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专家称后果严重或致罪
2016-05-14凡志喜
凡志喜
“一纸假协议骗到真批文”,中国农产品交易假协议骗倒商务部一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各界关注。本刊关注该案两年多来,看到了依法治国的力量
“一纸假协议骗到真批文”,中国农产品交易假协议骗倒商务部一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各界关注。本刊关注该案两年多来,看到了依法治国的力量。
原告王秀群和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商务部,要求商务部撤销其曾作出的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行政许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分别作出(2015)二中行初字第786号《行政判决书》和(2015)二中行初字第815号《行政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时至今日,都未见商务部依法撤销的行动。
5月17日下午本刊特邀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广兴、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刘兴成等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会议室就此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江平认为:“最高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的判决,他认为这个股权转移协议无效,恶意串通,又是最高法院做出的,所以这应该是实质的问题已经做出了决定,而商务部,作为批准的机构,已经发给了批准证书,那么现在最高法院认为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协议是违法的,恶意串通的,那么就应该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来撤销,因为,商务部是作为行政机构,有权力来撤销,最高法院是不可能来撤销一个机关的行政决定,这是他越权了,但是他这个空间是有限的,不能违反了最高法院在民事问题的实质的判决,实质问题的决定就是不能够改变的。”
“我们可以拿《物权法》来作为一个例子来看一看,《物权法》规定法院判决的物权的归属之后,它的物权的归属从法院判决之后起算,也就是法院判决了这个房子应该是给甲的,那应该从那个时候起就已经转移了,即使登记部门登的是乙的也没用了,但是登记部门必须要改过来,因为法院不能直接改变登记部门的登记,但是这个就说的很清楚了,物权的归属是以法院判决为准,法院判给谁的就是谁的了,那么你那个行政机关发的那个登记证书,有不一样的地方,必须要以法院判决为准,这是应该很明确的,不能够说是法院判了给甲,结果,房管部门说不行,就登记是乙,就归乙。因为这一点在《物权法》上已经写的很清楚了,当然这里面稍微有点不同,这是物权,这地方是企业的设立,也可以参照,我觉得基本精神应该是这样。”
江平还说,“碰到这种问题,既不做肯定的,又不做否定的,那就是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一个很可怕的现象,也是一种违法的现象。”
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经法律评论员刘兴成律师称:“行政机关就应该依法行政,强调依法治国,行政机关就应该做守法的、执法的表率,其实根据最高法院的民事判决,他就应该经过听证以后,自动撤销它过去错误的批复,那么现在他没有,没有的话,原告通过行政诉讼,那他就应该不折不扣的去执行生效的判决,因为他其实是认可的,他没有上诉,哪怕他上诉了,法院最后维持了,那他也应该继续执行,而不执行的话,这个后果非常严重。”
“根据规定,商务部拒绝履行两个生效判决,北京市二中院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从生效判决履行期满之日起,对商务部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2、将商务部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3、向监察机关或者国务院提出司法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国务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北京市二中院。
4、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商务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有权控告商务部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位犯罪。”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广兴认为:“最高法院做出的这个裁决,原先的协议是无效的,这个是任何机关都不可以质疑的,那么从逻辑上,或者法治上来说,行政机关做出的一项行政决定或者是一个批准文件,建立在一个无效的东西的基础上,那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就失去了根据。”
“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作为行政机构应该尊重司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是两个不同的,行政的执法它是事前的,事中的,它可以事前的审批呀,发牌照呀,批文件呀,那么,有问题的时候,通过法院,当司法系统发现行政机构批复的、审批的牌照,产品或者是企业有这样的许可,有问题之后,由法院或者是最高法院做出判决,根据这样的生效判决,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后,这个行政机构应该有义务撤销它之前的行政许可。这是司法权是对行政权的一种监督和制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
商务部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是不是涉及其他方面的考虑,对于这种疑问,江平、杨东、张广兴、刘兴成等专家一致认为,有错能改不丢人,丝毫不会影响商务部的行政执法机构的公权力和形象,反倒更能彰显依法治国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