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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如何打造“蓝色金融”

2016-05-14赵大伟

投资北京 2016年6期
关键词:蓝色京津冀海洋

赵大伟

2012年,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我国的海洋强国之旅正式开启。2015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达到64669亿元,比上年增长7.0%,海洋生产总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6%,标志着海洋经济已经逐步成为我国未来经济新的增长点。

京津冀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海洋经济带,拥有大陆海岸线641公里,管理海域面积达1.2万平方公里,目前已经形成了包含海洋交通运输业、沿海旅游业、海洋油气业和海洋化工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盐业、海洋渔业等产业在内的海洋经济结构,打造了一批颇具竞争力的海洋企业,在京津冀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从产业发展角度分析,金融支持对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有鉴于此,发展“蓝色金融”,将海洋经济打造成为京津冀发展的“蓝色增长极”,对于保障京津冀地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蓝色金融”应坚守什么原则

发展京津冀地区“蓝色金融”应立足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契机,面向京津冀地区海洋产业,依靠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力为金融支持京津冀“蓝色增长极”成长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体制环境,建立健全与京津冀地区海洋经济发展特点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与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血液,必须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大局中发挥功用,京津冀“蓝色金融”的发展,应积极响应供给侧改革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着力调整海洋产业结构,优化海洋经济布局,大力提倡金融优先支持海洋科技创新、海洋环保产业、海洋服务业,促使京津冀地区海洋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在具体的“蓝色金融”发展中,不仅要依靠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拉动作用,更需要发挥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丰富金融产品体系,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满足海洋企业发展的金融需求。

从着力拓宽海洋企业的投融资渠道出发,需要将资本“走出去”和“引进来”结合起来,采用金融的手段,鼓励大型海洋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广泛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吸引多渠道、多元化资金满足京津冀地区海洋企业资金需求。

北京的作用不可或缺

尽管北京并无出海口,但在京津冀海洋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在金融支持海洋科技创新方面,大有文章可做,这也符合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城市定位,有利于实现陆域、海域联动,在打造“蓝色增长极”的基础上强化海洋经济辐射和带动作用。

北京可尝试建设具有京津冀特色的海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发展以资本市场为主,综合使用海洋科技信贷与担保、海洋科技风险投资、海洋科技创新创业保险等手段的金融支持海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可以依托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的集聚效应,建设京津冀地区海洋科技金融创新示范区,建立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包括金融专家、科技专家、海洋经济专家在内的智库组织,为海洋产业科技创新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政策咨询和智力支持。

为海洋企业搭建信用服务体系

京津冀地区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涵盖广泛、重点突出、多方共认、应用广泛的京津冀海洋企业金融信用服务体系,逐步规范京津冀海洋企业金融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营造京津冀海洋企业金融诚信发展环境,建立京津冀海洋企业金融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实现海洋企业“一地守信,三地受益;一地失信,三地受制”,同时帮助海洋中小企业尽快建立信用档案,完善海洋中小企业金融信用信息,为海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提供征信依据。

在此基础上,着力将京津冀地区建设成为海洋企业金融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的先行区和示范区,为发展京津冀“蓝色增长极”提供信用服务和保障。

让信贷支持更加个性化

目前,银行业是满足京津冀地区海洋企业金融需求的主力军,信贷支持在京津冀地区海洋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发展京津冀地区“蓝色金融”,有必要根据京津冀地区海洋企业的特点,设计并建立符合其成长与发展的信贷服务体系,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业务领域海洋企业制定个性化的信贷政策。

特别是,针对海洋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服务港口建设及海洋运输业、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的支行,对当地海洋企业进行对口信贷支持,并将支持海洋企业发展的力度纳入业绩考核;给予海洋中小企业更多政策支持,落实相关部门制定的专项授信管理政策;开展信贷产品创新,积极拓宽抵质押方式,着力解决海洋中小企业因缺乏抵质押物而无法获得信贷支持的问题。

分担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

在健全与完善海洋企业信贷服务体系的基础上,还应兼顾服务海洋经济的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贷风险,建立健全海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海洋经济的意愿。

通过鼓励服务海洋经济的金融机构有针对性进行海洋金融产品创新,扩大海洋中小企业担保物范围,如可以将海洋捕捞机械、海产品纳入海洋中小渔业企业的担保物范围、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纳入滨海旅游业中小企业的担保物范围等;逐步引入海洋贷款保险制度,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推出海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产品,当海洋中小企业无法归还贷款时,服务海洋经济的金融机构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推动服务海洋经济的金融机构建立市场利率定价机制,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综合考量潜在风险、中小企业承受能力、未来收益等因素,依靠市场利率定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化解海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京津冀地区应对海洋企业上市给予更大的资金支持,特别是进一步完善海洋科技企业、海洋环境保护企业、海洋新兴产业的上市支持政策和工作推进机制,为海洋企业提供更丰富的、定制化、个性化的直接融资方案。

在具体操作层面,可以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等产品,重点缓解其中长期融资难困境;支持有条件的海洋企业通过组建财务公司的方式,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平台功能,直接参与金融市场运作,积极开展“蓝色金融”业务,满足企业自身资金需求。

海洋经济需要风险投资

海洋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资金需求单纯依靠银行信贷、企业直接融资等方式是难以满足的,很多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关键技术研发阶段、研究成果转化阶段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导致很多好的项目、好的创意最终“夭折”,因此,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参与京津冀地区海洋经济就显得尤为必要。

京津冀地区应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进入海洋经济领域,吸引更多国内外知名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落户京津冀海洋经济带;设立专门的海洋创业、海洋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本领投或跟投早期海洋企业,助力海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发展,提升海洋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速度。

大力发展融资担保

发展融资担保是缓解海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途径。京津冀地区要重视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海洋中小企业服务,鼓励服务海洋经济的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展开合作,建立银担合作机制,有计划扩大海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海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同时,京津冀地区有必要设置海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完善商业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切实发挥融资担保机构连接银企的纽带作用。

此外,京津冀地区要探索建立“蓝色金融”协调沟通机制,专门负责协调、沟通、落实京津冀地区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重大事项。建立京津冀三地政府联席会议机制,组织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发改委、金融办、地方海洋部门等研究确定金融支持海洋经济的工作目标和计划安排,组织开展海洋经济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定期检查,并对金融支持海洋政策的效果进行总结与后评估,及时针对金融支持海洋经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保障“蓝色金融”做好做实。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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