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陌陌移动社交软件犯罪研究
2016-05-14史晓娟
摘 要 本文基于对2013年以来62例涉微信、陌陌犯罪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总结该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软件运营商、软件用户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形成合力,共同挤压犯罪空间的思路,以期达到识别与防范之目的。
关键词 移动社交 微信 陌陌犯罪 趣缘群体
作者简介:史晓娟,陕西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社交网络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68-02
一、问题提出
移动社交软件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自治性特点,也带来了用户在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滞后等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根据腾讯发布的2015年业绩报告,截止2015年9月30日,我国微信用户人数已突破6.5 亿,覆盖90%以上的智能手机。根据陌陌发布的2015年财报显示,陌陌用户已达2亿人,陌陌会员达350万人;另一方面,利用微信、陌陌犯罪因简单易行、手段隐蔽、成功率较高呈高发态势,且利用社交软件犯罪通常被害人较多,社会危害性大,侦查取证有一定难度。本文的研究对象仅指把微信、陌陌作为犯罪工具,筛选、搭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实施侵害人身及财产权益或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各类行为,不包括单纯以恋爱、交友、有偿性交易为目的,通过移动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后因其他纠纷发生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
二、利用微信、陌陌等移动社交软件犯罪的数据分析
(一)数据来源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官网输入“微信”,“陌陌”,“刑法”,“犯罪”等关键词搜索,选取了2013年以来全国23个省62例利用微信、陌陌犯罪的判决书为样本,涉及被告人126人。
(二)案件总体特征
犯罪动机及罪名,主要包括物欲型动机和性动机两类,涉及的罪名包括诈骗罪(30例),抢劫罪(7例),盗窃罪(6例),毒品犯罪(5例),招摇撞骗罪(3例),敲诈勒索罪(3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例),强奸罪(2例),非法拘禁罪(1例),非法经营罪(1例),非法窃取计算机数据罪(1例)。罪数与是否共同犯罪, 57例为一罪,数罪并罚5例;单独犯罪 39例,占63.3%,共同犯罪23例,占36.7%,侵财类案件涉案金额5000元以下4例,5000元-1万元7例,1万元-5万元17例,5万元-10万元11例,10万元以上11例。犯罪既遂59例,犯罪未遂3例;对被告人适用缓刑9人,3年以下72人,3至5年29人,5至10年11人,10年以上1人,在逃4人。
(三)被告人特征分析
1.性别方面,男性被告人97人,占77%,实施42例犯罪,女性被告人29人,占23%,实施20例犯罪,其中女性被告人实施的涉微信陌陌犯罪往往是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行为方式主要以恋爱交友或有偿性交易为诱饵,与同案犯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抢劫。
2.文化程度及职业,被告人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大学本科7人,占6%;高中14人,占11%;中专28人,占22%;初中55人,占44%;小学及文盲22 人,占17%。被告人的职业主要是农民、务工或无业。
3.作案时年龄,被告人利用社交软件犯罪呈年轻化特点,因能熟练操作社交平台各种功能的群体多以青年人为主,故其以80后90后居多。
4.前科劣迹,62例中有14例有前科劣迹,且案发时所犯罪名和前科罪名重合率高,在诈骗类和盗窃类案件中该特点表现尤为明显,可见部分被告人随着犯罪经验和技巧的积累,有发展为职业犯的趋势。
5.人身危险性及危害后果,重犯率高且被害人人数多、社会危害性大,即被告人一旦作案成功,往往连续作案、多次作案,一般不会自动停止其犯罪直到案发。例如利用微信、陌陌实施的婚恋类诈骗,在被告人叶某诈骗案中,被害人人数多达19人,涉案金额高达17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酒托宰客类诈骗,其中1例被害人多达230人。
6.犯罪心理特征,一是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放松警惕的心理,对犯罪行为的按计实施怀有信心,二是利用微信、陌陌非实名制注册的管理漏洞、即便案发电子证据难以获取的特点以及被害人羞于报警的心理,对刑罚抱有侥幸心理。
(四)犯罪行为表现
利用微信、陌陌等移动社交软件犯罪,犯通常分为两个发展阶段,一是基础行为,二是升级行为。首先,被告人在微信、陌陌采用化名、假信息注册,通过微信 “摇一摇”、查找“附近的人”、“漂流瓶”等功能或通过陌陌查找“附近的人”,成为陌陌会员查看符合设定条件的人,其次,搭识被害人并取得信任,相约见面或以恋爱交友为由交往,伺机实施犯罪行为。
1.利用微信、陌陌盗窃类。被告人与被害人相约唱歌、吃饭、购物等娱乐消费活动或相约发生性行为,而后趁被害人洗澡,或熟睡时,窃取现金、手机等随身贵重物品。
2.利用微信、陌陌敲诈勒索类。例如,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案,通过陌陌结识被害人并提出与其裸聊,将被害人与裸聊画面截图并保存,进行敲诈勒索。再如,赵某敲诈勒索案,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相约发生性行为后,趁被害人熟睡后偷拍裸照,事后进行敲诈勒索。
3.利用微信、陌陌诈骗类。该类利用微信、陌陌等移动社交软件犯罪最集中的罪名。利用微信、陌陌诈骗的典型方式分别为酒托宰客(8例)、假意招嫖(1例)、婚恋诈骗(13例)三类。利用移动社交软件诈骗和普通诈骗比较而言,被害人的获得具有速度更快、数量更多、涉案金额更大的特点。其中,婚恋诈骗类被告人惯用的伪造身份多为公务员或官二代、富二代、土豪等对异性有资源上的吸引力的身份,以恋爱或允诺结婚为掩护,使被害人相信将要与其共同生活,之后编造各种理由 “借”钱不还,并与被害人(通常不只一名)发生性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社交软件的虚拟性,被告人不仅在姓名、职业、家庭背景、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方面弄需作假,还有1例婚恋诈骗是被告人杜某甲(女)甚至通过手机魔音通话伪装为男性来进行。除此之外,其他诈骗方法还包括在QQ群、陌陌群向群内成员发布可以办理免考驾照进行诈骗,被害人达39人。可见利用微信、陌陌诈骗类案件主观恶性更大,因被害人的获得具有量大面广的特点,故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4.微信、陌陌抢劫类。通过QQ、微信、陌陌、米聊等利用女色引诱,或假意招嫖,或冒充女性身份,以借高档手机充电器为由,邀约男性被害人见面,随后实施抢劫。值得注意的是张某抢劫案、谭某抢劫案中被害人均为卖淫女,行为模式为通过移动社交软件相约发生有偿性交易后强取被害人钱财。
5.利用微信、陌陌强奸类。一例是被告人和被害人通过微信认识后,相约吃饭、喝酒、唱歌,在被告人开车送被害人回家途中在车上意图实施强奸(未遂),一例是被告人和被害人通过陌陌认识后,约被害人到其住处聚餐,当晚趁被害人陈某醉酒昏睡之机将其强奸。
6.其他。例如利用微信、陌陌贩卖毒品、非法拘禁(被告人徐某甲等利用微信聊天将被害人杨某等四人骗至某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较长时间,强迫被害人从事传销)、非法经营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利用微信、陌陌犯罪还呈现出智能犯罪的特点。例如陈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陈某注册微信、陌陌账号,伪装成女性,以恋爱为名取得许某等四名被害人信任,相继获取四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通过向被害人手机植入木马病毒的方式截取支付宝、银行卡余额等信息,再通过网上快捷方式窃取四名被告人银行卡内余额。
(五)被害人特征及致害因素分析
1.被害人性别:在盗窃、敲诈勒索、抢劫、强奸、婚恋诈骗案件中以女性居多,在酒托宰客、假意招嫖等诈骗案件中,男性被害人较多。
2.被害人年龄构成:和被告人年轻化相对应,被害人亦呈年轻化特点,以80后、90后居多。
3.个性特点:崇尚物质享受,容易轻信,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生活作风轻浮,性心理较开放。例如在利用微信、陌陌诈骗及招摇撞骗类案件中表现非常明显,被害人多轻信被告人编造的特殊身份(如军警人员),最终导致被骗财骗色。
4.被害人的心理特征:一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有拓展交际范围,寻求共同爱好的情感需求,因此各种基于共同兴趣爱好而形成的qq群、微信群、陌陌群组等趣缘群体恰好可以满足对精神生活的诉求;二是因为一些女性被害人社会经验不足或精神空虚,容易对微信、陌陌上“附近的人”放松戒备心理,甚至在不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也敢于赴约;三是一旦案发后,部分被害人抱有羞于启齿或破财消灾的心理,因此延长了犯罪分子被抓获到案的时间。
三、利用微信、陌陌等移动社交软件犯罪的防范
(一)软件运营商把好微信、陌陌入口关
1.推进实名制管理,减轻后续管理的负担。微信、陌陌等软件运营商应逐步推行实名注册,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备案,从源头上减轻后续管理的负担。最初,软件运营商之间出于争夺用户、占领市场份额的需要,简化注册程序,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目前,从技术上完全可以实现手机实名制注册和个人身份实名制注册,注册时通过实名手机或扫描身份证、手机摄像头真人验证等步骤收集注册人实名信息。
2.健全非法信息过滤机制,保障用户安全。软件运营商可添加语言识别、语言过滤、大数据分析等功能,考虑使用频率、危害性大小进行分级,进而进行相应规制,在发现不法分子使用微信、陌陌等软件传播淫秽、色情、诈骗等不良信息后给于警告并予以删除。
3.限制可疑人员的使用权限,排除犯罪侵害的可能。建立社交软件监管机制,软件运营商对在大数据分析中发现的一些多次进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或具有实施诈骗等犯罪可能性的用户及时警示甚至依职权注销账户。
4.建立用户黑名单,终身禁止前科劣迹用户再次使用。例如美国制定了《针对网上攻击者安全管制法案》,2009年,因应美国纽约州检察长的要求,两大社交网站Facebook和Myspace,比照性犯罪者的登记记录,总计取消超过3500名性犯罪者的账户。
(二)社交软件用户提高鉴别力
微信、陌陌用户在当前网络个人用户注册仍以“非实名制”为主的阶段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不要随意透露自己外出旅行、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个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使用软件交友的时候,对好友名单要谨慎过滤,对通过软件新结识的陌生人要保持必要的戒备心,不轻易接受好友邀约,一旦约见,见面地点尽量选择在公共场所,并将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随身存放。
(三)立法机关加强立法
利用微信、陌陌犯罪,聊天记录往往是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和关键证据,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微信、陌陌犯罪的电子数据的认定做出规定和解释,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或者司法解释来进行界定,以法律形式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和类型界定,规范软件运营商向司法机关报送相关电子证据的制度。
(四)公安机关发布警情通报
公安机关根据利用移动社交平台犯罪的情况,及时发布警情通报,编印成册,放置在酒店、超市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社区,提醒公众识别与防范该类犯罪。政府部门应联合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广播剧、法制小品等社会公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移动社交软件潜在用户及用户的鉴别力。
参考文献:
[1]方滨兴,等.在线社交网络分析.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
[2]陈蕾.微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控.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1).
[3]李俊慧.社交网站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版).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