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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控机制

2016-05-14王维健

资治文摘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办案律师

王维健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的生命线。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只有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提升他们的满意度,法律援助职能才能有效发挥,法律援助事业才能赢得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因此,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行有效地监控,应当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

一、影响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的因素

一是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影响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一般是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社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好一个案件除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文化、教育、家庭、心理等方面的知识和较丰富的社会经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由于缺乏较多的办案经验,加上不注重学习,业务知识与业务能力相对社会专业律师较贫弱,而受援人员咨询的问题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起来有时有一定困难,难以让当事人满意。由于社会律师依靠办案收费生存,所以业务精通,办案经验丰富的高级律师、主任律师由于案源较多、业务量大,所以愿意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很少,大部分律师所把法律援助案件交给初出茅庐的新律师办理,另外,一些专业律师还是缺乏,如医患纠纷这些年逐渐增多,而这块的专业律师少,擅长打医疗官司的律师又不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类案件的质量。

二、是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影响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由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较低,案件的难易度、付出的辛劳等并不比收费案件少,有的甚至超出收费案件,且面对的又是老弱病残等贫弱群众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他们监督律师办案的能力或水平较低,不向支付律师费的当事人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律师按照合同勤勉地履行服务义务,再加上法院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律援助案件所占比例不大,相应给律师准备辩护的时间较短,甚至极个别法官开庭时发现被告人没有请律师时,临时抓律师,律师只能仓促上阵,临时出庭、临时辩护。因而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不如收费案件那样态度热情、认真负责,存在重形式、走过场、敷衍了事的現象。如将调查取证工作交代给受援人及其家属去完成、会见被告人和阅卷走形式等,法律服务人员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

根据以上存在的现象和原因,我们认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是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基本保证。

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控建议措施

1.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使法律援助工作均衡发展

整合服务资源,创新工作方法。科学、合理地配置地方法律服务资源,使法律援助工作均衡发展。从实际出发,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如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结合。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的处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有着较为成熟的工作网络和工作经验。二者结合,适当简化法律援助流程,可以大幅度降低法律援助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拓宽弱势群体的维权渠道。这在实践中已经有过很好的实例,部分区县援助中心已加入到大调解中心工作,下一步要在介入时间、参与方式、当事人条件和服务标准上做进一步规范。以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为重点,做好对群体性、突发性及社会热点问题案件的处理,深化帮老、助残、拥军、农民工维权等特色服务。

3.采取“契约律师”形式,弥补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不足

(一)招募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选取部分热心法律援助事业并具较深办案经验且认真负责的律师,经双方协商,实行契约式管理,每天在援助机构轮流接待,办理法律援助大部分案件,既提高群众对法律咨询解答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满意度,又利于管理,同时弥补了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不足。

(二)建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

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是指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中执业的律师,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他们与社会律师的区别是有工资收入,不靠办案收费生存,他们的职责就是为受援人服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避免社会律师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对法律援助案件敷衍、不负责的现象。可以临时采用招聘的方式,以合同的形式明确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的工资待遇和工作职责等,考虑到专职的特性,结合律师发展的实际,可从新律师中选聘,与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共同发挥作用。

3.加强管理,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控制监督机制

(一)在审查指派法律援助案件阶段把好律师选任关

首先加强对案件的实质审查,防止无价值的援助案件发生,这是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第一关。在接受当事人申请时除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事项的类型作审查外,还需对申请事项的诉讼请求、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具有初步的证据表明值得采取法律援助行动、是否不致明显败诉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效益,最终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其次是选任律师适当。建立法律援助律师档案,明确记载律师的执业情况、专长、教育背景、办理的典型案例等,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专长指派和受援人根据律师档案点援相结合选派适当的律师承办案件。

(二)在案件办理阶段加强监督

首先一次性告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电话等;其次跟踪办案进程。法律援助中心由专人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受援人和承办人员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建立承办人员报告制度。承办人员在开庭前或定期就证据收集情况、代理(或辩护)的主要观点、案情分析意见等内容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四是出席旁听审理。每月有计划地随机抽查部分案件参与旁听,通过个案的有效监督起到普遍的警示作用;五是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组织资深律师和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三)案后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检查案卷。察看案件的结果、卷中材料是否齐全、谈话笔录、调取证据是否符合要求,起(上)诉述、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使用法律是否正确等;二是回访当事人。不定期通过电话或免谈方式征询受援人对承办人员办案情况的意见;三是走访检、法机关。定期走访听取审理机关、公诉人对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四是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对承办人员的办案质量进行评估,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质量等级,与办案补贴挂钩;五是完善奖励惩处机制。将处理违纪违规与表彰奖励相结合,以激励和鞭策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受援人能够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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