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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国际人权保护初探

2016-05-14刘珊珊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贸易和人权的关系越来越敏感,人权作为一个普遍的字眼,人权保护体制应该随着贸易全球化发展而有所扩张。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是国际法一部分,在推动世界各国贸易的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但是多边贸易体制于国际人权之间的冲突也由此产生。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将WTO规则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冲突和分歧看成是各个法律体系分支的矛盾,提出应该以固有的解决不同规则之间冲突的方式来协调,最终实现多边贸易体制下对国际人权的保护。

关键词 多边贸易体制 WTO规则 国际人权保护

作者简介:刘珊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38-02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国际贸易于人权之间的关系越来越重视,但是该研究在我国还处在初级阶级,目前的很多理论和说法也可以寻到国外学者各种观点的影子。本文也是以国外先进观点为借鉴,在马克思主义大的指导背景下,分析多边贸易体制下如何保护国际人权,各种规制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是一种必然存在和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但是提出解决措施,使其逐渐融洽共同发挥积极作用是我们现在要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一、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人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多边贸易体制的形成

多边贸易体制主要是指GATT和WTO所形成的贸易体制。“多边”是一个相对而言的词语,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会议”提出了要在全世界范围内构建世界多边贸易经济体制,1947年4月10日至10月30日,在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进行了关税减让的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一致的有关多边贸易关系的协议和“关税减让表”,签订了临时适用议定书,这就是当时临时的多边贸易规则,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这标志着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而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建立,极大促进了国际贸易量的快速增长。

(二)国际人权法的形成和完善

人权保护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历史,内容也是不断的充实和完善,总的来说经过了三代发展史:第一代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主要标志;第二代是随着社会主义思潮而来的,人权内容由此得到了扩张,包括工作权、教育权和健康权;第三代人权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这次有了维护和平、环境保护、共同发展的意识。通过上述三个阶段可以看出,人权保护从提出到人权法的建立经过了漫长的过程,是随着人们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而逐渐建立起来的,维护世界和平、建立对大自然的保护是一个普遍性的观念,由此也可以看出,人权的国际保护逐渐走向了国际化,并己经成了世界各国必须遵守的责任和义务,国际人权保护不仅有了完善的条约体系,同时还规定了具体的国际人权保护的监督机制和实施制度。

二、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自由和人权保护关系

贸易自由和人权保护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贸易自由的时代需要多边贸易规制进行调节,但是人权保护也是其中很重要的环节,没有了人权,人们的利益就会受到威胁,这也意味着人权保护在多边贸易体制运行下必须考虑周到,制度化。

(一)多边贸易规则和国际人权法的共同价值

WTO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WTO宗旨中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内容,比如,两者都支持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实现。平等互惠以及非歧视原则的坚持等等,GATT体制对于人权的保护是一种被动状态,但是WTO体制对于人权的保护却以主动为主,WTO体制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说明了该体制各项制度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它对人权的保护更是值得延伸和推广的,这就表示了国际人权已经随着时代发展、体制的变革得到了国际关注。

(二)多边贸易规则和国际人权法的不同之处

多边贸易规则和国际人权法虽然存在一定的共同价值,但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存在很多差异也是在所难免,总的来说形成过程是不同的:国际人权规则由于是以人权为主要内容而建立的国际规则,因此对于人权的保护是单一的,而且针对性很强,其中很多规定都是为人权保护而设立的,规定也比较细致和全方位,但是多边贸易体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贸易增多情况下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尤其是经过多轮谈判之后增加的,因此具备概括性和总原则性,在实际操作中适用性也有所限制,对于谈判中持否定意见的国家适用性就比较弱。并不像国际人权法一样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三、 WTO规则和国际人权法冲突的几个方面

WTO规则和国际人权法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和规则,在制定方式上、原则基础上以及具体的规则方面都存在很大冲突,这些冲突制约着国际贸易的未来发展,因此本文对此作出了探讨,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两种规制在发展权方面和环境权方面的冲突作出解释:

(一)发展权方面的冲突

发展权包含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方面,不论是个人还是民族都享有这种权力,但是他们对于发展模式的要求却不一,国际人权法中,该权力被称之为第三代人权,很多国际文件中都可以看到,199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正式宣布发展权的确立,给出了发展权的定义: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的总和。多边贸易体制下,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应该实行差别待遇,对于所有成员的外部债务应该制定解决方案,最终促使各国发展权的实现。但是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虽然具备一定的公平性,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干预比较强,很多问题的解决、政策的决定还有执行都受制于它们,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

(二)环境权方面的冲突

环境权是随着时代发展新提出的权力,环境污染的程度,全球环境指标的屡屡被曝出,都显示了全球环境保护迫在眉睫,我们不能否认,环境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切身利益。随着国际法的健全和完善,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呼声,大大冲击了WTO规则,因为它只是在宗旨和大原则上对此有所体现,具体规则或者附属协定中关于环境的保护措施却十分欠缺,因此多边贸易体制下,这种失衡应该得到调整,比如,美国对泰国虾的贸易禁运争端,美国对欧盟牛肉争端,这些都触及了环境保护、绿色壁垒相关政策。多边贸易体制下,环境保护是必然的,但是打着保护环境的幌子,限制国际贸易的发展,是WTO规制应该尽早解决的问题,这也是该规则和国际人权法冲突的关键。

四、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国际人权保护对策

世界贸易组织采取“多边贸易体制”。在WTO事务中,“多边”是相对于区域或其他数量较少的国家集团所进行的活动而言的。大多数国家,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贸易国,都是该体制的成员,但仍有一些国家不是,因此使用“多边(multilateral)”一词,而不用“全球(global)”或“世界(world)”等词。多边贸易体制的最大目的是使贸易尽可能自由流动。但是国际人权又是如今呼声很高的权力保护之一,如何在这种贸易体制下形成对全世界人权的保护是我们现在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人权保护是全世界的,但是多边贸易体制却有例外国家,本文提出了以下几个完善措施,希望对未来国际人权保护有所帮助。

(一)对GATT第20条进行修正

由于GATT第20条中规定了“一般例外”的几条原则,但是对于人权的内容提到的却不多,而且非常不具体。但是WTO框架内应该设立人权保护相关规定作为纲领性的要求,也是人权保护所应该依附的总原则。本文认为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提出解决办法,在未来发展中必定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根据WTO规则,修改协议需要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才可以,但是在人权问题争论如此大的今天,是否会有过半数的人同意对于协议的修改是一个未知的问题,而且即使协议修订被通过,对于那些反对的成员是否能够接受也是未知数。这种情况下,人权问题即使被列入,也是没有现实层面上的操作意义的。再比如,在未来不可知的世界里,会发生的例外情况会有很多,即使在此处罗列的在详细,在未来都有可能在出现新的问题,因此建立增加一个但书条款作为未来发展可能性的一个兜底条款,这样可以在遇到棘手问题的时候,相关部门进行解释,以便很好的解决国际争端。

(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协调

从国际矛盾解决综合案例来看,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比较有效的方式,也是贸易和人权出现争议时备受青睐的做法,因为它们有着一定的优越性和高效性。解释WTO法必须严格遵循国际法,国际人权也是国际法下面的一个分支体系,因此将国际人权法真正的贯彻到WTO整个框架下面也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却出现很多阻力,比如两种制度的建立初衷不同、很多原则性的条款也不同,如何能将二者进行合理的融合,又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再加上任何引入的解释都是通过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进行,难免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严格性。没有统一性的标准和原则,对于引入问题的类型、内容以及执行问题都会在后期产生争议,一旦存在争议,该机构的威信和适用率都会大大降低。

(三)利用“多哈TRIPS宣言”的方式协调

“多哈TRIPS宣言”是知识产权和公共健康权共存的一个协定,该协定的出现为很多国家解决贸易与人权问题提供了借鉴,这种方式是逐渐、逐个解决问题的,因此备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喜爱。但是由于这种方式的针对性比较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多哈TRIPS宣言的通过,人权问题、环境问题、劳动问题在这种局限性的协定下也出现了争议。但是不可否认,该种办法在短期内还是比较适用的。

(四)签订与贸易有关的人权协定

多边贸易体制下,人权的保护可以参考知识产权国际上的积极办法执行,具体做法通过谈判实现,比如在整个WTO规制下,将有关人权保护的规定,作为贸易相关协定,写入“WTO协定”的附件。换言之,WTO是一个管理全球贸易和行为的机构,是一个经济协调中心,将人权保护列入其中非常之合理,虽然这个过程会遭到一些国家的反对,但是只要国际社会承认人权的价值和重要性,达成协定是必然的趋势,因为人权问题是每个国家人民都需要而且迫切需要的,是人类的呼唤和发展需要。其次,签订与贸易有关的人权协定是一个比较系统、彻底性的解决方案,通过多边谈判达成的协定的标准性和实用性都很高,也是比较公平的,为人权与贸易的很多争端提供了解决办法,给每个国家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五、 总结

综上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各国经济、文化的交错,国际社会之间各国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考验也越来越多,尤其是该规制潜在的扩张性和侵略性日益明显,但是对于人权的保护已经引起全球的广泛关注,多边贸易体制下,WTO规则和国际人权法都有了迅速的发展,已经各自成为了一个体系,但是他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是越来越尖锐,虽然二者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但是之间的冲突也是备受关注,本文就以此出发点,提出了多边贸易体制下,如何通过各种规制对国际人权进行保护,希望对人权保护政策的建立和完善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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