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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务部商资函[2016]227号文与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见

2016-05-14刘兴成

中国证券期货 2016年6期
关键词:白沙洲农副产品生效

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民四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经商务部行政许可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015年2月11日,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商务部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其曾作出的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行政许可。

由于商务部没有答复,2015年5月4日,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商务部,要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商务部撤销其曾作出的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行政许可。

2015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5)二中行初字第786号《行政判决书》和(2015)二中行初字第815号《行政判决书》,支持了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两个《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商务部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商务部关于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有关申请事项的处理决定》(商资函[2016]227号),以撤销《批复》和批准证书有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务部决定维持《批复》和批准证书,不予撤销。

一、商务部做出的商资函[2016]227号文,颠倒黑白认定事实,违法对抗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判决,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

1、商务部在商资函[2016]227号文中颠倒黑白认定事实。商务部做出《批复》和颁发批准证书前,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和白沙洲市场由王秀群控制,从来没有发生过对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商务部认定,根据3个生效判决,王秀群重新控制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和白沙洲市场,就会发生对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商务部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对事实的颠倒黑白认定。

2、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香港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之间,只存在对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之争。该股权之争是私有单位之间的私有产权之争,与公共利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商务部把私有单位之间的私有产权之争说成公共利益,再次颠倒黑白认定事实。

3、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四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商务部《批复》和批准证书维持的合同(《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且《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是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合同而无效。国家利益是最高的公共利益,商资函[2016]227号文将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颠倒过来。

4、商务部的商资函[2016]227号文,对抗最高人民法院的(2014)民四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鼓励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鼓励企业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鼓励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商务部批文。

5、商务部的商资函[2016]227号文,拒不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二中行初字第786号《行政判决书》和(2015)二中行初字第815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判决。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有了商务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证据。

二、商务部违反法定程序,无权在《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做出商资函[2016]227号文,也无权作为当事人界定公共利益。

商务部有义务于2015年2月11日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向商务部申请后,在有效期内做出行政决定。一旦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商务部,商务部无权于2015年5月4日后做出行政决定,也无权作为一方当事人界定公共利益。

(2015)二中行初字第786号《行政判决书》和(2015)二中行初字第815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商务部只有执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没有权力重新做出任何行政决定。商务部做出商资函[2016]227号文,是在对抗法律,是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判决的行为。

三、商资函[2016]227号文证明,商务部在做自己的法官。

2015年2月11日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向商务部申请后,商务部是行政裁决方,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香港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是利益相对方。

由于商务部对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作为,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对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司法裁决方,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商务部是利益相对方。

2015年5月4日,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商务部后,商务部对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做出的任何行政决定,都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商务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因此,商务部商资函[2016]227号文是非常荒唐的违法行政结果。

四、商资函[2016]227号文证明,商务部只愿意接受自己希望接受的监督。

在商资函[2016]227号文中,商务部给予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一个“权利”:“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之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资函[2016]227号文证明,商务部只愿意接受自己的监督,也愿意接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但商务部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后做出的生效判决拒不执行。

五、商资函[2016]227号文违反宪法与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商务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商务部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商资函[2016]227号文不仅对抗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国家法院的生效判决,而且对抗《行政诉讼法》,从而对抗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六、商资函[2016]227号文是违法行政的结果,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义务服从,更不需要按照商务部安排的复议渠道进行权利救济。

商务部2016年5月19日作出商资函[2016]227号文,是对2016年5月18日新闻监督《商务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专家称后果严重或致罪》的迅速回应,目的是压制新闻监督。

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既没有义务服从商资函[2016]227号文,也不需要按照商务部安排的复议渠道进行权利救济,反而有权将商资函[2016]227号文当作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用。

如果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进入商务部布下的拖延时间、不予执行生效判决的圈套。

七、商资函[2016]227号文不影响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虽然商资函[2016]227号文抄送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但商资函[2016]227号文只针对2015年2月11日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向商务部的申请,并不是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个生效判决的回复,商务部没有权力也没有权利否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个生效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如果商务部拒绝履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个生效判决,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采取下列措施:

1、从生效判决履行期满之日起,对商务部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2、将商务部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3、向监察机关或者国务院提出司法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国务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北京市二中院。

4、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商务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如果商务部拒不执行两个生效的法院判决,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王有权控告商务部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位犯罪,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行使3个生效判决书赋予的合法权利。

1、合同无效,财产各自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据此,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有权直接取得自己的返还财产即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将股权款返还香港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

2、生效判决能够证明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生效的判决书证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属于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不因商务部是否撤销《批复》和批准证书而有所改变。目前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是过去时,是错误的,应当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就应当变更在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因商务部是否撤销《批复》和批准证书而有所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股权的权利。(刘兴成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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