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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物权性法律分析

2016-05-14曲妍景华强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流转物权

曲妍 景华强

摘 要 海域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目前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存在分歧,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定位不充分,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取得制度、公示制度、流转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不足。本文认为应当修改相关法律,以期海域使用权制度更加完备。

关键词 海域使用权 物权 用益物权 公示 流转

基金项目:辽宁省法学会课题项目《构建我国海域使用权物权法律制度研究》,主持人:费宏达,项目编号:LNFXH2015C014。

作者简介:曲妍,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法律系教师,研究方向:理论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景华强,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28-02

“海域使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海域法》)、《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2002年8月1日施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7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物权法》)等相关文件中进行了规定。由于《物权法》的施行时间晚于《海域法》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以及《管理规定》,我国的海域使用权制度与现代物权法律理念存在一定冲突,本文拟从物权法角度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简要分析。

一、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及性质

(一)概念

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对海域使用权进行明确的定义,很多学者对此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笔者比较赞成将海域使用权定义为“用海主体依法所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持续地、排他性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①。”

(二)性质

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笔者较为赞同其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换个角度说,海域使用权首先是物权的一种。根据《海域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表明海域使用权含有占有、使用、收益各项权能,显示出海域使用权具有支配力,而非请求力②。故此,海域使用权更符合物权的性质要求,具有支配力、排他性,它是物权而非债权。

其次,海域使用权是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海域的所有权归国家,而海域使用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意思对特定海域为占有、使用和收益,亦可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其流转③。由此可见,海域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

二、目前我国海域使用权制度的不足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物权法律意识逐渐提升,海域资源的利用率也不断加大,在立法和实践方面,目前的海域使用权制度存在一定不足,本文仅论述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方面:

(一) 海域使用权的相关立法存在分歧且物权性定位不充分

海域使用权主要体现在《海域法》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及《管理规定》中,但这些法律文件对海域使用权的规定并不具体,缺乏权利的界定。之后颁布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这一编中的第122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但《物权法》同样没有对于“海域使用权”进行详细规定。作为法律,《海域法》更偏向于公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海域使用的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主要是从国家的行政管理角度进行的规定,其中有少部分内容提到了海域使用权,但与海域使用权本身的物权性质和《物权法》的私法性有一定对立。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对于如何选择合适的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存有一定困惑。

另外,当前法律条文对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定位不够充分,对海域使用权的物权保护不够重视,有的法律规定甚至与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相背离。

(二) 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取得制度尚存不足

物权既可原始取得又可继受取得,海域使用权是从海域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继受取得是海域使用权取得的主要方式,其中申请与审批、招标、拍卖,属于继受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取得,而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抵押等是在市场流转过程中继受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方式④。我国《海域法》对于海域使用权获取的方式、条件、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具体化,但这些规定的行政色彩较为浓郁,并且,它们仍然存在一些局限,这里主要对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取得方式的不足进行简要列举。

1.申请人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应更加细化:《海域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申请人应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列举,其中的第(2)项中指明应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根据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海域使用应进行环境评价,但目前《海域法》对是否应提交审批海域使用环境评价的书面材料态度不够明确,不利于保护海域环境和海洋生态平衡。

2.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取得方式需更加灵活:目前,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取得除了申请、审批之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更加快捷、便利的方式取得。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招标、拍卖的方式可能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市场交易的需求,能否增加海域使用权的其他更加灵活、便利的创设取得方式是需要思考的。

(三) 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公示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海域法》第19条和20条规定,海域使用权自领取海域使用证书之日取得。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要件主义”,作为物权的一种,现有法律规定却没有将登记作为其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是将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时间作为权利取得的时间。虽然《海域法》还增设了“公告制度”,确立了公告是行政主管机关在审批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但依然无法从法律中体现对海域使用权取得的物权公示效力,这可以说是海域使用权确权方面的一个缺陷。

(四) 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亟需完善

海域使用权的流转是指海域使用权在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⑤。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其权利进行流转,即依法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与继承等。我国的《海域法》和《管理办法》对海域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了规范,但是在具体流转的制度设计层面存在较大缺陷,此外,作为下位法的《管理办法》与《海域法》在法律规定方面也有一定冲突。目前,流转制度方面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1.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海域法》第27条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与继承,《管理办法》的第六章对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泛泛,对于如何具体操作、注意事项等均没有作更为详细的规范,不利于流转。同时,《管理办法》与《海域法》在流转制度上的规定存在一定冲突,如何将下位法与上位法进行协调,也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2.抵押制度设计缺失:根据《海域法》规定,海域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主要是转让和继承。《管理办法》虽然提到了抵押,也只是在对转让和出租的规定中一笔带过。作为物权流转主要方式,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抵押制度,是我国海域使用权制度的一个较大疏漏,非常不利于目前的社会需求。

3.欠缺价值评估机制:海域使用权在进行流转过程中,需要对该权利所涉及的海域、自然资源、环境进行合理定价,以便促进交易更加公平、顺利地进行。但是,目前法律制度中却完全没有规定海域使用权的价值评估机制,缺乏统一的定价标准。

三、完善我国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海域使用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实践,提出如下建议:

(一) 完善海域使用权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的海域使用权立法存在较多问题,甚至留有法律空白,因此,应当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首先,权利定位突出物权性。前文已述,海域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但目前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方面与其物权性相违背。因此,建议在《物权法》中对海域使用权进行专门规定。尽管《海域法》对于海域使用权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但该法律是海域管理方面的公法,对于属于私权利的海域使用权,笔者认为应当在《物权法》中进行独立、具体规定:明确界定海域使用权的权利概念、范围,细化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流转等方面内容。同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对《海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将其中不符合物权法律思想的规定废除。

(二) 完善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取得制度

1.明确应提交环境评价的书面材料: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为了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海域法》应该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当包括海洋使用方面的环境评价书,对符合条件的海域允许设立海域使用权,对不符合条件的海洋资源区域不得设立海域使用权。

2.将挂牌竞价作为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新方式:目前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多,可以借鉴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中的挂牌出让方式,对于特定海域进行挂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的一方获得该片特定海域的使用权,提升市场的竞争活力,便利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取得。此外,还应当不断调研,增设更多灵活方式。

(三) 完善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公示制度

结合物权的登记要件主义,应当明确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制度,建议采登记生效主义,只有进行物权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可以减少领取海域使用证书带来的麻烦。此外,建议增加预告登记程序,保护物权的实现,也可以通过预告登记确定同一海域上的物权并存或竞合时的权利实现顺序。

(四)完善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制度

1.设立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制度,保障用海人的物权实现,也激发海洋产业市场的发展。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对于抵押制度应当明确、具体,如抵押的条件、程序、登记、实现方式等均应进行详细规定。

2.构建海域价值评估机制:海域使用权的流转,需要对海域资源进行定价,这就需要一个公平、合理的价值评估机制对待流转海域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应当结合相关立法,构建海域评估机制,统一评估管理办法、评估程序、评估人员的条件、配套制度等,促进海域使用权各项制度的完善。

四、结语

海域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种,海域使用权制度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海域管理、用海人的权利,更牵涉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应当尽快完善海域使用权的立法,突出其物权性,形成更加规范的海域使用权取得、公示、流转等制度,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顺利实现,促进我国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注释:

①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458.

②崔建远.海域使用权制度及其反思.政法论坛.2004(6).57.

③贾爱玲、何健.海域使用权:概念、法律属性及与相关涉海权利的界分.青岛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1(5).67.

④谭柏平.《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订与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政法论丛.2011(6).91.

⑤王紫零.新型物权——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探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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