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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背景下权利冲突的价值选择

2016-05-14韩肖丹王娟娟

资治文摘 2016年6期
关键词:价值取向法治

韩肖丹 王娟娟

【摘要】权利冲突在法治社会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科学的方法论是十分必要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法律现象广泛地存在于法制的各个环节之中。本文作者通过对权利内容、本质的分析和观察,分析权利冲突的内涵及本质,阐释权利是否存在位阶和边界的问题,最后剖析在现今法治社会解决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及解决途径。

【关键词】法治;权利冲突;权利位阶;价值取向

一、概述

1.权利冲突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同样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之间,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

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仅包括合法权利间的冲突?即由同一客体衍生的归属于不同主体的多项权利,都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笔者认为不合法、不正当的“权利”,不能视为“权利”,不具有权利属性,更不会存在“权利冲突”。如果我们将不合法的行为看作是一种“权利”,那么就会模糊违法行为和权利行为的界限。因此,权利冲突中的权利只限于合法性、正当性权利。

那么什么是合法正当性权利?首先合法权利应当是法定权利。两个法定权利之间的权利发生冲突,是典型的权利冲突现象。那么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从权利冲突现象来看,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现实的司法领域,由道德权利等推定的权利在法律上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因为类似道德权利的推定权利属于个人道德认知,没有固定标准,并且法官亦不能用以侵犯道德权利为由支持双方诉求。因此,可以得出道德权利、自然权利等推定权利并不是权利冲突研究的内容的结论。

2.权利冲突的本质。权利冲突表现为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权利相互抵触。即一个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必然构成对他人权利的限制或损害。

(一)权利冲突是利益的冲突。张明楷教授曾言,对客观存在的各种利益的正确认识与协调是法律的创制与实施的核心内容。法律规定的每一种权利都代表着每一种具体的利益。从法律层面来讲,每个行为主体都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追逐自己最大利益的自由,但是每个法律主体做追逐的利益又不相同,就会导致追求利益的多样化。但是在整体上,所有的利益追求又会显示出整体的趋同性。那么,利益的多样化与趋同性就导致了利益的冲突与碰撞。

(二)权利冲突是价值的冲突。权利客观表现为利益需求,主观表现为价值需求,即主体对客体的需求,以及客体满足主体需求的程度。虽然现实中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多种,但终归不是表现为“纯粹”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或“纯粹”的价值之间的冲突,并且更多地则表现为利益和价值的综合起来的冲突。

二、出现权利冲突的原因

1.权利的涉他性。权利在实现自己的过程中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总是会涉及其他法律主体的利益,因此具有一定的涉他性。至于这种属性的根源主要在于权力存在于社会群体即人与人之间,并且权利只有在社会群体之间时才有意义,因此权利具有人的社会属性。这种社会属性决定了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社会外在力量。权利的涉他性是从权利自身的演绎来观察权利的,即权利在实现自己的过程中,它不是自足的,不能够自己实现自己,满足自己的要求,总要涉及一个“他”。

2.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排他性是指在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权利主体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必须排除外在的某些障碍的属性。主要表现为排除其他与自身同时指向同一对象且性质上对立的权利实现。否则就会产生权利的冲突,如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当两个权利同时指向同一个客体时,就会导致权利发生碰撞,任何一方的实现都要牺牲另一方。其次,如果两个法律主体相同的权利且建立在同一法律客体上,由于两个权利本身是相互排斥的,所以也会导致不能完全实现彼此。

三、权利冲突协调理论

1.权利是否存在位阶问题?怎样划定权利位阶?苏力先生在分析“秋菊打官司案”和“邱氏鼠药案”两案时提出了“社会中的权利的总体配置”的问题。这个问题引发了学者关于在众多的权利种类和权利类型共存,是否权利的位阶配置?各种权利之间有无主次之分?

有些学者划分权利位阶的依据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种种权利中就列出了七项权利包括生命权,禁止酷刑,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役,禁止因欠债而被监禁,禁止有溯及力的刑法,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但笔者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属于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社会个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上述七项权利是针对国家而规定的七项义务。而权利冲突是一种强调发生于私法意义上法律主体之间的现,注重的是平等社会个体之间的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因此,按照这种分类决定权利位阶显然不妥。

2.权利是否有边界?有的学者指出权利存在边界,因为人类具有共在性、社会性的特点,人人生而平等,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一个人在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行使权利时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否则实际上否定了他人的权利的存在,因此权利总要有一定的范围,有自己的边界。

有的学者指出,权利冲突,是一场误会,一个伪问题。因为大家在讨论权利冲突时忽视了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特定边界,如果在现实中每个人都能找到每个权利的边界,只在边界之内活动,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而这种所谓的权利边界,可能被立法者直接在立法时通过法律规范明确标出,有的虽然没有被立法者明确标出,但可以通过解释表现出来。

笔者认为,权利当然存在边界,就像不存在完全的自由。并且权利确实具有边界并且有其主观的和客观的基础。但是权利的边界并非是清晰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权利的边界是模糊的,并因此引发了很多问题,如权利之间的冲突。

四、法治中国背景下权利冲突解决模式

在关于如何解决权利冲突问题上,笔者赞同苏力先生将权利配置最大化的观点。苏力先生主张,在权利冲突时,法律应当按照一种能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的方式来配置权利,或者反过来说,这种权利配置能使产出最大化,并用“权利通约”的理论予以解释,认为科斯的这一原则可以普适化,即适用于所有的权利冲突案件。这些分析都是建立在科斯所提出的“权利配置的最大化”原则基础上的,简言之,即“功利化”原则。在所有的分析中,苏力先生虽也注意到了案件判决的实质性问题,即两被告的行为侵权与否,这是法官最终判决的主要考量和根据。强调某种权利所蕴含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和“功利化”原则,通过权利通约理论,经济分析方法,以及最根本的社会总体权利配置理论,强调的重点是权利的社会性作用。

笔者认为,要解决好权利冲突问题,首先要树立权利平等保护的观念,不能将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权利打包处理,同时对于具体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在具体的案件中结合多种因素具体解决,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次,权利冲突的解决不应只是靠单一的法制机制来解决,他可以是一个法制机制的综合性的作用过程。最后,在综合性的法制机制中,笔者认为应该更加强调立法对于解决权利冲突的作用和意义,在立法中明确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或方法论,会更加体现法治的精神。

【参考文献】

[1]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J].法学研究,1996(3)[2]刘作翔.权利冲突:一个值得重视的法律问题-权利冲突典型案例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3)

[3]王进,林波著.权利的缺陷[J].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

[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5]关今华.论言论自由与人身权的权利冲突[J].亚太经济·法律研究,1997(4)

[6]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J].理论法学,2004(9)

[7]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8]李舒,李自良.如此琴声,是乐音还是噪音[J].检察日报,2001

[9]吴银华,张瑛文.要性命还是要隐私[J].经济早报,2000

注释:

[1]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2013年1月,第1页

[2]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理论法学,2004(9),第6页

作者简介:韩肖丹(1992—),女,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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