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初期的纳税筹划
2016-05-14王小毅
王小毅
一、大学生创业在设立企业阶段的纳税筹划
1.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大学生创业时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涉及不同税种,其税负会有所不同。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贺同学和贾同学准备在某县城创办一家化妆品专营店,两人均参与管理,共同经营。专营店位于商业街,销售收入主要来自店面零售,预计年销售收入15万元,相关成本费用10万元(包括两人工资,每人3500元/月)。依据该企业的规模,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时,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方案二,注册一家合伙企业。对这两个方案的税负和税后利润分析如下:
方案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免税政策,应缴纳增值税额为0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0元。假设企业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将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税后利润是45000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剩余40500元分配给投资者,贺同学和贾同学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100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13100元。
方案二:设立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应缴纳增值税额为0元,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可分配经营所得50000元,贺同学和贾同学平均分配各得250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750元,两人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元。
尽管方案一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仍比方案二增加税收负担9600元(13100-3500),就创业初期的经营模式来说,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的影响没有差别,两个同学最终选择了方案二。
2.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大学生创业对行业的选择首先要分析行业的生命周期、景气程度等因素,此外,还要熟悉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涉及该行业的财税法规。
临近毕业,小王等五位同学筹集到400万元资金,准备在咸阳市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项目可供选择:特色餐厅,预计年营业额460万元,成本及费用合计350万元;快递公司,以邮件收派服务为主要业务,预计年销售额500万元,成本及相关费用375万元,可抵扣进项税10万元;小型观光农场,主营鲜花栽培和销售,预计年销售收入400万元,相关成本费用合计280万元。具体分析如下:
项目一:创办一家特色餐厅,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5%的税率,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营业税的10%,应缴纳营业税为23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2.3万元。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350万元、营业税23万元和城建与教育费附加2.3万元后,利润总额是84.7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税率25%)21.18万元,税后利润为63.52万元。
项目二:投资设立一家快递企业,主营邮件收派服务。预计年销售额500万元(价税合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邮件收派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不含税收入为471.70万元,销项税额为28.30万元,有10万元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应缴纳增值税为18.30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1.83万元;不含税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城建与教育费附加,利润总额为94.87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为23.72万元;税后利润等于71.15万元。
项目三:投资开办一家小型观光农场,以栽培和销售鲜花为主要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这个项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另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花卉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不用缴纳增值税,利润总额为120万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税后利润是105万元。
由此可见,大学生创业初期在设立企业阶段就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根据客观预测的数据测算不同组织形式下企业税负的高低以及可供选择的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从而选择税负轻、税后利润高的行业和组织形式。当然,还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社会形象、生产经营模式、客户结构和企业的发展规划等因素。
二、大学生创业初期采购和销售业务的纳税筹划
1.采购业务的纳税筹划。如果大学生创办加工制造或者商品流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有大量的采购业务,在采购价格相同的前提下,供应商的身份、能够提供的相关交易凭证不同,会影响企业的税负、利润和现金流等。
2012级机械专业的学生购置了一台加工中心,成立了一家机械技术开发公司,主营精密零件加工,经申请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现每年需要采购大量铜料,加工成空调机零件,为某大型家电企业配套,销售价格84800元/吨(不含税)。成本构成:1吨产成品需要耗费1.5吨原料铜,10000元加工费用(包括直接人工)。原料铜有三家供应商:A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经销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C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三家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没有差别,如果供货价格均为43000元/吨(含税),那么我们分析每吨产成品在不同采购方案下的税负、利润和现金流出额(不考虑城建与教育费附加)。
无论哪种方案增值税销项税额都是14416元(84800×17%),每吨产成品需要耗费1.5吨原材料,直接材料成本是其不含税价的1.5倍,加工费用都是10000元,每吨不含税收入减去直接材料成本成本、减去加工费就是每吨产成品的毛利。
方案一:以A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原材料不含税价为55128.21元,进项税额为9371.80元,应缴纳增值税额为5044.21元;毛利为19671.69元;购买原材料和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额为69544.21元。
方案二:以B经销部(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得出原材料成本(不含税价)为62621.36元,适用3%的税率,进项税额为1878.64元,应缴纳增值税为12537.36元;毛利是12178.64元;购买原材料和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额为77037.36元。
方案三:以C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由于该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不能抵扣,所以应缴纳增值税 14416元;毛利10300元;购买原材料和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额为78916元。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或者它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只能按不含税价的3%进行抵扣,而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按不含税价的17%进行抵扣,所以方案一缴纳增值税最少、毛利最高、现金流出额最低。可见对采购业务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益,一般纳税人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除非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供货价格足够低,可以弥补不能抵扣或者抵扣额少的影响。
2.销售业务的纳税筹划。大学生创业初期,为了扩大销售规模,采用灵活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同的业务模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
陕北某同学毕业后回家创业,对家乡狗头枣进行深加工后销售。9月份给某超市供货10万元,超市收货后没有付款,直到12月份超市将这批货全部销售完后才付款结算。
方案一:9月份发出货物即确认销售收入,产生纳税义务,但此时货款并未收回;方案二:9月份与超市签订代销协议,发出货物。12月份收到货款,确认收入,就这笔业务9月份没有纳税义务,12月份产生纳税义务。
比较这两个方案的纳税情况,尽管税负没有变化,但方案二的纳税时间比方案一延迟了3个月,纳税人就能有较充裕的时间安排资金缴纳,并赢得资金的时间价值。针对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三、大学生创业初期奖金发放的纳税筹划
两位初创业者,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提供营销服务。对于销售部门的员工,平时月薪7000元,根据个人业绩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年终奖,2015年公司计划给某员工发放60000元的年终奖。方案一,平时月薪7000元,年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方案二,平时月工资、薪金调整为7500元,年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限额的,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根据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就得到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方案一,平时每月工资薪金超出35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45元,全年2940元;年终奖60000元,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555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1445元;合计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4385元。
方案二,平时的月工资、薪金调整为7500元,而年终奖少发放6000元,也就是发放54000元,平时每月工资薪金超出3500元的部分同样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95元,全年3540元;年终奖540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5295元;合计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8835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个人所得税5550元。奖金、福利发放环节的纳税筹划可以减轻投资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税收负担,有助于树立企业形象、增强凝聚力,并强化激励作用。
(作者单位: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