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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则有效性的理论探究

2016-05-14李富赛

资治文摘 2016年6期

【摘要】在西方法律哲学史上规则有效性理论中,有两个核心问题:法的规则有效性的来源和服从具有规则有效法的原因,同时这也是法的规则有效性理论的核心问题,在解决这两个问题就要了解何为法的有效性,何为规则,法的有效性是法律由于某种原因而对其指向的对象具有服从或实际具有的约束力而法的规则有效性则是更进一步是法律经过权威机关的颁布而具有约束义务人的约束力。而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关键词】法的规则;法的有效性;有效法

博登海默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有人说一条法律规范是有效的,这就意味着这条法律规范只对那些说这话的人具有约束力”。这句话就引起了一个法理学问题:法的规则有效性问题。而对于这个问题伟大的法哲学家哈特在其著作《法律概念》中基于实证主义进行了分析,而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律方法和法律哲学》中亦有论证。据此本文以法的有效性为脉络,对法的规则有效性理论进行分析。

一、法的规则有效性的来源

佩策尼克在探究法的规则有效性理论时提到“法律实证主义接受了自然法的假设:有效的法具有约束力,因此必须被服从。同时,实证主义者又拒绝法律与道德之间有任何概念上的联系。他们宣称法律体系完全是道德无涉但依然有效的。从法律的观点看,人必须遵守这样的属于一个体系化的道德无涉的系统。从而,他们必须解释“法律上的应当”区别于道德义务的确切含义。如果法律规范的有效性是“源流性”的,那它不来源于道德,又来自于哪里”。他提出的这几个问题,引起了我们的深思,我们发现这些问题深入到了法的规则有效性理论的本质:如果我们要了解“人应该服具有规则有效性的法”,我们就必须回答这种规则有效性的来源到底是什么,它怎样在道德之外创造出具有规范性的内涵来。

1.法的规则有效性来源的论证策略

关于来源的论证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第一,实在法是惟一的法律,因此它的效力来源不能从外部来寻找,只能从法律本身寻找。因为实在法是唯一的法律,因此自然法是不存在的,不能在其身上来寻找效力的来源。实在法可能作为制定法或民间法,其效力的来源只有一个。第二,这种来自自身的效力也就是法律规则的效力,因此只能从法律规则自身的特点来说明效力的来源,并要求人们服从。在规则有效性理论看来,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规则不同,虽然法律规则和其他社会规则构成一个有序的规则体系,但是在法治社会,法律规则是给人的行为提供行动理由的社会规则,是这种最佳的行动理由打破了康德认为的自然法靠理性的权利或霍布斯认为的自然法靠意志国家从外部斌予法律有效性的神话,依靠人自身行动之理由赋予行动规则以有效性。第三,实在法本身的效力,因此只能在实在法身上寻找其效力,而实在法又不同于自然法靠理性和意志来确定,所以在实在法本身的内涵寻找,实在法的内涵又是一个社会中所有的社会关系来要求,效力来源于社会的需求。

2.关于法的规则有效性来源的结果

法的规则有效性理论对法的有效性来源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两个结果:一是法的有效性只能是法律规则本身的有效性,由于规则本身在内容上是一种应然即是规则应该达到的状态,是一种人们如何行动的根据与理由,也就是一种应然的效力:这表现为人们必须按照规则所设定的规定性内容所行动,否则将遭到特定社群的制度性制裁。二是法的规则有效性来源通过规则本身所规定的机构与人员的行动(立法、司法)来源源不断地保证供给有效的法。按照上面两个结果,我们可以得出法律规则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法律具有体系性特征。体系性特征最终解决了效力来源问题。这里最重要的

就是哈特的承认规则理论和凯尔森的基本规范理论。一条规则具有效力,是因为它的效

力获得另一个规则的肯定,在这里效力在“应然层面”上进行了传递。法律构成了一个效力的体系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最终靠一个“基础规范”来肯定。

第二,法律规则具有实践的特征。法律规则首先是人的行动的根据和指引。也就

是规则具有实践的特征,法的规则有效性理论法律实证主就是“关于规则的实践理论”,从而法律规则能有理由和权利给人们的行为确定原因,而这种理由是什么类型的呢?规则有效性理论在这里从与自然权利论的经验论和哲学人类学相似的立场,也就是让人更好的生活,避免陷入丛林规则,避免人陷入一种困惑、挣扎的困境。哈特由此提出了“最低限度自然法”作为其内在反思观点的基本共识基础。

第三,法律规则具有行为的指引的特征。的相当多的探究法的规则有效理论的人都认为法律规则是人行为的原因,就像霍布斯书中的囚犯困境,故法律规则要成为人们行为的理由,化解这种困境,促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就必须具有某种指引。我们看到从自然权利论者一直到以边沁和奥斯汀为代表的古典法律实证主义的规则有效性理论都是将权威建立在政治社会的主权者之上,而规则有效性理论就是要打破这种主权者权威的神话那这种规则本身的权威是如何建立的呢?哈特曾说,“人们之所以会接受法律作为行动的理由,就在于法律不是基于每一个人的道德信念与情感取向作出的理由,而是在特定人群中绝大多数的人经过对某一个规则的反思后所形成的规范性态度,也就是接受”。因此,法律规则作为一种社会实践规则包括客观上被当作一个社群的规定性行为指引,主观上经过批判而接受的满足“合法性“的规则而当代另一个重要的法哲学家拉兹则不是从对内容之反思,而是从规则之形式特征呈现出“排他性理由”,来论证法律成为人行动的唯一根据。相比之下,拉兹对法的有效性来自规则本身的论说更切合现代社会多元的价值脉络下,规则对于价值的重大区别,以及由此产生的“规则允许人们在意见相左的情况下行动一致”的重大社会意义。

二、服从有效法的原因

法是公正的,依照法律从事的工作必定也是正义的事业。对于这种趋善的指令,我们的服从是绝对的,即使是有再大的艰难险阻,我们也要义无反顾地勇往直前.

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物,他的生活,不僅要遵循自然规律,而且还应当依照社会规则。悖逆自然的行为,必然遭受规律的惩罚.正如自然规律反映为科学原理那样,法律是社会规则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自然变化是有规律的运动,社会前进是有秩序的发展。自然紊乱是难以想象的,而社会混乱的状况则使人们真正体会到生活有序的意义。譬如经历了血腥的两次世界大战的当今人类,大概很难再发生这般生灵涂炭的巨大灾难。国际秩序的不断构建,证明的是绝大多数国家内部社会秩序的井然。任何正义的法律,都集中了人民的意志,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一般反映。如果说现实的社会秩序是千姿百态的话,那么,法律规范所表达的秩序则是抽象同一的。

总之,从形式上讲,我们服从了权力,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我们始终服从的是正义的法律。因为,人有的时候是恶的,而法律则永远是善的。而我们之所以服从了权力,

三、结语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法的规则有效性的粗略探究。通过这些初步的探究,我们可以知道法的有效性和有效的法的关系和区别,也可以知道一些关于法的规则有效性的理论知识。特别是对服从法的规则原因有深刻的体会。对于这方面的探究我们可以有助于我国法律实践方面思考,因为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效力,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我们应该怎么去适用?怎么去服从?怎么去执行?这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所以法的规则有效性理论在研究这些问题在其中就占有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60.69

[2]H·L·A·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96.91

作者简介:李富赛,1992,男,汉族,山东青岛人,就读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