶意的反复起诉、撤诉。
4.故意错列被告或者第三人,把与本案无关的当事人拖入诉讼,以实现自己的个人目的。
5.抛开正常司法程序主张行使 “诉权”。如,有当事人生效文书不服,不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司法程序,却对法官提起诉讼。此情况属于超出法律范围的严重的恶意起诉行为。
6.通过起诉状作虚假陈述,进入诉讼程序。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起诉状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只简单规定了起诉状包含的要素。一些当时人通过在诉状作虚假陈述,以期进入诉讼程序。
7.对于法官指出诉状中不完善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拒绝作任何修改补充,且实践中存在恶意而为的情况的。
二、 滥用诉权产生的原因
我国传统文化一直以“诉讼”为耻,滥用诉权的行为在传统中国法的环境下本很少发生。可以说,滥用诉权行为是近现代民众权利意识增强,法治意识逐渐培养的产物。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前,滥用诉权的行为已有发生,但是基于立案审查制对诉权的限制,彼时情况并不严重。而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滥用诉权情形数量呈井喷状发展,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方面:
首先,民众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和尚处于形成阶段的责任意识之间的矛盾。随着自由市场的建立、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法治的完善,民众追求自身的私利欲望不断膨胀。但是正义要求给予人们的自由、平等和安全最大程度上与公共福利相一致。如果民众只有追求自身私利的权利意识,而没有相应的责任意识,那社会就不可能实现普遍的公正。在我国现阶段,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意识到可通过起诉来保障自身私利。但是民众对行使诉权应当承担的责任却未意识到或者虽认识到而选择性失明,这种权利意识与责任承担的严重不平衡,造成了滥用诉权行为的高发。
其次,法律规制的失范。民众的权利意识通过法律来唤醒,同样义务责任也应当通过法律来规制。立案登记制顺应现代法治精神,改变了以主观积极抑制方式将滥用诉权的当事人挡在法院大门的方式,有利于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但是立案登记制刚刚起步,引导和规制民众正确行使诉权的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因此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受理案件呈井喷式增长,其中滥用诉权的案件层出不穷。
最后,民众的诉讼能力不足。民众有权利意识,但是大部分民众并不能正确理解诉权的含义,亦不知如何正确行使诉权,如何做充分的诉前准备,甚至不能正确理解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而此时若没有专业的律师服务、完善的司法援助机制,民众只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行使诉权,难免形成滥用诉权的局面。
三、 目前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制
(一)为何要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许多人认为既然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诉权,法院就应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何来滥用诉权一说。其实,这是对法律和立案登记制的误解,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不是鼓励民众滥用诉权,而是保障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时能够不因自身诉讼能力不足、人为设置的门槛而进入司法程序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而公民应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合理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
诉讼本身不产生价值,有效的诉讼追求的是用最少的社会资源解决社会纠纷,而正确行使诉权才能保证诉讼的有效和顺畅,否则只会消耗社会资源产生无用熵,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能得到最有效配置,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结,客观上妨害真正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滥用诉权使得应诉当事人要付出大量的成本和精力应付无效诉讼,这是对其极大不公平。因此,立案登记制之后,更应当加强对滥用诉权行为的规制。
(二)现阶段我国司法对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制方式
前文已经提到,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前,通过立案阶段严格的审查可以对绝大多数滥用诉权案件进行识别而挡在司法大门外,而审判阶段对滥用诉权的认定和规制基本缺失,只有滥用诉权达到严重妨害司法的程度,如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时,才会受到处罚。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有效防范滥用诉权的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
第一,原告预交诉讼费制。利益是行为最根本的驱动,滥用诉权目的亦在于获得额外的利益。要求诉讼的发起者承担预交诉讼费的法律义务,会促使其在起诉的时候就会考虑己方请求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对起诉是否已充分准备和败诉风险。通过这种方式规制滥用诉权,减少了诉权滥用,也不易使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
第二,一次性补正、补充告知制度。立案登记制后,对于不符合登记立案要求的,出具一次性补充、补正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补正后符合立案登记的,予以登记立案,否则裁定不予立案。一次性补正、补充告知书杜绝了不立、不裁的情况,很好的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同时也给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予以合理诉讼引导,客观上也对滥诉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法官通过一次性补充、补正告知书把诉讼所需要的内容传达给当事人,使其能够正确行使诉权,为诉讼做好充分准备,客观上对一些滥用诉权的案件进行清理、纠正。该制度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初,规制滥用诉权机制尚未完善之前对规制滥用诉权会起到极其重要作用。但是补充、补正机制的基础毕竟是审前审查,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诉权进一步保障,允许出具补充、补正告知书的情形必将越来越少。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机制外,诉状要求书写案由,在一定情形上也对规制滥用诉权起到些许作用。案由可直观展现一案中的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确定案由会对案件有一个整体认识,从一定程度上防止无准备诉讼和无诉利益的诉讼。但该方式随着立案登记制不再要求审查法律关系是否准确,所起的作用大幅降低。
四、我国滥用诉权法律规制的方向
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与立案登记制要求保障诉权是并行不悖的,诉权规制机制要能确保诉权得到正确行使,以达到这样的效果:立案登记制在立案阶段不断减少审查内容和程度,虽然一些滥用诉权的案件因此能够进入诉讼程序,但亦可确保了每一个合理使用诉权的案件不被拒之门外,但滥诉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将会受到严格法律规制并付出相应的成本,此情况反馈到立案阶段会使当事人尽可能合理行使诉权。具体建议如下:
一方面,改变对滥用诉权的规制阶段。以前,我国对滥用诉权的规制主要在立案阶段,通过立案审查机制使有滥用诉权之嫌的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而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滥用诉权行为只有严重妨碍了司法才会进行处罚,但这种做法不仅限制了当事人诉权,造成立案难的问题,同时也并没有能够保证审判程序的流畅有序。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应当在立案后到整个庭审过程中建立有效的法律规制,以此保障庭审的顺畅。
另一方面,改以积极规制为主为以消极规制为主。立案登记制之前,我国司法通过限制诉权这种以法院积极能动防止滥用诉权,不仅有违现代法治精神,使法院偏离中立位置,也造成法院与当事人一方的对立。立案登记制不仅应便利起诉方行使诉权,对应诉方亦应赋予其针对滥用诉权行为提起动议申请的权利,法院依据申请对是否存在滥诉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而对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严重妨害司法的滥用诉权行为,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并进行处罚。
具体操作上,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出发:
1.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使诉讼能力不足的人能够及时便捷的寻求到法律帮助,才能保证诉讼双方诉讼能力的对等,不至于造成新的不公正;
2.建立多元化社会调解机制。使更多的社会组织、团体参与到纠纷处理中,使法院能够真正成为社会救济的最后一环,这能够有效防止滥用诉权行为的发生。
3.建立滥用诉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滥用诉权造成对方当事人在财产、人身、名誉等方面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以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
4.对滥诉行为进行有效分类。对不同类型的滥诉行为的规制设置不同的发起方式、处罚程度。
五、结语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大量滥用诉权的案件进入法院,这是从反面证明立案登记制得到贯彻实施,民众的诉权得到极大保障。但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认真对待这种现象,通过有效机制的建立,使民众真正的不想滥诉、不敢滥诉,那么诉权才会得到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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