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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淑女”的反叛:解读贝丝·亨利的《心之罪》

2016-05-14桂沅沅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女性主义

内容摘要:贝丝·亨利的代表作《心之罪》创作时期正值女权主义运动的第二次浪潮,剧中体现了女性主义思想,玛格拉斯三姐妹在一定程度上反叛了传统“南方淑女“形象。本文采用女性主义思想来分析《心之罪》剧中对“南方淑女”的反叛。

关键词:《心之罪》 女性主义 “南方淑女”

《心之罪》是美国当代剧作家贝丝·亨利(Beth Henley)的成名作与代表作。本剧与1981年荣获普利策戏剧奖,同时也在美国戏剧界赢得了广泛关注。亨利的作品主要讲述美国南方家庭中女性的生活、命运、挣扎和抗争。《心之罪》创作时期正值女权主义运动的第二次浪潮,因而女性主义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美国女性注意戏剧的发展与繁荣。“美国南方文学的传统和女性主义的诉求共同成就了这部当代戏剧,把隐藏在黑暗中的焦灼女性心灵用诗意的方式揭示出来。”(杨彬,董楠楠,2014:47)

《心之罪》中极具反叛意识的玛格拉斯三姐妹并非传统的“南方淑女”。她们从“南方淑女”的神话中觉醒,开始勇敢追求自我价值与真爱。父亲的离家出走和母亲的自杀,给玛格拉斯三姐妹的生活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阴影。(Audlitsh,2001:268)这最终导致三姐妹在后来的人生道路上的坎坷以及悲观的人生态度。剧终,三姐妹所面临的问题虽没完全解决,但她们对人生的态度得到了重大改变,前途一片光明,也会从以前不幸的生活中慢慢解脱出来。

一.蕾妮:无畏的真爱追求者

《心之罪》以玛格拉斯家里的厨房为背景,而故事发生在密西西比的一个南方小镇,海泽赫斯特。在二十世纪,厨房是女性活动的主要场所。蕾妮就是一个经常活动于厨房的女性,她深受父权制的压迫,思想完全被祖父的思想所禁锢。然而,在蕾妮三十岁时,其人生发生的很多变故使其对人生有了新的认识和见解。她不再一味地受传统“南方淑女”的禁锢,她开始勇敢追求与自己有过一段感情的来自田纳西州孟菲斯市的查理。

在旧南方社会中,女性的使命是成为富有魅力的妻子、照顾孩子的母亲和勤劳于家务的“仆人”,女性应该将全部的精力放在家庭中,而女性自身的心愿诉求和职业理想,从来未被男权社会体系考虑在内。蕾妮,玛格拉斯三姐妹的大姐,是三姐妹中最听祖父的,在三姐妹团聚之间算是一个典型的“南方淑女”。她在三十岁之前从未考虑过自己的感情生活,将全部精力放在家庭中,照顾祖父,任劳任怨。与查理的爱情就是被祖父所灌输的思想所扼杀的。查理并不在意蕾妮子宫萎缩的生理问题,但由于蕾妮受传统思想的束缚,最终结束了这段爱情。

与此同时,蕾妮是三姐妹中最替家里其他人着想的人,作为大姐,她像妈妈一样关心梅格和蓓博。剧中,蕾妮已经三十岁,一个典型的传统南方女性形象,她带祖母的手套来做家务,在其妹妹看来是很可笑、很土气的。后来蕾妮的人生中发生了很多意外不幸的事情,并最终在两妹妹的劝导下开始觉醒,意识到子宫萎缩并不能阻碍她拥有幸福,女性是有自己独立意识的,并不是男权之社会中生育工具。

父权制社会禁锢女性的思想,因而女性在思想上主要依附于男性。“在父权制社会,女性自出生后就被训练如何与男性交往,并依赖男性生活。”(Gilligan1992:12)一开始蕾妮就是一位思想没有主见的女性,人生完全由祖父来安排。蕾妮父母已不在,祖父作为家族的大家长,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掌控孙女们的婚姻及命运。祖父认为,子宫萎缩会让女性成为无用的东西,男人并不需要不能生孩子的女人。这一观念在蕾妮心里留下很深的印记。如果蕾妮没有子宫萎缩的生理缺陷,也许就过上了传统“南方淑女”的生活。然而命运弄人,蕾妮过上了平淡而有乏味的孤苦生活,她的使命就是照顾祖父的饮食起居。

不幸的事情一件接一件地发生在蕾妮身上,这使她开始质疑自己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由于受旧式的伦理道德的束缚,蕾妮存在的意义被局限于家庭中,然而祖父的病重必将让蕾妮走出自己的小家,开始自谋生路,必将会取得经济上的独立。“女性之间应该建立亲密的关系,意识到男性并不能在女性生活中发挥独有的作用。”(Showlater,2004:67)。在两个妹妹梅格和蓓博的鼓励下,蕾妮最终挣脱传统“南方淑女”的束缚,开始勇敢地追求自己的爱情。

二.梅格:另类的“南方淑女”

梅格与传统的“南方淑女”截然不同:她并不是很关注家人和朋友,而她的所作所为是对美国南方男权社会的一种反抗。母亲与女儿之间的关系将会“决定女儿将来会以何种心态去生活,不仅会决定未来和母亲之间的关系,而且决定着和周围其他人的关系”。(Austin,1990:59)母亲的自杀以及杀死家里的黄猫,对于自己年幼的三个女儿来说是一种恐怖而且不负责任的行为,给梅格后来的人生道路中留下了阴影。梅格是第一个看到母亲自杀的女儿,这对梅格后来人生态度有了深远的消极影响。

梅格的形象完全背离了传统“南方淑女”的定义,在她的意识里,家庭离她似乎很远。梅格是三姐妹中最早去追求自己事业的女性。梅格为了自己的事业出去闯荡,但后来她却成为饲料公司的记账员。在剧中,梅格喜好吸烟喝酒,一遇到不顺心的事梅格习惯性地抽烟,喝波本威士忌。这种行为在女性中是很少见的。她是一个三姐妹中极端自私的人,对于祖父的宠爱,她对祖父并没有太多感恩之情。她出门在外,一般很少与家里人联系,甚至大姐蕾妮发给她的电报,她也没怎么阅读。在感情方面,梅格也是一个很绝情而且不负责任的人。她有过很多男朋友。在外打拼多年的梅格,由于事业上的失意,染上了很多普通女性所没有的恶习。但姐妹重逢,使梅格有所改变,她鼓励大姐蕾妮追求真爱,同时安慰妹妹蓓博。姐妹之间互相的鼓励与支持使她们开始追求崭新的生活。

随着南方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女性的生活在慢慢发生着变化,社会对女性的期待也在变化。虽然梅格在剧中所呈现的形象是消极的,并不令人同情,但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父权制社会的反抗:因为它代表了女性意识的局部觉醒。梅格这个女性形象揭示:女性的生存空间已不再局限于婚姻家庭,她们的社会角色正在慢慢改变。婚恋观悄然发生改变,年轻人可以开放自由的进行交往。

三.蓓博:父权制的颠覆者

蓓博也是一名遭受父权制社会残害的女性,但她并不像传统“南方淑女”那样懦弱,她奋起反抗,与父权制作斗争,以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蓓博是父权制的颠覆者。在传统的美国南方社会,传统的“南方淑女”应当温顺,服从于男人,她们不拥有独立的精神意识。女性在压力与歧视之下,自我意愿无法得到顺利表达,心理健康更是得不到完善的发展。蓓博的婚姻完全是由祖父安排的,然而祖父衡量幸福婚姻的标准却紧紧是扎克力物质上的富有。

蓓博枪杀其丈夫扎克力,这是一个被整个社会所嗤之以鼻的事情,在海泽赫斯特这个南方小镇算是一个十足的丑闻。然而,枪杀事件同时也是促使玛格拉斯三姐妹觉醒的导火索。决定婚姻是否幸福的因素并不仅仅是物质条件,精神层面的因素更为重要。但祖父仅仅以物质条件是否优越来判定婚姻是否幸福这一观念致使蓓博生活的悲剧。蓓博婚后所作出的事情完全颠覆了传统“南方淑女”的形象,由于收养狗的事情与黑人男孩威尔发生婚外情,这在当时是一个很疯狂的举动。

在旧式的伦理道德框架下,女性存在的意义被局限于婚姻与家庭中。作为妻子,女性应该对男性是绝对服从的。丈夫富有,蓓博应该在家做一个贤妻良母,为家庭默默的奉献自己。在当时的男权社会中,女性作为社会个体的情感诉求、理想追求和人格尊严完全被忽略了。然而,蓓博是一个由独立意识的女性,她并不屈服于这样的命运。背着自己的丈夫,她和镇上的男孩威尔发生了婚外情,到后来被丈夫发现之后,她并没有退缩,而是勇敢地去保护威尔,枪杀自己的丈夫。

在父权制社会,女性的命运并没有掌握在女性自己的手里,她们往往受父权制的压迫,正如蓓博的婚姻是由其祖父来决定的,她与丈夫之间几乎没有什么情感交流,受丈夫扎克力虐待,婚后的生活并不幸福。从蓓博结婚后所做的事情中可以明显看出她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南方淑女”形象,不再是勤劳贤惠的妻子,不再是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妇,不再是只为男人而活的女性。她在祖父的操纵下,嫁给了物质上富有的扎克力,“她是一个深获观众同情的人物,从而构成了对父权制的嘲讽”。(刘仪华,2011:169)蓓博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颠覆了父权制,她的形象在南方社会中是一个典型的反叛形象。

四.结论

随着美国南方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南方淑女”形象已渐渐消亡,女性的生活在慢慢发生着变化。玛格拉斯三姐妹深受家庭的不良影响,以及当时父权制社会的束缚,但她们并没有屈服,而是互相鼓励与支持。她们不再是传统的“南方淑女”,开始独立自主地面对人生。

传统的“南方女性”并没有独立的人格,她们习惯于服从男人,男性成为社会衡量女性是否幸福的标准。但玛格拉斯三姐妹反叛传统的“南方淑女”的生活,给旧观念沉重一击。通过创造这三位独特和反叛性女性形象,亨利试图证明女性要自尊、自信、自主地面对生活,这样才能使两性关系、婚姻、家庭、人类是社会制度健康协调地发展,从而共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Audlitsh, Susanne. “Beth Henleys Early Family Plays:Dysfunctional Parenting, the South,and the Feminism”.American Studies, 2001(02): 267-280.

2.Austin, Gayle. Feminist Theories for Dramatic Criticism.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Press of Michigan, 1990.

3.Gilligan, Carol. In a Different Voice: Psychological Theory andWomens Developmen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

4.Henley,Beth.Crimes of the Heart. Collected Plays Volume I 1980-1989. Lyme, NH: Smith and Kraus, Inc.2000.

5.Showalter, Elane. A Literature of Their Own.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2004.

6.刘仪华:“论戏剧《心灵之罪》人物塑造中的裂像”,《世界文学评论》,2011,01:167-170。

7.杨彬,董楠楠:“黑暗中飞翔的南方精灵——贝思·亨利《心之罪》评论”,《戏剧之家》,2014,07:47-48。

(作者介绍:桂沅沅,同济大学2014级研究生,专业:英语语言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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