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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有效策略

2016-05-14翟自国

进出口经理人 2016年5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监管

翟自国

摘 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一个关键而特殊的组成部分,由于其自身规模、复杂性及系统性关联等特点,也决定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健康性必然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在我国的金融行业乃至社会经济整体的发展中,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也具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我国金融体系运行发展的整体稳定性,本文将针对加强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策略展开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一、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必要性

(一)是控制和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措施

在针对以往世界范围内发生的主要金融危机进行分析时,我们可以发现道德风险问题是诱发和加剧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对道德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也是控制金融风险的要点所在。以往经验告诉我们,如果疏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很容易导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为追逐利益,盲目进行高风险投资,投资收益被金融机构收入囊中,而所造成的损失则往往是由纳税人承担,造成这些金融机构的有恃无恐,在金融危机爆发后,这些金融机构很容易因过度负债,和政府无力救助而被允许倒闭,这常常会导致道德风险爆发和加剧,进而加剧金融领域的动荡局面,给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只有充分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才能实现有效防控道德风险的目标。

(二)是保证金融体系竞争公平性的有效途径

金融体系竞争的公平性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体系运行的稳定性,不公平竞争必然会导致金融体系内部失衡,各方关系难以得到有效协调,不利于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大量研究表明,当一个金融机构拥有了系统重要性的头衔和属性后,常常能够获得一系列的隐形福利,包括政府的隐性担保,金融市场竞争中的部分优先权利等,对于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而言无疑能够带来巨大的益处,但同时这也会导致金融体系内部所有参与者之间的竞争公平性被打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凭借自身优势,常常能够在金融市场中占据更多的资源,享受更多优惠政策,但其他中小型金融机构则要付出更多的代价才能获得同样的发展资源和机遇,长远看来这种不公平竞争对于整个金融体系而言具有着较高的危险性,也会对一些大中型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造成误导。通过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能够有效的调节金融体系内部资源的配置,规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行为,提高资源共享水平,同时避免部分金融机构为晋升“系统重要性”级别而不择手段,这也是保证金融体系竞争公平性的有效途径。

(三)是防控市场结构过度集中风险的必然要求

在金融体系发展的过程中,金融市场过度集中也将导致系统风险的加大,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发展就存在愈加中心化和节点间高度关联的特征,一旦处在系统网络中心的节点或其他关键节点出现问题,都将造成连锁反应,导致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下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就是这样的中心或关键节点,因此,在当前阶段通过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保证系统关键节点的稳定性,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对于市场结构过度集中风险防控的有效性,这也是保持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性的必然要求。

二、当前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系统重要性界定标准不科学

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必要前提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准确界定,但传统界定标准将侧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规模上,对于关联性、可替代性、业务同质性等指标考量不足,这样的界定标准显然是缺乏科学性的,也是片面的,难以准确的反映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实际特点。

(二)宏观审慎监管方面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的仍然集中于微观视角上,相关的监管与改革措施多是围绕单家机构展开,与宏观审慎监管缺乏有效的对接,这也就导致了监管行为在宏观层面上存在不足,整体把控效力缺乏,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三)监管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现阶段我国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方面依然是以银行为重点,在证券和保险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监管投入相对不足,监管水平提升也相对缓慢,这也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整体效果。

(四)监管独立性相对不足

当前我国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方面,仍难以避免要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可以借助自身的政治实力规避和干扰监管工作,这也导致了许多监管措施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落实。

三、加强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界定标准、监管范围

首先,可以借鉴国际上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界定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的标准体系,将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可替代性作为评估界定的重要指标,完善指标量化体系,以此为基础制定更加细致可行的评估方法,对金融体系中的现有金融机构进行重新分析评估,列出新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这也是划定监管范围的重要依据。在进行监管范围的划定时,要加强对除银行以外的证券及保险类等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做好全面把握,避免证券及保险类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不力所导致的系统风险出现,避免留下监管盲区和死角。

(二)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

在监管主体方面,要确立和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明确监管工作的权力主体,这也有利于实现宏观角度的统一把控,确保监管权的统一性,保证监管效率与权威性。中国人民银行应在风险预防和危机处置等全过程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持续、全面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应为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权的行使提供协助,包括对各自领域的金融机构实施微观审慎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和“三会”的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特殊金融监管处置机制

我国一系列金融相关立法中,已经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及处置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专门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际特点的监管处置机制仍未能形成,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生前遗嘱”计划的经验,针对我国现有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定期上报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管理制度,以此来实现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自身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的把控,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定期对各机构所上报的恢复和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就可以实现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有效引导,和宏观监督,这也就能够大大降低监管的成本,也能够避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运行危机给政府财政带来的较大负担和高额风险。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清算机制,确保一些难以存续的大型金融机构有序退出金融市场而不会对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冲击,建立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保障金融消费者和纳税人的利益,降低道德风险。

四、总结

本文首先对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之后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指出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中所存在的几点问题,并进一步从不同角度针对加强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有效措施展开了探讨,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为我国金融体系在未来的健康稳定发展做出些许贡献。

参考文献:

[1]黄孝武,柏宝春,徐昕.国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实践及借鉴[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6)

[2]吴琳琳,付克华.“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传导及防范机制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2(09)

[3][美]戴维·斯基尔.丁志杰等译.金融新政:解读《多德—弗兰克法案》及其影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4]徐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监管进展及对我国的启示[D].华侨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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