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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2016-05-14畅彤

青年时代 2016年6期
关键词:行业协会

畅彤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与世界经济的接轨,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作为一种自治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集体抵制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行业协会采取的集体抵制行为可能产生积极效果,也可能产生消极效果。在我国,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已有显现并有蔓延之势,如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并未明确。本文将通过对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界定与分类基础上,对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提供一些完善思路。

关键词:行业协会:集体抵制:反垄断法规制

一、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概述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竞争者组成,以促进和提高该行业的共同利益为目的,具有非盈利性、非政府性、互益性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行为既可能促进竞争,又可能限制竞争。行业协会在自治管理过程中,可发挥维护行业利益、协调成员行动等积极作用,同时也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消极作用。集体抵制作为一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其认定标准和范围复杂,本文将首先对集体抵制的概念作简要阐述。

(一)集体抵制的概念

集体抵制(Boycott 0r Group BoycoR)一词的使用始见于以一名叫做Captian Charles Boycott的在爱尔兰代理不动产事务的英国人为被告的集体诉讼中。时至今日,Boycott一词的使用已不再局限于其当初的意义和情形,从法律视角对集体抵制行为给予了较为有力的解释是《布莱克法律大辞典》,根据该法典的解释,集体抵制是个人或经营者为迫使其他特定的个人或经营者屈服或向对方表达不满,对其采取一致行动或措施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集中式拒绝交易,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更多的交易者拒绝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第二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争者拒绝与某交易者进行交易,除非该交易者限制它本身与抵制者的竞争者进行的交易。在国内,有学者认为,“集体抵制是指竞争者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客户交易。”有学者认为:“集体抵制是指企业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方式联合起来,拒绝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行为。”还有学者认为:“集体抵制是指经营者通过联合,共同不与其他竞争者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协议。”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于集体抵制概念的界定都具有下列特点:从数量上看,抵制者都为复数;从行为上看,都进行了一定的意思联络;从内容上看,抵制都是交易行为。综上,本文认为,集体抵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方式共同拒绝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行为。那么,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即是指行业协会通过特定的形式拒绝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行为。其中的第三方包括行业协会成员与非成员。

(二)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特点与类型

1.特点

第一,更具有效性。集体抵制在根本上是一项集体行动,而形成有效集体行动的前提需要组织者,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常存性组织,可为其成员提供诸多方面的服务,成员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行业协会对于成员企业而言是具有一定的市场威慑和号召力的。因此,对于行业协会所组织的集体抵制行为,成员企业一般都需要服从和参与,也无法中途退出和背叛。若是出现背叛的情形,背叛者将在行业协会成员间出现一种“异己”的状态,在行业协会这样一个重复博弈的集体组织中,如此一种身份状态将不利于背叛者以后通过行业协会获取更多利益,甚至可能还会招致行业协会及其他成员的歧视。因此,集体抵制一旦由行业协会介入,其有效性将得到极大的提高。

第二,更大的市场威慑力。虽然行业协会介入集体抵制,会很大程度上确保集体抵制能够有效运作,但是这种运作是否能实现预期的目的与效果,还取决于参于集体抵制的成员实力。行业协会一般聚集了所在区域的绝大多数企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市场支配力。如果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目的旨在限制竞争,那么其所带来的反竞争效果将远远超过非协会所组织的集体抵制,给竞争机制所造成的损害将更为巨大。

第三,手段多样化。行业协会组织的集体抵制行为,除了集体抵制常见的拒绝交易形式以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形式。例如,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其较高的市场美誉来号召消费者对所抵制对象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抵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其所享有的市场认证权及一些评比权来实施对一些非协会成员企业的抵制活动等。

第四,更强的两面性。行业协会有时会出于非商业性的社会公益目的,实行集体抵制行为。行业协会若欲形成有效的自治组织,会以集体抵制行为作为行业协会的一种惩罚手段,这对于行业协会的自治与运作极为重要,从这些意义上说,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具有一定正当性。但即便在行业协会所实施的以惩戒成员为目的的集体抵制中,仍可能存在一定的反竞争效果。

2.类型

以抵制者与抵制对象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将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划分为针对成员的集体抵制和针对非成员的集体抵制。对于非成员的集体抵制,还可进一步划分为横向集体抵制和纵向集体抵制。

针对成员的集体抵制,即指行业协会集体抵制的对象为协会成员。行业协会发起对成员企业的集体抵制,一般是为维护协会团结有效的运作。对于此类集体抵制,其法律评价与协会针对成员企业的理由是密切相关的。如果,该行为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行业协会集体团结和有效的集体行动,此类集体抵制一般不会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应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但行业协会在实施对成员的集体抵制时,应当对受惩戒的成员企业提供一种正当程序的保障,以保证基于管理行为所授予的权力不被独断专横地行使。

行业协会集体抵制的另一种类型是针对非成员的集体抵制。这类集体抵制行为更为多见,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由于这一类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较复杂,行为的目的也更多样,可以依据参加者与抵制人间的关系将此种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进一步分为横向集体抵制和纵向集体抵制。横向集体抵制的抵制行为发起人和目标对象往往存在竞争关系,或存在潜在的竞争关系。此时,抵制人与被抵制对象往往都属于同业经营者,具有横向的竞争关系。纵向集体抵制为行为的发起人和目标对象之间具有垂直关系,即分别处于相邻的不同经济阶段。例如原料供应商对产品生产商的抵制,批发商对零售商的抵制,批发商对零售商的抵制。

二、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二重性

(一)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合理性

首先,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有助于维护行业内的竞争秩序。行业协会是具有自治性质的集体组织,是要组织和运作集体行动的。对于一个集体行动而言,每个成员都想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这样一来,搭便车情形便成为形成有效集体行动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上,最典型的搭便车行为是分销商搭销售同一种产品的其他分销商便车的情形,特别是在一些产品的使用较为复杂、产品或服务需要进行大量的售前宣传和广告的情形下,搭便车现象更容易发生。在这一意义上,行业协会对搭便车行为进行集体抵制,从而保证协会集体目标的实现。

其次,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在一些垂直经济关系交易中,如果中小企业协会联合成员企业实施针对滥用交易优势地位的企业的集体抵制,将会增强中小企业的谈判实力,更好地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改善和提高整个交易的竞争公平程度,进而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

(二)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危害性

第一,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可能损害市场竞争机制。在多数情形下,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会直接或间接地抵制同业经营者,将市场中的其他竞争者排挤出市场,这将对市场竞争引致两方面的不良效应:其一,竞争者数量的降低意味着参与者的减少,从而竞争的程度和广度随之下降,不利于竞争绩效的充分实现。其二,在这样—个集体协作的结果下,参与成员更容易形成一些违法的集体同盟,如价格卡特尔等。

第二,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竞争使消费者成为“上帝”,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才有助于消费者福利最大化。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大多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例如,受到行业协会成员集体抵制的经营者,将被迫支付更高的竞争成本,但这部分被迫支付的竞争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三、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将行业协会纳入规制主体,并对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纳入了规制范围,主要体现在该法第11条、13条、15条、16条、47条中。《反垄断法》第B条中将联合抵制交易纳入到垄断协议,仅是将其作为一般的垄断协议而进行一般性规制,缺乏对行业协会特殊性的考量。同时,《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积极作用的认可度也不足。对于行业协会集体抵制的法律规制,必须在行业协会的自治与集体抵制的限制竞争间获得均衡。如若不然,对任何一方偏执一端的追求都会使法律规制出现偏误。因此,这种概括式的规制思路会使现实中大量出现的行业协会集体抵制事例因缺乏法律的精确定位和科学规范而难以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处理。

其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规定了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例如搭售。当然,在合乎规定的情形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可以适应的。但是,仅通过这样一些法律法规中散列的规定来实现对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规制,是存在问题的。所以,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对行业协会集体抵制法律规制的基本思路和制度进行重构,并以此更好地对该类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

2010年12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以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其中关于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规定见于该规定第7至10条。该规定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做了一些细化规定,包括:细化规定了集体抵制的表现形式分为横向集体抵制和纵向集体抵制:进一步明确了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方式,一种是行业协会直接参与制定限制竞争的章程、规则、标准等,另一种是行业协会作为以间接参与的方式召集、组织或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备忘录等。但此规定仍不能全面完善地规制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第一,该规定仍然未对集体抵制的概念进行界定,只是对集体抵制行为采取了列举式的禁止,缺少兜底条款。这种列举式的表述对于日后新出现的集体抵制行为的认定和法律的实施具有滞后性,可能致使无法对未来新出现的集体抵制行为进行规制。第二,该规定对集体抵制行为不分类型予以全面禁止,没有考量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合理性的一面。

(二)完善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1.细化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建议我国在未来修订《反垄断法》时,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特殊主体地位,设立专章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目前,为弥补《反垄断法》的相关不足,颁布相关法律解释或实施细则不失为目前最及时有效的方式。建议在制定相关法律解释或实施细则时,宜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予以比较明确的界定。一方面概括规定行业协会不得从事实质限制竞争的行为,另一方面列举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下列三类行为:一是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二是滥用共同优势地位行为;三是滥用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予的管理权限制竞争行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每—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2.根据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不同类型确定适用原则

首先,应当根据行为的目的将行业协会集体抵制划分为商业性的集体抵制和非商业性的集体抵制。若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实施的目的是基于实现一定的公益目标,则属于非商业性的集体抵制性质。例如,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与健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竞争等,则应当得到社会的倡导与支持,不应被反垄断法认定为违法。总的来说,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中可以得到豁免,包括:第一,基于社会公益目的实施的非商业性集体抵制行为;第二,基于对搭便车行为的惩戒而实施的集体抵制;第三,为维护行业正当利益而实施的自我防御式集体抵制,例如当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行业协会基于维护行业利益实施的集体抵制应认定为合法。

其次,对行业协会对其成员企业的集体抵制一般以合理原则为主。合理原则即对市场上某些反竞争行为不是必然视为违法,其违法性需依具体情况而定的一种规则。具体而言,需通过对行为本身及相关市场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包括以一定交易领域限制竞争、损害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及消费者利益为标准来进行违法判定。当某些成员的行为导致协会的合理利益难以实现时,则协会应当有对其惩罚的权力,否则行业协会的自治就无法保证。但集体抵制的非法律惩罚对于成员企业而言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该行为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应在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法律规制中设置一定的保障程序。

再次,若行业协会对非成员的集体抵制属于横向集体抵制的情形,则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对市场上某些反竞争行为,不管其产生的具体情况,也不管其后果,均得被视为非法的一种规则。主要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力的行业协会集体抵制供应商和客户以阻止它们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横向抵制行为、涉及价格的纵向集体抵制行为。当行业协会从事此类行为时,不仅损害了竞争过程,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应对行业协会这一类型的集体抵制行为予以禁止。

最后,行业协会对非成员企业的纵向集体抵制应适用合理原则。行业协会通过成员企业的一致行动,具有提升经济效率的积极作用。例如,成员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集体力量从而抗衡供应商或销售商的垄断行为,即行业协会可以将集体抵制行为作为与供应商或销售商进行谈判的砝码,这一意义上有助于提高市场竞争质量,提高经济效率。

注解:

2 1880年,爱尔兰土地联盟要求房东降低房租,并号召房客拒绝与不遵守该决定的房东交易。但是,作为房产经纪的Boycott非但不执行该决定,反而驱逐交不起房租的租客,作为报复,房客们全面拒绝和他交易,并导致当地方圆几英里的人们都决定不与他发生任何交易,并竭尽全力阻止其他任何人与之进行交易。

3鲁篱:《论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载《天府新论》2008年第3期。

4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35页。

5王长秋:《中国市场中联合抵制的反垄断法规制》,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6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3页。

7在这类集体抵制中,有时集体抵制的对象与抵制者并非同业经营者,譬如竞争者为了将同业竞争者排除出相关市场,对与该竞争者保持有关经济关系的共同供应商进行抵制,如果供应商继续对该竞争者进行供应,则作为发起人的竞争者将集体拒绝与该供应商进行交易。在这样的事例中,集体抵制的对象表面上是非同业竞争者,但实质上其真正目的仍是排斥同业经营竞争者,所以这类集体抵制仍然属于本文所称的横向集体抵制。

8搭便车是指某些人或团体在不付出任何成本的情况下而从别人或社会获得好处的行为。

9赵睿:《论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及其反垄断规制》,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第27页。

参考文献:

[1]叶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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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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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8]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9]鲁篱:<论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载<天府新论>2008年第3期.

[10]鲁篱、周道树:<美国集体抵制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经验及启示>,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4期.

[11]郑鹏程:<美国反垄断法“本身违法”与“合理法则”的适用范围探讨>,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23期.

[12]王长秋:<中国市场中联合抵制的反垄断法规制>,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13]李钟斌:<论合理原则与我国反垄断法>,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10期.

[14]赵睿:<论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及其反垄断规制>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15]周道树:<论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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