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之归属认定
2016-05-14曾博杨
曾博杨
摘要: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收益如何认定归属,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孽息、增值、投资收益等基础性概念的规范界定,且对收益类型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争议。应当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中增加关于收益内涵的规定,明确“以配偶的贡献作为认定收益归属的重要考量标准”为基本原则、同时要摒弃“一刀切”的做法。
关键词:个人财产之婚后收益;孽息;自然增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争议及适用问题
相关法律规范缺乏对孽息、增值、投资收益等基础性概念的准确规范和定义,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将同一种收益认定为不同类型,从而产生不同的归属后果。而现行法律规范对收益归属的规定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无法体现具体的收益类别在归属上的区别。例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孽息是被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然而,孽息包含了法定孽息与天然孽息两个部分,其中天然孽息的取得往往与配偶的贡献不可分离,如果无视这一事实,对孽息不作区分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于配偶方不公。关于孽息应当如何认定归属,从我国《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看,孽息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而婚姻关系是一类很特殊的人身关系,它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组建家庭为目的而缔结的法律关系,在确定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时无可避免地应当考虑到配偶对收益的获得所做出的贡献,以维护婚姻共同体为基本前提,同时兼顾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自然增值”是《婚姻法解释(三)》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但对何谓“自然增值”却没有进一步的界定。从字面意思看,它是指非人为的增值。即通货膨胀、供求关系变化等市场因素造成的价格的提升。另外,缺乏对个人财产之婚后收益归属进行认定的一般性标准,法条的规定欠缺灵活性。
二、价值解读及建议
在当前社会,由于个人财产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个人财产于婚后所生之收益在夫妻财产中所占的比例也日益增大,从法律上对个人财产之婚后收益进行归属认定就变得尤为重要。准确认定收益的归属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构。《婚姻法解释(三)》明显地体现了个人独立和权利意识,重视个人财产保护之精神。这无可厚非。但是我们的社会依然是男性占主导的社会,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多弱于男性,重视个人财产保护,其实质更可能是重视保护男性之利益,法律的制定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应当充分地认识到女性与男性在现实社会中实际境况的不同,如此才与我国《婚姻法》侧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相符。
有一部分人担心司法新解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比如对于家庭主妇,尤其是农村的家庭妇女,她们没有工作,每天做家务照顾孩子,她们可能是受影响最大的一群人。这样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能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妇女从家庭生活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家庭的角色分工会出现一些改变。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本意是针对越来越多的离婚财产纠纷,特别是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给出一个明晰的具体的裁判标准。但如何理解和执行,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研究。在目前没有明确界定相关概念或者修改的情况下,我们理解适用该条文时,应当本着认可夫妻协力、重视婚姻共同体维系的当今夫妻财产立法之趋势,限制性解释孽息和自然增值,扩张性解释投资经营收益。或者在当事人对个人财产婚后的收益性质发生争议、认定为个人所有没有确定依据时,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一方未付出劳动的种植果树产生的果实、耕作土地获得的粮食、水产养殖的水产物、动物的幼患,租金、银行利息属于孽息。凡一方付出了一定劳动的果实、粮食、水产物、幼患,股票收益、公司红利、专利权转让费、稿费、商标使用许可费、等不能认定为孽息,而为投资收益或者生产经营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样,不仅更加公平,也更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从长远来说,也减弱了物质对于婚姻的影响,对社会也有更加正面的意义存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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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裴桦.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J];当代法学;2008(5)
[4]范李瑛.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